建構築物管理制度

建構築物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構築物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建構築物是企業從事生產和生活的重要物質保證,為了有效地保護建構築的完整,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管理部門:全廠建構築物的管理部門是規劃處。

  第三條 管理部門職責:規劃處負責全廠生產區和生活區建構築物的安全管理,監督和監控建構築物在使用過程的安全性。對有安全隱患的建構築物應即時提出整改方案,並監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實施,確保建構築物的整體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措施

  第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護坡應加強保護,嚴禁超荷載使用,嚴禁隨意破壞。未批准,不得改變原結構,不得隨意在樓板、屋面、牆上開孔打洞。

  第五條 因特殊原因,需對建構築物進行改變結構處理,必須提出改變結構申請書,經規劃處論證稽核,作出允許變更申請後,方可改變。

  第六條規劃處對全廠主要建構築物、重要護坡、山岩及河床點,設定檢查標誌點,用於檢查、觀測有無沉降、裂縫、傾斜、腐蝕等異常現象,並定期一月檢查一次。

  第七條 每年的`5月至9月防汛期間,對重要的護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溝、排洪溝、消防通道等設定專人安全巡視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第八條規劃處負責對全廠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管理和技術管理。對建構築物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全責,隨時監督、督控和檢查。

  第九條 根據國家對建構築物的管理規定和使用規定,遵照國家建設規範,對改變建構築物結構,改變使用要求,或有承重變化的要求,規劃處有稽核簽定權,並對安全負全責。

  第十條 每半年規劃處組織對有安全隱患的或危險建構物進行檢查、監控,並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條 對全廠建構築物應建立完善的技術檔案制度,並設定專人進行科學管理。

  第十二條廠區道路應保持整潔,不準堆放材料、裝置、物品,不準排放有腐蝕性的物料和汙染物,不準隨意破壞道路。

  第十三條對全廠建構築物按月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建構築物進行檢查、觀測,並作好原始檢查記錄。

  ⑴有無裂縫;⑵有無沉降;⑶有無傾斜;⑷有無腐蝕;⑸有無變形。

  對檢查出來的隱患,應監督整改,即時消除隱患。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規劃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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