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制。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範制度,並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並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採取適當制止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援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範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誌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二)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光照度不得低於4勒克司,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可調光燈,光照度不得低於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鬥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範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2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放火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並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築、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連線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檯、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牆裙應當刷防火塗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采用轉門、捲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並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並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裝置,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採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採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釐米的距離,並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定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3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除錯、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型別、數量、設定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並落實整改資金。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2、電氣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3、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4、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4
1、用電裝置多,著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娛樂場所一般採用多種照明和各類音響裝置,且數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造成區域性過載,短路等而引起火災。有的燈具表面溫度很高,如碘鎢燈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溫度可達500℃——700℃,若與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極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由於用電裝置多,連線的電器裝置、線路也多,大多數影劇院、禮堂等觀眾廳的悶頂和舞臺線路縱橫交錯,尚若安裝不當,使用不當,很容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往往還需要各類明火或熱源,如果管理不當會引起火災。
2、發生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公共娛樂場所的歌舞廳、影劇院、禮堂等發生火災,由於建築跨度大,有的處於垂直或懸掛狀態,空間巨大,空氣流通,加之採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裝置,一旦發生火災,火勢發展速度快,燃燒猛烈,極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會給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3、人員集中,疏散困難,易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人員聚集的公共娛樂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在火災的發展階段人員是很難疏散完畢的,即使是小的火災事故,也會導致人們驚慌失措、爭先逃生、相互擁擠,不能及時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不同於影劇院顧客隨意性比較大,有時人員相對集中,密度較大,加上燈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員擁擠,秩序混亂,如果通道不暢,極易造成人員重大傷亡。
4、室內裝修、裝飾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娛樂場所內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如一些影劇院、社堂的屋頂建築物件是木質物件或鋼質結構,舞臺結構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佈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觀眾廳、天花板和牆面為了滿足聲學設計音響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災荷載大幅度增加,增大了發生火災的機率和危險。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5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透過,現予釋出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釋出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稽核,經稽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割槽設定;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定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裝置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裝置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6
一、發現火情後,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首先引導場所內的客人進行疏散,要迅速用娛樂場所內的消防器材力爭把火控制、撲滅在初期階段。
二、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立即通知娛樂場所業主,儘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視火情迅速撥打“119”報警求救。
疏散預案
一、火情發生後,按照滅火預案,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馬上通知娛樂場所業主,儘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時向“119”報警,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根據火情發生的位置、擴散情況及威脅的嚴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樓層,然後,再根據火情擴大附近區域,逐區域的通知。
二、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慶正確引導娛樂場所內的人員向疏散通道疏散,並授之以正確逃離姿勢,其餘人員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以及進行傷員搶救等工作。
三、為了更好的應付緊急情況,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應聽從並協助消防人員的現場指揮。
四、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危難面前最後一個離開的思想準備,根據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揮的指令,對需要搶回的裝置、檔案等採取必要措施。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
一、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定六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娛樂場所內應當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三、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四、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裝置完好有效。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