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文(最新)

2016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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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揚州 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並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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