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做好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危險化學物品是指化學物品和爆炸品、液化氣體和壓縮空氣、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第四條危險化學物品購進必須按照國家危險化學物品相關管理規定申報、採購,公司採購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到公司安全保衛科備查。在購進、使用過程中均應有標識,標識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後應補貼。無標識的危險化學物品未確認前嚴禁使用。

  第五條危險化學物品應限量庫存,不準超量儲存。庫存的危險化學物品包裝需完好無損,發現有滲漏、密封不好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及時報告保衛科及安全保衛科,並作好安全防護處理。

  第六條危險化學物品儲存時應分類分項存放,其化學性質、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儲存地點存放。

  第七條使用單位應根據危險化學物品不同的化學特性,分別在儲存和使用現場配備不同種類的滅火器具。

  第八條危險化學物品裝運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二)因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三)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物品,在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九條危險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進行管理並建立臺帳,每月末報公司安全保衛科備查。

  第十條因管理不善,導致危險化學品洩漏等造成事故的,由管理人員承擔全部責任並負責賠償。公司領導負連帶責任,實行經濟處罰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違反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按《安全獎勵與責任處罰制度》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2

  為加強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保證學校財產安全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

  一般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由使用課程教師和相關實驗室工作人員提出計劃,購買量以一學期(最多一學年)的實際使用量為準。購買計劃由總務主任稽核簽字後,報安全責任人簽字,並將購買計劃分別存放實驗室。購買時透過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學危險品商店購買。

  二、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與管理

  1、化學危險物品購回後立即在購買人、任課教師、實驗室主任和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驗收並簽字,合格後交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進行儲存與管理。

  2、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應具有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知識,並按化學危險物品性質建立嚴格的分類檔案和領、使用記錄,做到“一品一案一記錄的三個一”管理制度。“一品”即每一種化學危險物品,“一案”即對該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人、購買時間、驗收人及其簽字、保管責任人、存放地點等做好詳細記載,“一記錄”即每一種化學危險物品均有一個領、使用的詳細記錄本,記錄內容包括領用人、領用量、用途、使用地點、領用時間等;

  (2)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3)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溼、漏雨或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4)受陽光照射易燃燒、易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化學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6)化學危險物品中劇毒品嚴格落實兩人管理、兩人保管和兩把鎖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7)落實保管責任制,責任到人;劇毒品管理人員需報保衛處備案,其管理人員調動,須經部門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並備案。

  三、化學危險物品領、使用

  1、由相關責任人負責制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2、領用時按當次實驗所需實際量領用,並做好準確無誤的領用記錄。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先由任課教師或相關實驗室工作人員向使用人講解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督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4、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和有關處理(如標本的防蟲防黴處理)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和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時應當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毒、防潮、防靜電、降溫、隔離操作等措施。

  5、使用化學危險品的相關實驗室工作人員、任課教師對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四、化學廢物的處理

  一般化學廢物的處理是應根據化學固、液廢物及其原化學危險品的特點隨時分級、分類收集、定點存放,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集中處理,不得任意丟棄、掩埋。在處理廢棄劇毒物品及其包裝時,須請負責處理的部門在該劇毒物品的“使用記錄登記簿”上簽字,證明其已經銷燬。

  五、責任與處理

  對於違反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與使用規定,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3

  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加強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嚴格管理,以確保生產安全,保障企業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現根據國家消防安全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廠內各類危險化學物品儲存的柴油、乙炔氣、氧氣及其供氣設施均屬危險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在儲存、運輸、領用上必須按本制度辦理。

  2、危險物品倉庫、油罐為全廠消防重點部位,做到閒人莫入、嚴禁煙火。庫內照明裝置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危險物品及油庫內嚴禁設休息室,保管員發貨完畢即人離門鎖。

  3、危險物品領用,應由使用部門填寫領料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名交行政部審批,保管員憑審批單才能發貨。

  4、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進倉時,倉庫保管員必須認真檢查清點數量,有否破損短缺,汽油桶、柴油桶容量是否恰當,如發現油桶破損、洩漏、灌裝超容量等,應立即查清原因,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5、汽油、柴油進倉時,不準使用鐵手鉤、鐵器撬棒搬運,搬運進倉時做到小心輕放。嚴禁滾、碰、撞、摔等,以免發生意外,嚴禁明火接近上述物品。

  6、危險品、油庫保管員必須盡職盡責,領發帳物必須相符,對庫內各類物品堆放做到分類列標,規範、整齊。每天對危險品倉庫、油庫或存放點進行檢查,查門、窗是否安全,油桶、油罐、危險化學品儲桶有否洩漏。在高溫季節,查庫內溫度是否符合要求。查油桶、油罐內是否保持5—7%的氣體空間,以免發生受熱膨脹,同時做好油罐的防雷接地和防靜電接地。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或行政部並做好相應措施。

  7、未經審批,任何個人和部門不準擅自領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如發現擅自挪用上述物品的將按國家有關法規予以處理,造成後果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8、各級管理人員及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本制度,違反本制度的相關條款以及造成後果的應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4

  (一)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二)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施,定期測溫檢查。

  (三)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定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化學性質相低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不得混存。

  (四)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廠(庫)房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裝置、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裝置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搬運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性質相低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汽車。

  (九)嚴禁在辦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記憶體放汽油、煤油及易燃、易爆物品。

危險化學物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物品,係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20xx)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的部分化學物品。

  第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分為:

  a類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質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可燃氣體、液化烴及甲、乙類可燃液體。

  b類包括帶有燃燒性質的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第二章儲存管理

  第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銷售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週轉性的化學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由消防主觀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第六條嚴禁將a、b兩類物質混存在一個倉庫。

  第七條穿易產生靜電的衣服、穿帶釘子的鞋嚴禁進入a類物資倉庫和油氣罐區,嚴禁在a類物質倉庫、油氣罐區內使用黑色金屬或能產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內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質。

  第九條a類物質儲存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於28℃,夏季應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條倉庫區內嚴禁吸菸,嚴禁將明火、火種帶入危險化學物品儲存場所,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周圍5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不得隨意進入a類物資倉庫,對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a類物品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分別採用防爆裝置,並嚴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

  第十五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

  第十六條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關於防火間距的規定,危險品倉庫70米以內不準建設職工宿舍和公共場所的建築物。

  第十七條b類物資倉庫內的相對溼度應不高於75%,室溫應保持在10~25℃,並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溼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按國家的標準規定分類存放。

  第二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明顯標誌。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設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效能標誌。

  第二十一條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築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條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第二十三條壓縮氣體和液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

  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

  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放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必須有壓力錶、安全閥、緊急截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第二十四條易燃液體、遇溼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第二十五條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洩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條儲存放射性物質應有足夠的防護裝置,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記憶體放物品的效能和搬運、儲存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人同時計量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週不少於一次的全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入庫儲存前,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牴觸的危險品混雜或有火險隱患的危險物品混入倉庫。驗收時,包裝有破損、洩漏、受潮、沾染以及變質、分解等情況嚴禁入庫。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做好以下幾項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對盤點,保持物、帳相符。

  2、貨垛不得過高過密,保持整齊穩定牢固,嚴禁將各類危險物品橫放倒置。

  3、保持儲存場地的整潔,及時清除撒漏的危險物品和清洗汙染的地坪。

  4、定期對庫存的危險化學物品進行物資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的不得發貨。

  第三章裝運管理

  第三十三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危險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車輛不得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凡從事危險化學物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條所有危險化學物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第三十六條開啟包裝皮時,嚴禁使用碰擊產生火花的工具,並不得在庫內開封。

  第三十七條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爆曬和雨淋。

  第三十八條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並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嚴禁吸菸'標誌牌。

  第三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桶)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誌和消防器材,並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條罐(槽、桶)充裝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得超過總容積的85%,桶裝量要留有50—100mm高度的空間。

  密度小於1的液體產品、液化氣體產品,裝車完畢後,計量員要複查裝車液位高度,凡超過規定高度的一律不準封車或出公司

  第四十一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產生火花。

  第四十二條凡帶有1kg/cm2以上壓力的危險物品罐(槽、桶)都必須按照國家'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辦理,定期檢測,持有容器合格證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籤、標誌不明顯的危險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外包裝字跡模糊難以辨認,或者發現外包裝品名與內包裝物品不一致時,不可貿然裝卸、運輸,應與生產單位或發貨單位聯絡或者退還。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在裝卸過程中要做到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嚴禁野蠻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裝卸工具。

  第四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須徹底清掃沖洗乾淨後,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危險物品。

  第四十七條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第四十八條沸點低、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第四十九條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條如遇大霧天,除管道運輸外,嚴禁化學危險物品運輸。

  第五十一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時,應安排人員看管。運輸危險貨物,車上人員嚴禁吸菸。

  第五十二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應保證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運輸危險化學物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規。

  第五十三條鶴管裝車和卸車出口管線都必須設有良好有效的防靜電設施。

  第五十四條無關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裝卸區。運輸車輛進入防火區必須加有防火罩。當可燃物洩漏地面,揮發蒸氣較大時,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熄火,並禁止發動。

  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裝卸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安全防火須知'並張貼在出入口和裝卸區醒目的地方,裝卸區的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裝卸區的安全、防火規定,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五十六條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必須遵守'防火安全須知',並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第五十七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第五十八條運輸壓縮、液體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裝置。

  第五十九條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物品。

  第六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生產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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