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商貿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商貿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一、資金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

  1.1、現金科目設兩個子目---貨款戶和費使用者,具體核算見第二章。

  1.2、出納應保證庫存現金的日清日結,月末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整表,以保證銀行日記賬賬實相符。貨款現金必須送存銀行,不準坐支。

  1.3、庫存現金定額核定為5000元,如有多餘費用現金應該及時送存銀行,保證現金安全。

  1.4、會計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盤,每月至少監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稽核出納編制的"銀行餘額調整表",對未達事項進行落實。

  2、銀行存款管理

  2.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須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使用者;賬戶資料交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貨款賬戶只收不支,所有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費用賬戶用於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結算。

  2.2、新開賬戶。銷售分公司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若因業務需要而必須開設新的銀行賬戶,需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同意。銀行賬戶要及時進行清理,對於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及時消戶,並報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2.3、回款。對於銷售回款要及時匯入總部銀行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貨款賬戶餘額達到2萬元時,或貨款停留達一週以上,必須即時匯入股份公司總部指定賬戶,每月25號前必須把所有貨款賬戶的餘額匯入總部賬戶。

  2.4、費用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費用開支等所需資金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月度預算下撥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賬戶,具體辦法詳見《費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現金收付款的各項業務,一律應透過銀行轉帳進行結算。

  (1)公司支票的購買由出納員負責,並填寫支票備查簿,支票備查簿由銷售公司財務經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納員負責保管,簽發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財務經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現金支票只能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公司與其他單位之間金額在結算起點以上的經濟業務往來,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應填制規定的借款單,由部門經理和財務部門經理稽核簽字,並報分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人員簽發。借款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十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其程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式一樣。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簽發的'支票,如有丟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並對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5)出納員不得簽發不確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當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時,可簽發限額轉帳支票,並寫明用途和收款單位。

  (6)財務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前預先加蓋簽發支票的印章,簽發支票時必須按編號序順使用,對籤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並與存根一起保管。

  (7)應及時登記支票登記簿,與銀行及時核對存款餘額。

  3、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規定

  3.1分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必須經股份公司財務部(書面報告)才能收取,嚴禁收取省轄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注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承兌匯票。

  3.2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要素必須齊全:日期大寫;金額大、小寫要一至;並必須有銀行的"匯票專用章"的鋼印或紅印(目前只有農行為鋼印,其他銀行均為紅印)。銀行承兌匯票下面左邊"承兌申請人蓋章"處必須由承兌匯票申請單位(即出票單位)蓋上預留銀行印籤,出票人的全稱與出票人簽章的財務專用章必須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稱、賬號、開戶行必須核對無誤。

  3.3銀行承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B、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C、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4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即其出票日期與到期日不得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轉賬背書回股份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取得連續背書,第一背書人必須同票面收款人全稱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書人同第一背書人相同,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3.5信用社無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資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為無效銀行承兌匯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在當地向開票銀行查詢確認其為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並確信開票銀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級的銀行),才能發貨。

  3.6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除了透過分公司開戶行向開票銀行查詢外,還必須帶銀行承兌匯票到分公司開戶行找銀行票據的專業人士辨別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是同城銀行開出的,要求財務經理親自到出票行落實該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分公司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且必須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二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寄回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在背書欄蓋分公司銀行印鑑章的同時,必須註明被背書人的全稱,以免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給總公司造成損失,如在背書欄內蓋章,而沒有註明被背書人的全稱,如果該銀行承兌匯票遺失,任何單位或個人即可將該銀行承兌匯票送往銀行解付或貼現。

  4、借支制度。公司人員借支應該根據需要核定額度,填寫借支單,由財務經理和銷售分公司經理審批。上一筆借支未清賬,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員工出差借時需附經審批後的《出差申報單》。

  5、關於嚴禁非授權人員向經銷商(客戶)收(借)取"錢、物"的規定

  為防範風險,防止經濟糾紛,現就關於禁止分公司員工到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事宜規定如下:

  1、股份公司嚴厲禁止銷售分公司任何人員到公司的任何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禁止業務人員為任何經銷商(客戶)帶款、帶貨。

  2、銷售分公司財務經理要負責給與分公司有往來關係的每一個經銷商法人發一份書面函件(一式二份並蓋公司財務章,由分公司總經理簽發,經銷商法人簽章確認後,分公司財務部回收一份存檔備查,經銷商自留一份),明確股份公司嚴禁業務員到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及其他任何經手錢、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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