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傷亡事故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目的

  1.1及時、準確地掌握工業區員工傷亡事故的情況。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複事故發生,以保證生產安全,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本工業企業安全事故的管理。

  3、權責

  3.1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3.2工業區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本制度的檢查、考核。

  4?定義

  4.1傷亡事故:凡屬本工業區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4.3裝置事故:由於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裝置、動力、電訊、儀表(器)、容器、管道等裝置及建(構)築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4生產事故:由於違章指揮,或者違反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減)產,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6交通傷害事故:指企業所屬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4.7?環境汙染事故,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洩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汙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管理內容

  5.1事故分級

  5.1.1傷亡事故等級劃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災爆炸事故等級劃分:特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事故。

  5.1.4生產裝置事故等級劃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報告程式

  5.2.1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除立即處理外,應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級上報公司主管部門、辦公室。各級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5.2.2?輕傷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部門、公司負責人。

  5.2.3?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各類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向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另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5.2.4對重傷、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業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在規定時間內(15天最長不超過30天)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2.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衛生行政部門;爆炸、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公安部門。

  5.2.6緊急狀態下可直接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後,公司安全組應及時派人到路口指引有關人員進行廠區。

  5.3事故調查

  5.3.1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5.3.2輕傷事故由廠長組織生產、技術、安全、車間等有關人員等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3對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協助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的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5.3.5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出事故調查報告。

  5.3.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部門和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4事故處理:

  5.4.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本工業區及其下屬企業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5.4.2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翫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3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4對防止事故和搶救有功人員,工業區給以表彰、獎勵。

  5.5事故補償由辦公室人事主管部門按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執行。

  5.6資料歸檔

  事故處理結案後,由下屬企業安全部將下列資料歸入檔案:(另備一份教育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

  5.6.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5.6.2職工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覆。

  5.6.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物證、人證材料。

  5.6.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6.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5.6.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病歷、檢驗報告等)。

  5.6.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5.6.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5.6.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和檔案。

  5.6.11註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本規定解釋權歸工業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