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結合五個原則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論文

三個結合五個原則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論文

  摘要:近幾年,自然災害和人為活動加劇了對生態的破壞,環境問題逐步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解決環境問題的政策很多,文章著重分析環境保護中的保險政策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並對其優勢和依存條件進行了詳細地闡述。

  關鍵詞:環境保護;保險政策;優勢;依存條件

  環境保護的政策有很多,按通常的分類方法可從橫向和縱向進行分類。從縱向可分為總政策、各個部門或領域的基本政策、各個部門或領域的具體政策等;從橫向可分為環境管理政策、環境經濟政策、環境技術政策、環境產業政策和環境國際合作與交流政策。OECD的一份調查表明,目前各國已越來越多地依賴於經濟手段。

  一、環境保護中的一般經濟政策

  環境經濟政策是指運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槓桿來解決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等問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政策。一般經濟政策主要包括:徵收排汙費、生態環境補償費、資源稅(費),環境保護經濟優惠政策,環境保護投資政策以及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市場政策等等;金融政策包括軟貸款、貼息貸款、商業貸款、優惠貸款和環境保護基金等。

  二、環境保護中的保險政策及其優勢

  環境保護中的保險政策屬環境責任保險政策。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一般認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汙染水、土地或空氣等環境資源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物件的保險,它要求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保險費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因汙染環境而應承擔損害賠償和治理責任時,就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法定數額的保險金。環境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範疇。

  近幾年,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各種人為活動加劇了對生態的破壞,這些逐步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而環境責任保險具有風險評價、風險監察和損害救濟等功能,能保障環境侵權受害人的權利救濟、環境汙染的及時治理和減輕企業運作中的環境責任。因此,環境責任保險成為解決環境汙染問題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與其他手段相比,環境責任保險具有以下優點:

  (一)環境責任保險的作用機制與眾不同

  環境責任保險是分散危險和消化損失的制度,同時也是一種能夠把經濟因素和環境風險聯絡在一起的機制。它激勵經營者更加謹慎地從事經營活動。保險市場透過把風險轉化為相對少和固定的保費,以此來避免經營者從事經營時可能面對的巨大的不確定的風險。否則,經營者在面對可能出現的發展機會和巨大風險並存的局面時將進退維谷。同時,經營者可以透過保險獲得補償,迅速恢復生產,並且保險的存在可以減少交易各方的交易費用。

  (二)環境責任保險符合現代環境法汙染者負擔原則

  保險是透過集中危險相近的人所共同組成的。在環境責任保險中,由潛在的汙染者組成一個危險共同體,透過繳納保險費形成風險基金,當汙染者造成他人損害時,透過保險人對他人所受環境損害進行賠付。因此,環境損害的風險實際上是由繳納保險費的責任共同體來承擔的,也即是全體汙染者來共同承擔的,而非由其他人承擔,所以它符合環境法中汙染者負擔的原則。

  (三)環境責任保險能促使被保險人加強環保工作,從而有效地減少汙染的發生

  環境責任保險的出現雖然不能達到阻止環境汙染髮生的作用,但環責險市場可以透過釐定不同的保險費率、確定不同的保障範圍來控制激勵被保險人改善安全措施以此減少汙染風險。例如,保險人可以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實行差別費率。對環保設施完善,運作良好的經營者實行優惠費率;對環保設施不健全的經營者,提高費率,徵收高額保險費、促進其健全環保設施。在德國,保險公司給予行駛公里數少於特定里程數的車主以折扣費率,有效地減少了能源的排放,促進了環境的保護。Rhein Land Versicherung公司在其客戶能提供一張公共交通的年票時,將對其實行優惠費率。而建築保險的保險人則透過對符合環保設計標準和使用綠色環保材料的投保人提供折扣的方法來提高環境質量。另外,保險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具有掌控資金投向的權利,可以把資金投入到從事防止環境汙染生產的企業中去。不僅如此,還可以僱傭專業的風險管理專家對被保險人所從事的`活動進行管理,來實現經營利潤,同時提升環境質量。最後,保險人還可以透過日常監督減少造成環境損害的風險。可以在保單中設立控制條款: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隨時均有不經預先通知前往檢視被保險人設施的權利,以促使被保險人改進措施及避免事故的發生。

  (四)環境責任保險增強了侵權行為法的補償功能

  從過錯責任到無過錯責任的修正使侵權行為法加強了對受害者的保護,但並未增強雙方的補償功能。對於經營者來說,必然導致負擔成本加重,從而對社會發展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對於受害人來說,在加害人償付能力有限的前提下,面對繁複的訴訟程式,受害人未必能得到相應的補償。而環境責任保險將風險分散於社會各成員的機制無疑增強了侵權賠償能力。透過環境責任保險,汙染者只需繳納一定的保費,若損害事故發生,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從而減輕其負擔;受害人也能從具有雄厚財力的保險人處迅速獲得理賠,避免了因加害人財力不足無法獲得賠償情況的發生,從而既維護了社會穩定,又不影響社會發展的活力,形成了雙贏的局面。

  (五)環境責任保險具有再保險、巨災風險證券化等分散風險的途徑

  環境損害具有汙染範圍廣、受害人數眾多以及損害後果嚴重等特點,因此,發生巨災風險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僅僅依靠一般經濟手段去解決往往只是杯水車薪,而環境責任保險作為環境保護的保險手段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有的風險分散功能。它可以透過再保險、共同保險、巨災風險證券化等保險技術將鉅額風險分散到遍佈全球的保險人中去。如1992年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南部發生的安德魯颶風(Hurricane Andrew)是美國曆史上損失最為慘重的一次自然災害,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後保險人為其支付的155億美元保險賠償金,對於災後重建和社會穩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充分顯示了保險業對抗巨災風險的能力。

  三、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依存條件分析

  環境責任保險的諸多優點固然令人心動,但自環境責任保險進入中國之後,為何發展之路卻頻頻受挫呢?參照西方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不難得出以下結論:環境責任保險的存活是需要一些特殊的依存環境和條件的。

  (一)環境責任保險存活的社會思想基礎是環境風險責任的社會化原理

  風險的客觀存在及其危害後果是保險制度產生、存續的基礎和前提條件。隨著社會生活日益多元化,每個單個個體接觸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這促使個人轉移風險和社會分攤風險,即風險社會化原理被社會廣泛認同。人們開始尋找一種社會化的風險分散機制,以保證自己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不因某次事故而受到影響。環境責任保險正是這種環境風險責任社會化觀念下的產物。它是人們在環境汙染事故不斷出現、公眾環境意識不斷增強企業賠償能力明顯不足的情況下,要求社會分攤環境損害賠償風險的一種做法,風險責任社會化為環境責任保險的建立提供了社會思想基礎,從而為根本上解決環境損害賠償提供了較為堅實的物質保障。

  (二)完善的法律環境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

  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取決於法律環境的健全及其執行力度的強弱,完善的法律環境和有效的民事侵權體系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環境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地方就是那些擁有健全法律制度的地方,歐美髮達國家成功的環保實踐無不證明了這一點。美國採用汙染者付費的原則,而且,政府還可以採取貨幣賠償或者刑事制裁的方式,對汙染者處以嚴厲的懲罰。歐盟成員國也無不採用法律手段,加大對環境汙染者的懲處。1997年,《歐盟政策宣告》指出“防止和消除汙染侵害的費用,必須作為一項原則由汙染者來承擔。”完善的法律環境和民事侵權體系維護了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並提供了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時的保護救濟機制,是人類社會不可缺少的“安全閥”,以此為基礎而產生的環境責任保險所發揮的功能正是其折射。

  (三)非經濟利益因素的推動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保障

  在環境責任保險中,環境損害具有損失難以確定性、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明確性、損害的長期性、複雜性以及損害後果的嚴重性等特點,這與傳統保險具有明顯的不同。尤其是在汙染責任保險中的公害汙染,工業活動從設廠排放廢物開始,即存在發生損害的確定性,是重複或繼續的現象,非偶然和不可預見。因此,這與傳統保險領域中以偶發及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事故作為保險物件相矛盾。1978年 l0月在馬德里舉行的國際保險協會第五次全球會議上,保險人就曾基於上述特性而拒絕承保。基於環境損害的特殊性可知環境責任保險不能和傳統領域相提並論。為此,美國、瑞典、德國等國家都採用了強制保險的模式,透過政府幹預,並結合各種經濟刺激手段,才得以激發環境保險市場。因此國家對於保險公司應給予積極的扶持政策,鼓勵保險公司承保。

  (四)釐定恰當的保險費率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存在的關鍵因素

  保險費率是否合理直接決定了市場的供需和環境保險功能的實現。環境責任保險中存在著逆向選擇,即汙染風險高的企業更傾向於利用保險來轉嫁損害,但汙染風險低的企業由於保險費的釐定不合理而導致無力投保。由於參加投保的都是風險高的企業,因此,保費總額不足以進行損害賠償致使保險公司失去運營基礎。另外,如果遵循公平原則,根據風險實際情況釐定不同的保險費率,風險高的交納的保險費多,風險低的交納的保險費少,這樣的話,一些風險很高的企業根本無力承擔鉅額保險費,必然會造成企業的無保險現象、環境和受害者的無保護狀態。因此,保險費率的確定必須兼顧保險公司經濟利益和環境保險的價值追求,並結合國家的環境保險政策,做到公平、合理與適當。

  (五)公民的環保和法律意識是推動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的動力

  環境責任保險業的發展不僅取決於一國相關制度的安排,而且也取決於公民的環境意識水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興起與公民環境意識和法律意識密切相關。只有當公民對自身的環境權益和法定權利有了充分的認識,公眾才能積極的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才可能得以長足的發展。因此,公民的環境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是推動環境責任保險不斷髮展的動力之一。

  四、啟示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環境責任保險的生存土壤目前在我國並不完全具備,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借鑑國外的現有做法,完善環保法律和監督管理體制 ,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加強政府對環境責任保險的支援力度,另外還要深入研究環境責任保險理論、加快產品開發和費率釐定合理化的步伐,從而使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得到又快又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周珂,劉紅林。論我國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報),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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