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航空公司合作發行聯名卡協議書
銀行與航空公司合作發行聯名卡協議書
在當下社會,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銀行與航空公司合作發行聯名卡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甲方:
乙方:
中國銀行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本著優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同意合作發行聯名卡,並就以下事宜達成一致:
一、聯名卡的發行
(一)聯名卡的名稱為長城國航卡(以下簡稱聯名卡)。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負責受理聯名卡的申領。經對申領人的資信進行審查後由甲方決定是否同意髮卡。
(三)聯名卡是甲方的財產,甲方有權取消或暫停聯名卡的賬戶。
(四)乙方可隨時向甲方推薦聯名卡的持卡人。
(五)聯名卡的髮卡物件為個人和公司或單位兩類。
(六)聯名卡有效期為一年。
(七)聯名卡的卡面設計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設計費用和制卡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甲方負責為聯名卡持卡人開立賬戶。
二、聯名卡的使用
(一)聯名卡的使用必須遵循《中國銀行人民幣長城卡章程》和甲方信用卡業務的有關規定。
(二)甲方負責為聯名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結算服務,包括結算有關收支款項、計算利息、追收欠款、寄發對賬單等,並按中國銀行的規定向持卡人收取相應的費用(如年費等)。
(三)甲方負責為乙方各受理聯名卡的售票網點提供有關授權、清算裝置和相關的單據,並提供相應的業務培訓。
(四)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售票網點,包括西單售票處、呼和浩特售票處、天津售票處和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大連、成都、青島、西安營業部以及正在籌備中的哈爾濱、南京營業部都應與中國銀行當地分行依據本協議簽署聯名卡的.特約商戶協議,以便受理聯名卡,受理的方法及程式應遵循甲方的業務規定。
(五)聯名卡具有長城卡的所有功能,並享受協議雙方為聯名卡持卡人提供的優惠。
三、合作雙方為聯名卡持卡人提供的優惠
(一)聯名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的售票網點購買國航國際航線及國際聯程航線機票時按銷售價享受95折優惠,購買國航國內航線機票時按銷售價享受98折優惠。
(二)甲方的分行將不定期為聯名卡持卡人舉辦優惠消費活動,比如在甲方指定的特約商戶消費時可享受折扣優惠。
四、結算和商戶手續費
(一)甲方同意為乙方及其售票網點提供聯名卡交易的結算服務,並收取相應的商戶手續費,聯名卡的商戶手續費為實際交易額的0.5%。
(二)對於聯名卡的購票交易,甲方同意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票款劃出。
五、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未經對方允許,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其他人或機構。國家司法機關及有關國家權利機關執行公務需要獲知有關秘密的除外。
六、聯名卡的市場營銷
(一)甲方在乙方的售票網點、航班或候機室進行聯名卡有關的市場調查時,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二)甲乙雙方除各自進行一些有關聯名卡的促銷活動外,還應共同策劃、實施一些聯名卡有關的促銷活動,費用分攤。
(三)甲乙雙方有責任在各自的宣傳媒介上對聯名卡進行宣傳和推廣。
(四)乙方同意在其售票網點、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擺放有關聯名卡的標識、申請表及宣傳資料。甲方同意在其指定的營業網點的明顯位置擺放有關聯名卡的標識、申請表及宣傳資料。
七、資料交換
(一)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提供聯名卡髮卡數量及購票交易總報表。報表內容包括交易筆數及金額。
(二)乙方同意及時將其各航線的公佈票價和銷售票價提供給甲方。
八、協議的修改
(一)協議任何一方如希望對協議進行修改,需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協議另一方。
(二)除非由協議雙方授權代表簽訂書面確認書,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改變或修改。
(三)一旦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變為無效、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將繼續具有充分效力。
九、非競爭條款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承諾不與甲方的競爭對手發行聯名卡;乙方有權在上海市保留與另一家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發行聯名卡的權利。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承諾不與乙方的競爭對手發行聯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協議簽約前已與當地航空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仍然有效。
十、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十一、仲裁
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發生爭議,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二、協議有效期和生效條款
協議有效期5年,自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協議終止條款
(一)如果協議一方認為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可以提出對損失的描述和要求索賠的書面通知,另一方應以積極的態度解決。如果雙方未在60天內解決此事,提出索賠的一方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終止本協議的請求,自提出書面終止請求之日起,甲方停止發行聯名卡,滿一年後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如果協議雙方並未違反本協議的條款,而協議一方提出要終止本協議,則必須至少提前1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協議一方對另一方的違約不予追究並不意味著對再次違約或其他條款的違約不予追究。
(四)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50日內結算完結雙方業務往來的一切款項。
十四、雜項
(一)雙方聯絡人
聯絡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航空公司
聯絡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二)雙方來往資訊應以書面方式寄送或傳真至本協議註明的雙方聯絡人。
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____________
(簽章)(簽章)
甲方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乙方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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