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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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章程【範本】1

  總 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遼政辦發【2008】81號)等法規、檔案、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縣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縣工業園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營範圍:辦理各種小額貸款及銀行資金融入業務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媒體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在省政府金融辦稽核同意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6)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7)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表;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權力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式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大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

  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事召集並主持;監事不能召集主持,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定,以及變更、解散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擬定公司變更、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權的設定;

  (9)決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和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七條 董事會必須3名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3名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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