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理工學院招生章程

2016年福州理工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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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福州理工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和高校實施“陽光工程”招生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據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關檔案的精神,結合本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福州理工學院的高職高專、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名稱:福州理工學院(國標程式碼:13773)

  教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連江縣潘渡

  主管部門:福建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層次:本科、專科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四條 學院2016年具體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錄取工作

  第五條 學院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2016年錄取工作,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具體工作;成立以學校黨委分管紀網站統計檢的院領導為組長的紀檢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的各項工作和處理各類招生投訴。

  第六條 報考學院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具體體檢工作按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招生性別比例不限,外語語種要求不限。

  第八條 學院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四章錄取原則

  第九條 學院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指標,對投檔考生採用“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錄取原則。

  第十條 按國家及各省高考的規定和程式,以及投檔的分數線,擇優錄取。實行平行志願錄取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錄取原則進行投檔錄取。

  第十一條 在確定考生專業上按照志願優先的原則,不設立專業間分數級差。

  第十二條 根據各省教育考試院有關降分錄取的規定,學院在各生源省錄取時出現生源不足情況下,填報學院的考生可享受最低錄取控制線降分錄取政策。

  第十三條 報考美術類專業的考生,專業成績以生源省藝術類美術類省級統考成績為準。美術類考生在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都達到同批最低錄取分數線上,按照考生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40%+考生省級統考成績×2.5×60%。

  第十四條 其他照顧政策按照國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具體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佈的為準。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條 錄取結束後,錄取結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和學院網站上公佈,錄取通知書於錄取結果公佈後統一寄出。

  第十七條 學院收費專案、標準按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及學校最終確定公佈的收費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閩價〔2006〕費154號檔案執行。學院設立優秀生獎學金、提供勤工儉學崗位。貧困家庭學生根據相關規定享受“政府助學獎學金”。

  第十八條 經錄取的考生,應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報到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報到之日起兩週內不報到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招生辦公室請假。在新生報到後,學院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發現不合格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並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九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由學院頒發國家承認的本科、專科畢業證書,教育部電子註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列》,本科畢業生符合福州理工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我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十條 招生錄取過程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自覺維護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錄取原則,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維護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學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考生及其家長和其他人員如對錄取過程和結果有疑議或意見,可向學院招生監察辦公室申訴、舉報(電話:0591-62990012)。

  第二十一條 諮詢電話:0591-62990018

  招生辦通訊地址:福州市連江縣潘渡

  郵編:350506

  聯絡老師:官老師 陳老師

  學校網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招生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招生政策為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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