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庫房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庫房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庫房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庫房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庫房、堆疊、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庫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庫房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庫房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庫房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庫房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庫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庫房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庫房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庫房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庫房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庫房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膠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庫房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庫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庫房的電器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庫房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房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庫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庫房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庫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庫房,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庫房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疊、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庫房,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2
(一)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庫房安全防火,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要建立無火災、無失盜、無蟲鼠黴變,無差錯事故的四無庫房,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庫房內嚴禁吸菸,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源線,不得使用電爐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裝置。
3、庫房內不準存放易燃雜物,物資存放距照明燈不得小於0.5米。
4、非庫房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
5、庫管員要了解本庫物資對易碎、易潮的物資要特別維護,經常保持庫內正常的溫度、溼度,合理庫存。
6、庫管員要經常清潔庫內地面、貨架、物資的塵土,保持庫內乾淨整齊。
7、庫管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上班後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並儘快通知經理及相關人員處理。
8、庫管員有維護所在區域安全秩序的義務,發現漏電、漏水及可疑人員,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庫房所備消防設施不得亂動或挪作它用,周圍不許堆放任何物品,並經常檢查,使之保持有效狀態。
10、庫管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屬性,並能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二)庫房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成品庫房由保管員負責。
二、庫房要求門鎖齊全、進出方便,庫房鑰匙只能保管員掌握,閒人不得進入庫房。
三、庫房的衡器必須經常校準,保證進貨、發料數量準確,防止錯進錯發。
四、要按照分類劃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貨物品名,設定卡片,按規定的區域和原料離地、離牆存放。
五、對直接進入車間加工的鮮活原料,應及時加工處理,並負責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計劃、有安排對原材料實行先進先出原則。
七、保持倉庫內外清潔衛生。設防鼠、防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設施,保持庫內無蟲蠅、無蟑螂、無蜘蛛網、頂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庫管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帳、建卡工作,做到帳物相符、憑據齊全。由於不負責任造成虧空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嚴格執行原材料進貨索證制度(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防偽標識、產地清真證明等證件),對不符合證件要求的產品、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有責任拒收入庫。
十、根據庫存數量、用量,及時向採購部上報採購計劃,確保庫存物資的充足供應。
十一、每月底對庫房原材料進行一次盤點和結清各項帳務,若出現差錯責任自負。
十二、食品庫房杜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3
一、保管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並要設專人負責管理。庫房內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證檔案安全。
二、檔案不得隨意堆放。櫃架擺放位置應與牆壁保持10cm以上距離,每行櫃架間距不小於60cm(密集架除外)。
三、庫房應有防潮或增溼措施,注意調節溫溼度,建立溼溫度記錄。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14℃~24℃之間,相對溼度應控制在45%~60%之間。
四、庫房內應放置防蟲、防鼠藥劑,並按要求定期更換。若發現鼠、蟲害,及時採取措施消除。
五、庫房內應保持清潔,經常清掃,不得堆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
六、庫房必須配備滅火器材,確定專人管理。檔案人員應會使用滅火器。要安全使用滅火器裝置,不得有明火裝置,不得在庫房吸菸和存放易然易爆物品。
七、庫房內要有防盜措施。庫房門應包鐵皮,窗應安裝鐵柵欄;下班前要關好門窗,關閉電源;節假日封閉庫房,非檔案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庫房。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4
一、一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爆炸物品儲存庫負責人應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同公司經營管理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
(二)爆破器材儲存庫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爆炸物品儲存庫主任任組長,綜合管理部經理任副組長,部門指定1名兼職消防員。
(三)消防安全小組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裝置,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於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易燃易爆物資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5.對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職工,加強管理教育和學習訓練,
6.進行季節性和專業性防火檢查,監督執行防火制度,督促解決火險隱患。
7.接到火災報警後,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並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四)根據不同場所中可能發生火險的物料、器材的性質,按規定選用和配備各種型別、規格的手提滅火器,配備的數量要求如下(以面積為單位):
1.辦公室、值班室和臨時動火作業場所等,50㎡以內配備不少於1個。
2.易燃易暴物品庫、爆破器材臨時堆放場等,50㎡以內配備不少於2個。
二、消防器材管理
(一)指定專人保管,嚴禁他用,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種消防器材用於撲救火災,用完後立即整理放回原處,如有損壞,應報綜合部,並報損重新配發。
(三)消防器材一律由公司綜合部統一購置,按各部門需用實際數量和預計施工現場的需要配發,需用部門必須事先提出下一年度的需用計劃,否則不予配發。
(四)凡配發各門的消防器材,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要定期檢查、保養,冬季要做好保溫工作,使各種消防器材經常處於完好狀況。
(五)嚴禁對消防器材亂拿亂放,嚴禁動用消防栓、嚴禁埋壓、圈佔、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
三、防火管理措施
(一)庫房和庫區,必須設定明顯的嚴禁煙火標語牌。
(二)嚴禁使用各種明火,禁止吸菸,不得攜帶火種及其他引火物進入庫區,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要與煙火明火作業場所及高壓架空線保持適當的防火距離。
(三)倉庫區域內,必須能使消防車通暢。
(四)非工作人員,不得私制進入庫內,必須進庫時,要經過本庫保管員同意方可。
(五)庫區設定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應設有適當數量的消防器材,並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5
1、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2、庫房應有醒目的庫房標識牌,庫區大門、庫房等顯著位置必須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3、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配備2名以上保管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做好值班記錄。
4、建立交接班制度,並嚴格執行。
①接班人員須提前10分鐘到崗交接班,交班人員未交接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②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面對面交接,並辦理交接手續,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③交班內容應包括:當班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接帳簿、各項登記表和相關憑證等;上級交辦的任務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庫查驗和登記制度。
①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對出庫傳票和收發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②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填寫《民用爆炸物品領用單》《民用爆炸物品明細帳》並將有關資訊輸入計算機系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品發放給無爆破員IC卡的人員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員卡發放、領用民用爆炸物品。
6、倉庫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7、嚴格定員定量管理規定,嚴禁超員超量現象。嚴禁將兩種性質相牴觸的爆炸物品同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雜物及任何廢品。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8、庫內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執行定置管理,在庫房明顯位置設定置管理圖,存放區域畫清晰的定置線,不得超品種、超定置線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於行走,搬運方便,堆放穩固,箱上標記應露在外面便於檢視,並遵守下列規定:
①按批號堆放,不同規格的危險品應分垛堆放,做到先進先出。
②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不小於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於0.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牆不應小於0.4m,堆垛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1m。
③堆放工業炸藥、工業索類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總高不應超過1.6米,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過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黴、防洪、防火、防雷、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汽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鏽蝕黴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25m範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
11、庫房通風要良好,應備有溫度計和溼度計,使室溫不超過35℃,相對溼度不低於60%,每天應檢查庫房的溫度和相對溼度並做好記錄。
12、庫內應保持整潔,庫房周圍不得有雜草和易燃物,8米範圍內設防火隔離帶。
13、 嚴禁在庫房內開箱拆包,需開箱拆包作業的應在防護士堤進行。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6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定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庫房內要保持乾淨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准,報生產技術部備案,並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生產技術部審批後,辦理“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溼、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7
1、庫房安全防火,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要建立無火災、無失盜、無蟲鼠黴變,無差錯事故的四無庫房。
2、庫房內嚴禁吸菸,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源線,不得使用電爐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裝置。
3、庫房內不準存放易燃雜物,物資存放距照明燈不得小於0.5米。
4、非庫房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
5、庫管員要了解本庫物資對易碎、易潮的物資要特別維護,經常保持庫內正常的溫度、溼度,合理庫存。
6、庫管員要經常清潔庫內地面、貨架、物資的塵土,保持庫內乾淨整齊。
7、庫管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上班後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並儘快通知經理及相關人員處理。
8、庫管員有維護所在區域安全秩序的義務,發現漏電、漏水及可疑人員,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庫房所備消防設施不得亂動或挪作它用,周圍不許堆放任何物品,並經常檢查,使之保持有效狀態。
10、庫管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屬性,並能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庫房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物資儲存場所的消防器材配置,應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要求配備。並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安排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四條 嚴格執行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迴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防火、防竊等工作。
第五條 在倉庫、堆垛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六條 倉庫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第七條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和物品發放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標籤、質量、數量、包裝。無產地、銘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第八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證。具有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性質和懂得防護、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所保管的物資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庫內物資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無能力整改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確須在露天存放時,必須做好防火、防曬等措施。規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嚴禁在露天存放。
第十二條 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化學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三條 庫內儲存化學品的面積和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堆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 平方米。
(二)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 米;堆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 米;堆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 0.3 米。
(三)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 米。
(四)裝有照明燈的倉庫,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 米。
第十四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化學品的倉庫及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報安全部門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五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的標準規範的規定。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9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學校不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倉庫區域應按消防技術規範要求設定醒目防火示意標誌,嚴禁明火,並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三、嚴格執行《學校公用物品管理規定》,履行倉管員職責,做好物資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盜等安全工作。
四、倉庫物資的存放應做到按類別整齊、規則,堅決執行“六不準”:
⒈不準在倉庫內吸菸和使用明火;
⒉不準隨意進行動火作業;
⒊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裝置;
⒋不準在庫內住宿和讓無關人員進入;
⒌不準將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⒍不準堵塞庫內的消防通道。
五、倉庫內禁用碘鎢燈,日光燈等電器裝置和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燈泡。
六、下班時,倉管員必須檢查貨物,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嚴禁堆放其它物品,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庫內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特需時,應先取得安全部門批准,並落實防範措施方可進行。
九、發現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發生火災時,立即撲救,並及時報告。
消防庫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10
1 目的
規範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大廈弱電裝置的正常執行。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及保安部對其的消防安全檢查。
3 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執行此制度。
3.2保安部消防主管負責監督此制度的執行情況。
4 工作內容及要求
4.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屬庫房由其所在部門設專人保管;保管員負責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庫房保管員必須熟知本庫房所存物品的性質、數量,並進行分類,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堆放,堵塞通道。庫房存放物品的安全距離是:內牆距10公分,外牆距40—50公分,柱距10公分,頂距50公分,跺距80公分,燈距50公分。
4.3庫房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定期盤點、核查,做到帳物相符,發現物品短缺、遺失或被盜,要在報告本部門的同時報告保安部。
4.4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領物人員要在庫房門外等候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