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安全管理,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公司所屬倉庫包括A、B棟成品倉、WP事業部工具室小倉庫、化學品倉、調漆室、管料倉、皮膜藥水倉、避震系統與複合材料冰庫、成品倉庫。本制度不適用於液化石油氣站、氧氣、氬氣槽罐、柴油儲罐。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除遵守本制度外,應同時遵守公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倉庫管理人員職責

  第五條 認真執行物資出入庫登記制度。

  第六條 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登記各類物資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七條 對於採購人員購入的物資材料,庫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品名、規格、型號及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除原材料由品保單位驗收、勞保用品由安全主任驗收的除外);核對送貨單與ERP採購單是否相符。

  第八條 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物資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九條 對於目前使用的油漆、溶劑、表面處理藥品、液壓油等油品,應按照已經劃分的專庫分開儲存,專人管理,設定的安全標誌不得移除。如有增加使用化學品,必須先在公司安全辦備案,方可採購入庫。

  第十條 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都要做到"三檢查",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和相關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儲存、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每天檢查滅火器等滅火器材是否有效,通風、溫度等裝置是否有效,引數是否超標等。

  第三章 物資儲存保管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 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定倉庫,合理有效使用倉庫面積,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週轉量小的用貨架存放。

  第十三條 在物資堆放上本著"安全可靠、作業方便、通風良好"的原則,合理安排垛位和規定的距離(燈距、堆距、行距、柱距、牆距)。

  第十四條 對於A、B棟成品倉、管料倉,每垛佔地面積不應大於200平方米、垛與牆與柱的距離不應小於0.5米、垛與垛的距離不應小於1.5米、主通道的距離不應小於3米、跺與燈的距離不應小於1.5米。

  第十五條 對於化學品倉的塗料與溶劑、皮膜藥品,儲存的容量不宜過多,桶裝的不得疊放,袋裝的粉狀化學品疊放高度不宜超過1米,並且所有化學品都要有相應材質的第二容器。通道的距離不能小於1.5米,化學品與燈的距離不能小於2米。

  第十六條 對於避震系統與復材事業部貨倉,貨架與貨架之間的通道不能小於1.5米。

  第十七條 甲、乙類貨物和化學性質相互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應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貨物的品名、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八條 庫存物資在裝卸、搬運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使用容器裝的各類化學品,容器蓋必須要密封,並且保證物資完好無損。

  第十九條 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安全保管。防患內容包括:防火、防盜、防潮、防鏽、防腐、防黴、防鼠、防塵、防爆、防靜電。

  第二十條 倉庫物品發生被盜後,倉庫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並注意保護現場,協助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於化學品倉、皮膜水處理藥品倉、工具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確保倉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倉庫的環境衛生要每日打掃並作好保持工作,每次作業完畢要即時清理現場,保持庫容整潔。

  第四章 出庫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辦理出庫時要認真稽核"領料單",核查出庫手續是否齊全,嚴格依據所列數量、種類、型號辦理出貨或發料,並籤核有關單據。發現數量或種類、型號有誤時,要立即報告主管或者拒發,更正後再發貨或發料。

  第二十四條 對於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於具有"有效期"的化學品,應堅持"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定發放"的原則,包裝破損的化學品不能發放使用。

  第五章 倉庫防火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倉庫防火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適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倉庫的電器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器設計規範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

  第二十八條 倉庫電線應地下敷設,已經架空敷設的其垂直下方與儲存貨物水平距離不小於1.5米,化學品倉不小於2米。

  第二十九條 倉庫應採用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帶防護裝置的照明燈具,並應設定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類倉庫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條 倉庫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材料管保護。

  第三十一條 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熱杯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二條 倉庫應按 《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設定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三十三條 倉庫應設定明顯防火標誌,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四條 倉庫內嚴禁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須嚴格遵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經審批,並報備安全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位置,周圍1米內不得堆放貨物和雜物。

  第三十六條 嚴禁在倉庫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條 裝卸易燃液體貨物時,操作人員應嚴禁使用易產火花的工具, 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甲、乙類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貨物變質、分解等情況,應及時妥善處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三十九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物品,不應露天存放,應儲存在安裝有自動控溫排風設施的倉庫內。

  第四十條 倉庫不得搭建臨時建築物。甲、乙類貨物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它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經消防監督機構批准,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得直通庫外。

  第四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必須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為原則,同步規劃、設計消防設施專案,並經消防監督機構稽核。倉庫竣工時,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專項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 倉庫管理員必須熟悉儲存貨物的性質、分類、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四十三條 倉庫新職工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崗前培訓。

  第四十四條 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並定期進行消防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易燃易爆貨物倉庫,應設專(兼)職防火安全員,負責防火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條 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並會正確地使用本倉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條 倉庫負責人應經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

  第四條 庫記憶體放的產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品日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五條 庫內產品不得擅自堆積太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

  第六條 庫內應保持良好通風,必要時可安裝通風裝置。

  第七條 同一庫內不得亂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響的產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產品。

  第八條 各庫的照明系統,須按時聯絡有關部門及時作好技術檢查,檢修,以免失效。

  第九條 倉庫用的一切防火裝置要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按規定配備。

  第十條 倉庫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倉庫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狀發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 倉庫周圍和內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三條 外來人員未經倉庫主管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進入倉庫,安全檢查人員憑證件可進入檢查。

  第十四條 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倉庫抽菸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並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節 油類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精通倉庫各種油類安全存放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並會正確使用該油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油庫主管負責人經常對油庫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有關安全及消防知識的教育,並進行考試。

  第十七條 各油庫的建築及裝置必須適合各種油類貯存。

  第十八條 油庫內嚴禁煙火,庫內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必須暢通,不得有礙消防車透過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各種油庫必須設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裝置和黃沙,並經常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油庫照明必須是防爆燈,電線要有保護管,禁止使用明電線或破電線。

  第二十一條 各類油物要分開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領取出現錯誤。

  第二十二條 搬動油桶時不得亂撞亂摔,要輕拿輕放,防止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以保持室內溫度適宜,如室溫達到32℃應儘量避免搬運發放。

  第二十四條 開啟油桶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必須使用銅質或鋁質工具。

  第二十五條 非油庫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入內,嚴禁穿鐵釘鞋,帶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內。

  第二十六條 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油類倉庫抽菸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並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節 藥品試劑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所有存放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辦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精通熟悉,並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 倉庫主管領導須經常對倉庫管理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並定期進行考試。

  第二十九條 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及照明必須是防爆型,並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第三十一條 庫必須備用足夠,合適的消防裝置。

  第三十二條 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不同的和有牴觸的藥品試劑混放在一起。

  第三十二條 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以防領錯。

  第三十三條 搬動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破捐損的應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 庫內嚴禁煙火及攜帶引火物。

  第三十五條 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經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入。

  第三十六條 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藥品試劑倉庫抽菸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並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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