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衛生院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醫療業務正常運轉,保障全體職工和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所稱衛生院安全生產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醫療裝置安全、用電安全、資訊保安、車輛安全和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三條安全生產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衛生院負責人和各科室負責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提高防範意識,定期安全檢查,嚴防火災、供水、用電、放射、盜竊及人為損壞等事故,及時發現問題,降低或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條衛生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負責醫院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其職責主要有:做好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計劃,督促各科室嚴格執行,對各科室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宣傳和培訓活動;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加強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危險源監控,及時組織、協調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五條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第六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門診、病房、供氧、配電等)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落實“防火責任人”,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七條每年不少於一次對電氣線路和裝置進行安全效能檢查,必要時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電氣裝置的安裝和維修由具有操作資質的專業人員負責。

  第八條加強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醫院有專職人員進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保留記錄,保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到位、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九條落實衛生院、科室和班組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和防火巡檢工作。同時衛生院根據消防安全要求,開展年度檢查、季節性檢查、專項檢查、突擊檢查等形式的防火檢查。

  第十條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具有消防培訓資格證,能及時發現、準圈置火災隱患和故障報警。

  第三章醫療裝置安全

  第十一條醫療裝置使用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裝置的管理,進行裝置的日常維護檢查。建立科室裝置臺帳。

  第十二條型裝置應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並須取得衛生部規定的《型醫用裝置應用質量合格證》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員須持有《型醫療裝置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方能進行操作。

  第十三條操作人員應當做好日常的使用保養工作,保持裝置的清潔。在醫療裝置使用過程中不應離開工作崗位,如發現故障後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並停止使用,同時掛上“故障”標記牌,以防他人誤用。

  第十四條操作人員在下班前應按規定順序關機,並切斷電源、水源,以免發生意外事故。需連續工作的裝置,應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五條裝置管理部門必須每月對全院醫療裝置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四章用電安全

  第十六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所有電氣裝置的停電、供電、檢修、預試操作,應當嚴格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操作程式和簡化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加強對供用電裝置的維護保養管理。對供電執行裝置要有執行記錄,定期巡視,防止一切安全隱患發生。對主要的供、用電裝置要建立技術檔案資料,定期維護保養,按規定週期進行檢修和預防性測試,不符合要求的裝置不許投運。

  第十八條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電氣裝置。堅決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裝置,不購買使用無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三保”產品的電氣裝置。高壓消毒裝置有專人負責,發現老化立即更換。

  第十九條使用多功能插座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所有使用部門必須使用三相多位電源轉換器。

  (二)電源線尺寸及長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器裝置的電負荷。

  (三)在需電裝置和牆壁插座之間不可使用多於一條的多功能插座。

  (四)不應在公共區域及病房永久使用多功能插座。

  第二十條未經管理部門批准,不得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功率電器,不準亂接電線。

  第五章資訊保安

  第二十一條計算機室清潔無塵,嚴格遵守各類計算機裝置的操作規程。禁止無關人員使用衛生院計算機及輔助裝置。

  第二十二條不得在衛生院工作計算機上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務。謹慎使用外來磁碟,避免機器感染病毒。及時儲存、備份網路資料,確保系統資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所有磁碟、資料檔案必須登記並存檔,設專人管理。定期清查,防止損壞或丟失。

  第二十四條未經批准不得為其他部門和個人提供重要資料資訊,不得擅自更改程式,以免影響系統執行。

  第六章車輛安全

  第二十五條力宣傳《交通安全法》,重點對救護車輛駕駛人員進行監管,嚴防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對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技術性能和狀態進行檢查,防止帶病出車,對救護車攜帶的氧氣瓶認真進行檢測,確保隨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第七章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強化管理,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制定嚴密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落實管理責任,每日對麻醉品、有毒試劑特別是劇毒試的使用情況加強自查,杜絕發生被盜、散落等情況。

  第八章責任落實

  第二十八條保衛部門負責對衛生院安全防火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好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建設以及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相關裝置科室負責醫療裝置維護、保養及安全執行,建立健全的醫療裝置檔案,定期對醫療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後勤部門負責供水、用電的監督管理及電力的日常執行、電力設施的維護。其他各科室應當落實科室安全生產的各項責任,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制定消防、用電、裝置、資訊、危化品等應急預案,必要時開展演練,落實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

  8、醫院消防安全制度

  (一)本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沈書記負責領導,院防火員會領導小組負責消防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年終考評等有關事宜,並由院保衛科對各科室(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職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的義務,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義務消防隊,在院防火員會小組領導下,承擔全院範圍內防火、滅火、或協助消防的火災撲救任務。

  (五)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為所在科室(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科室職工在科室消防負責人領導下,做好醫療裝置安全檢查,用電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上報。

  (六)按消防法規定,確立我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危險品倉庫、高壓配電房、病區、氧氣塔、鍋爐房、計算機中心、職工集體宿舍、職工餐廳及地下病區食堂。

  (七)凡劃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禁止煙火區域內,不準擅自動用明火及吸菸,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電焊、氣焊等),必須由所在科室報保衛科審批同意後,並採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動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人員,必須經培訓上崗,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儲存的庫房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物品購置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電器裝置、線路的使用、安裝、鋪設和維修,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消防技術規定。

  (十)任何部門和個人(包括集體宿舍住宿人員),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等電熱器具,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保衛科同意,並落實責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氣灶具,不得私自拉接電線,工作場所嚴禁生活用火或將制熱電器用作生活用途,嚴格執行安全用電用火規定。

  (十一)根據消防安全要求,院內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裝置,由保衛科負責購置佈局、更換、檢查、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防火安全責任意識,做到新職工上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種應經安全操作技術培訓後持證上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實行責任區域管理和逐級防火責任制,各科室(部門)防火責任人必須學習消防知識,熟知本部門消防重點,滅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職工宣傳消防常識,落實防火措施。

  (十四)對認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和火險隱患整改意見,發現火情及時報警,並參加撲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個人,本院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防火責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2

  第一條【消防安全責任】醫院應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管理人員及部門】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1人,二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2人,三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後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火巡查】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並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四條【防火檢查】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裝置執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第五條【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醫院應當對依照規定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儲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醫院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裝置及器材要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定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後應設定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定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裝置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第七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條【志願消防隊】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並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願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並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條【禁止性條款】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裝置;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裝置;

  (七)室內吸菸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定鐵柵欄等障礙物。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3

  一、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二、消防設施及消防裝置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維修部負責,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

  三、消防設施和消防裝置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防損和維修部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洩水每季度測試一次。

  5.其它消防裝置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四、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換粉打壓。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4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醫院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單位應當透過廣播、閉路電視、板報、張貼圖畫、外請專家授課、觀看影視資料、現場實地講解等多種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週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四、醫院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病人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醫院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五、下列人員由單位計劃安排,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應當持證上崗。

  六、醫院應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七、培訓必須制定培訓計劃,認真組織、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訓紀錄。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5

  一、醫院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醫院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四、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巡查記錄應當記明巡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6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2、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值班人員應熟悉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

  3、值班人員到崗後,要利用裝置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裝置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

  4、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式處置。

  5、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6、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佔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菸、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後上崗。

  7、控制室內嚴禁外來人員入內。外來人員參觀學習,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進入,進入後嚴禁亂動各種裝置;廠家的工作人員維修裝置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由維修部門的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工作。

  8、控制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其它雜物。

  二、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1、按班次要求.準時到崗,到崗後逐項交接。

  2、交接專案:自動消防系統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上各班次發生的報警點、故障點及處理情況;有無重大裝置故障;交接裝置操作情況;備品交接情況;各項通知及其他情況。

  3、交接班過程中,交接雙方要逐項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紀錄並簽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有關資料要存檔備查。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7

  一、醫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二、醫院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醫院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四、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院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醫院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五、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醫院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醫院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七、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8

  一、醫院各部門購買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情況,應事先向保衛部門書面報告備案。

  二、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定點存放。

  四、存放庫房應符合消防要求,庫房內嚴禁吸菸。使用時,應嚴格履行領料登記制度。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庫房內應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量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個人限課堂使用量。實驗後應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使用剩餘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回收,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安全處理。

  六、使用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杜絕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七、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有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醫院消防的管理制度9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消防安全管理人應配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二、醫院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三、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四、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填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五、醫院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醫院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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