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1
為加強校車衛星定位影片監控管理,確保校車車載智慧終端裝置正常執行,有效監控校車運營實況,規範校車運營行為,確保乘車學生、幼兒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臺監控工作
(一)已安裝車載智慧終端裝置的校車統一由校車衛星定位監控服務公司安排專人進行監控,監控服務公司由湖南經緯長途運輸有限公司代理,監控平臺設監控服務公司,公司地址在隆回縣桃洪鎮桃花路xx號(移動公司隆回公司與隆回縣交通運輸局之間),服務電話:xxx。
(二)監控人員每天在校車執行期間,即學生上學時段(6:00-10:00)和學生放學回家時段(14:00-18:00)進行實時監控。
(三)監控人員及時處理平臺報警警情,對車輛違章情況如實記錄,並及時電話通知違章車輛照管員及車主,責令立即改正,不及時改正的,報縣校車辦查處。
(四)對未上線的失聯車輛和監控資料不正常的車輛,監控人員及時通知車主或校車管理單位負責人督促車屬單位去安裝點維修。
(五)監控人員認真填寫《隆回縣校車動態安全管理臺賬》,並於每週星期一向縣校車辦報送上週車輛監控情況登記表。
(六)在工作需要時,監控人員執行校車辦臨時安排的值班任務。
(七)動態監控資料在智慧裝置中應儲存6個月以上。
(八)影片監控服務公司對車載裝置提供日常維護和技術諮詢。
(九)監控平臺的服務電話24小時暢通。
二、安裝維護工作
(一)影片監控服務公司(經緯公司)要與各車載裝置安裝維護點落實維護責任,做好安裝與維護準備,隨時響應安裝與維護任務,做到24小時服務。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上門服務的,服務公司要積極提供,及時安排技術人員上門服務,必要的費用,由所受服務單位承擔。
(三)車載裝置安裝後三年內因安裝問題、裝置質量問題或自然磨損問題而出現的非操作不當、非故意破壞的自然故障,由服務公司免費維護。
(四)車載裝置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告監控服務公司,或直接與原安裝維護點聯絡,安裝維護點聯絡電話如下:
1.隆回縣"藍盾汽車修配廠"(隆回縣汽車西站東出口對面),
經理:胡明樂 電話:xx。
2.隆回縣"車行天下"汽車修配廠(隆回大橋二橋北岸沿江大道下游300米處),經理:範建英 電話:xx。
3.隆回縣"鴻利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桃洪鎮環城路西"中國石油加油站"、" 麗港汽修廠"對面),經理:謝立軍 電話:xx。
三、校車單位職責
(一)凡作為接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專用校車,必須安裝車載智慧終端裝置,與"校車監控服務平臺"聯網,接受衛星定位影片監控,否則禁止提供校車服務,違者以"黑校車"論處。
(二)愛護車載終端裝置,防止裝置損壞,並教育學生、幼兒愛護車載終端裝置,不撥弄、推拉、碰撞、敲打裝置,以免裝置損壞、失效。
(三)校車運營期間,保持線上狀態,不得失聯失控。
(四)車主或司乘人員經常檢查、密切注視裝置執行狀況,發現異常,及時向監控平臺報告並去各自的安裝點維修,儘快恢復執行功能。
(五)在影片車載終端的日常使用中,駕駛員對主線及配件問題應妥善處理,如有鬆動,要及時加固,並報監控平臺或安裝維護點處理,不得擅自拖拽主線,以免埠脫落乃至裝置損壞。
(六)駕乘人員要注意環境衛生,做到環境整潔,空氣乾燥,不使水、油等液體接觸影片裝置,在車輛洗刷、維修中要防止注水、注油,以免電子儀器受損、失效。
(七)服從監控平臺指令,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八)嚴格依法依規運營,禁止下列違規行為:
1.故意遮擋、移動攝像頭而使上傳影象不清或不能反映車內全景。
2.故意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使用反監控手段,造成衛星定位裝置無法正常使用、車輛動態資料無法上傳;
3.非專業維修人員私自開啟GPS影片定位系統主機機蓋,將SIM卡取出挪作他用;
4.未經平臺運營商允許私自拆卸GPS影片裝置及裝置內硬碟和SD卡、ISM卡;
5.使用手機卡接收衛星影片定位訊號,人為遮蔽、干擾GPS影片接收訊號,影響公司正常管理和排程;
6.未經允許擅自關閉GPS影片儀器(按壓關閉按鍵);
7.無故亂按緊急報警按鈕,造成不必要的緊張和混亂。
四、違規處理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將在校車安全管理年度考核中扣減所在鄉鎮政府、中心學校的目標管理分,並按每次200元的標準核減下撥鄉鎮校車辦的工作經費。
(一)私自拆卸、故意破壞終端裝置而影響影片監控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逃避監控、離線失聯的。
(三)故意遮擋、移動攝像頭影響監控效果的。
(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
(五)無校車駕駛資質者駕駛校車(駕駛人調包)的。
(七)校車駕駛人在操作中吸菸、閒聊、使用手機的。
(八)校車不按審批線路執行、跨區域接送學生、幼兒的。
(九)校車運送學生時搭載無關、閒雜人員及貨物的。
(十)校車運送學生無隨車照管人員、或照管員中途下車的。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2
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省、市有關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校車監控平臺管理作如下規定:
1.校車執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為校車所服務的學校(幼兒園)。校車監控,實行市級(公安、教育、交運)、鄉鎮(街道)、學校(幼兒園)三級監控管理。學校(幼兒園)對本學校(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管理,市級、鄉鎮(街道)對學校及運輸企業履職情況以及全市所有接送學生車輛執行監管情況進行監督。
2.校車執行線路及停靠站點必須嚴格執行校車許可審批制度,初始執行軌跡必須要經市教育、公安、交運部門以及所屬鄉鎮(街道)、學校(幼兒園)聯合現場確認並將相關資訊固化輸入監控平臺,接受監控管理。
3.校車監控平臺的所有資訊僅為校車安全管理提供依據,平臺管理人員不得洩露平臺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私自調閱或錄製平臺相關資訊。若確因工作需要須調閱資訊,當事單位須書面向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同意後方調閱。
4.校車駕駛人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監控裝置交付使用的相關規定》,依法維護本校車車載監控裝置的完整、安全,確保校車監控裝置的正常執行,嚴禁人為破壞現有車載監控裝置,嚴禁私自改變裝置的安裝位置及供電模式,嚴禁遮擋裝置。
5.校車在非接送學生的時間段,必須嚴格執行校車停放制度,不可隨意更改校車的使用用途。若因學校(幼兒園)臨時需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必須要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報告所屬鄉鎮(街道)和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6.市公安、教育、交運部門以及所屬鄉鎮(街道)、學校在監控過程中發現校車的違規違法行為,應立即擷取相關證據,書面報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罰,對屢教不改的將責令其停止校車運營,直至取消其校車許可資質。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校車安全管理,完善校車監控系統管理工作,根據《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佛府〔2015〕71號)、《佛山市三水區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三教發〔2019〕1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的標準、在區內取得校車使用許可並已申領了校車標牌的專用校車,應全部納入校車監控系統,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水區校車監控系統包括以下裝置:
(一)硬體:裝置總體由GPS 影片一體主機、四個1080p 高畫質攝像頭、一個720p 高畫質攝像頭、一個480G 固態硬碟構成,或更高配置的硬體。
(二)軟體:包括電腦監控作業系統與手機APP,系統具有車輛實時檢視、歷史回放、各類管理報表、各類監控報警、影片實況、校車線路管理等功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裝置無特指,均包括第三條所列裝置。20xx 年1 月1 日前納入監控平臺管理的專用校車免費安裝使用,此後接入安裝的專用校車需要交納裝置相關費用。
第二章權屬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 校車監控系統屬於使用區財政資金購買第三方服務的形式執行,使用權歸屬區教育局。區教育局授權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校車運營單位、學校(幼兒園)使用。第三方服務公司負責提供系統的日常執行維護服務及系統性能監管和技術支援。
第三方服務公司接到報障資訊72 小時內安排上門維修,高效保證裝置正常執行。報障服務電話4008811011。
第六條 區教育局負責全區校車監控系統管理。主要包括:負責系統日常運營資金的申請和使用;負責授權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校車所屬單位等對監控系統的使用,並監督使用情況;負責對違規使用情況作出認定及作出獎罰決定;負責與系統建設單位的聯絡協調;負責校車監控中心管理和使用,統籌校車車載裝置後續維護保養等。
第七條 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是轄區內校車車載裝置管理和使用直接責任單位。鎮(街)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校車車載裝置、校車監控系統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監督轄區校車所屬單位對車載裝置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等。
第八條 校車運營單位、學校(幼兒園)負責落實校車車載裝置日常管理,有責任與義務保障校車監控裝置的正常執行,為乘坐校車的學生提供安全的乘車環境,保障學生的交通安全,落實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措施,保障系統正常有效執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條 區教育局使用系統應落實以下要求:
(一)統籌系統維護與通訊保障工作;
(二)制定系統管理制度,組織開展使用培訓;
(三)監督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校車所屬單位落實系統使用管理要求;
(四)負責校車監控統籌管理和全區校車運營監管工作。
第十條 鎮(街)教育行政部門使用系統應落實以下要求:
(一)利用校車監控平臺監督轄區範圍內校車監控系統日常使用工作,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彙報區教育局;
(二)定期組織開展檢查,督促校車所屬單位做好系統使用管理工作;
(三)將校車所屬單位使用監控系統情況納入校車許可審批中“有健全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體系之中。
第十一條 校車所屬單位使用系統應落實以下要求:
(一)建立專門的車載裝置管理制度。
(二)建立專門的乘坐校車管理制度,明確上下車等管理要求。
(三)嚴禁人為破壞裝置,嚴禁改變裝置安裝位置,嚴禁遮擋裝置。
第十二條 車載裝置變更安裝、拆卸、新裝應遵守以下程式和要求:由校車所屬單位提出申請,鎮(街)教育行政部門加註稽核意見,報區教育局批准同意之後,組織第三方公司的裝置維護部門進行拆卸安裝與回收。
裝置變更安裝、拆卸、新裝產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四章監督與違規處置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車運營單位、學校(幼兒園)、第三方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對校車監控系統所獲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包括對帳號密碼、車輛資料、圖片資訊、監控影片等資訊的安全保護。未經區教育局的批准、授權,各鎮(街)教育局、學校(幼兒園)、校車運營單位、第三方服務公司不能擅自對外發布校車監控系統所獲取的任何資訊。有意或無意洩露相關保密資訊,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車所屬單位、學校(幼兒園)都有對校車監控系統裝置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維護裝置的完整、安全,主動接受上級相關部門的監督,確保資產管理有序、安全,以及系統使用高效。
第十五條 車載裝置人為變動處置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保質期內,裝置自然損耗(非人為破壞)的,由指定的裝置維護部門進行免費維護更換。人為移動改變裝置安裝位置的,由指定的裝置維護部門恢復位置,並對裝置進行效能監測,保證符合裝置安裝初始狀態要求;過程中產生所有裝置維護與人員工時等費用,均由造成此後果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二)人為造成裝置不能正常運轉的,由指定的裝置維護部門恢復原狀,過程中產生所有裝置維護與人員工時等費用,均由造成此後果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應對造成上述情形的單位或個人資訊、車輛車牌以及違規事實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相關臺賬資料。
第十六條 裝置損壞處置遵守以下要求:
(一)使用與管理不當造成裝置損壞或丟失的,造成該後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市場價賠償,並承擔安裝等費用。
(二)人為故意破壞裝置或變賣裝置的,管理部門應報告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依法予以處置,並按照(一)款要求追繳賠償;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學校(幼兒園)、校車運營公司在校車執行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鎮(街)教育行政部門在發現上述情況之後,應迅速開展調查處置,限期整改並形成書面報告報區教育局,由所屬鎮(街)教育部門或區教育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述情形的處罰措施:
(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述情形,應當視為“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校車安全技術不達標,不符合取得校車許可條件,依據《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根據情節輕重,對校車所屬單位做出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停運整頓、吊銷校車使用許可等處罰。
人為造成裝置不能正常運轉的,由相關監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由區教育局暫停該校車使用許可半年,直至完成整改達到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後方可恢復校車使用許可。跨區域行駛的校車有二次及以上通報批評的,則由區教育局取消其跨區域行駛許可,校車所屬單位不能再報審該校車跨區域行駛線路。
(二)情節嚴重的,除按照(一)款處理之外,還應當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等檔案,進行追加處罰,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與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裝置損壞的,由區教育局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置。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條款與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存在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4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執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建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執行情況檢查,並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稽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稽核確認後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誌。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於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5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後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 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 不疲勞駕車。
(3) 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 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 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 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 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 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 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後方可更改。
(3)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 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 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 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 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總務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後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 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 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2) 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 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 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 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 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並說明原因。
(17) 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 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 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0) 司機全月安全行車,未出交通安全事故,給予每月獎勵100元。
(21) 總務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公務派送校車事項規定
(1)分配各部門使用的汽車,只配合使用部門的工作用車。與本校工作無關的用車,除指定專項用途者外,一律經總務部主管同意後使用,否則,由用車人員及司機共同擔負經濟責任。
(2)車輛出外辦事必須提前一天或半天(特殊情況例外)填寫申請派車單必須經部門領導審批,交到總務處審批派車。
(3)未經部門領導審批申請單,一律不放行。
(4)本學校人員因公務用車外出辦事必須有隨同人員,達到二人以上方可申請派車,未滿二人外出辦公務一律不派車(財務例外)。
(5)本學校教職工外出辦公務的未能達到派車的人數,需要坐公共汽車報銷車費,先經部門領導稽核和總務部門稽核必須說明事務,回校把車票上報校領導簽名向財務部報賬憑票實報實銷。
(6)財務部對不適當用車或未經領導批准的用車和坐車,應堅決拒絕報銷,並退回給當事人員用校車的追收車費。
(7)休息日公務用車必須經校長同意方可派車。
10、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總務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裡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1、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主管。
(3) 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校車監控的管理制度7
威格幼兒教育中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為規範我園校車管理,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後方可出發。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車內不準吸菸。
5、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7、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0、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1、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隨車照管員安全工作職責
1、隨車照管員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2、隨車照管員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後,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3、隨車照管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隨車照管員在開車前後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並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隨車照管員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開啟的過大。
4、隨車照管員保證各班聯絡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並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並簽字,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隨車照管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並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於家長。
6、隨車照管員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並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車到園後,幼兒下車,隨車照管員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隨車照管員要先看一下前後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隨車照管員要先下車後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後不要奔跑,等車走後再走。
8、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後果自負。隨車照管員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9、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絡。
10、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提前通知幼兒園,隨車照管員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11、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行政後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後勤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