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8篇)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8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1

  第一條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學生,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幼兒園兒童。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解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條例》、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並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資訊共享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因學校設定或者撤併原因難以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學校服務半徑符合國家規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夠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應當不使用校車;使用校車的,不享受財政資金支援。

  第五條確需校車服務的學校可以配備校車。

  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根據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透過設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禁止掛靠運營或者變相掛靠運營。

  第六條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專用校車還應當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採購的指導,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車產品的違法行為,保障校車產品質量安全。

  校車不得私自改裝,不得加設車窗欄杆,車窗不得貼上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礙視線的材料。

  第七條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營業執照或者設立批准檔案或者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校車駕駛人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執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七)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門徵求意見材料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在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查驗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專用校車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

  第十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校車使用許可前,應當組織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校車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進行實地勘查;校車行駛線路存在確實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的,按照標準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後方可批准。

  校車行駛線路確需跨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受理許可申請的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徵求相關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意見,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受理許可申請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批准檔案抄送相關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已經開通的校車行駛線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承擔該路段養護職責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置或者維修,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校車通行安全。

  校車駕駛人發現校車行駛線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承擔該路段養護職責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一規劃、設定校車停靠站點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

  校車停靠站點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的設定和日常維護費用,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三條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應當將校車標牌分別放置於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後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校車標牌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製作和核發。

  校車駕駛人、停靠站點、行駛線路、開行時間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申領校車標牌。

  校車標牌滅失或者損毀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二)項材料,申請補發或者換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發或者換髮。

  第十四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拆除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其登出校車資格並予以公告。原有校車外觀標識應當在30日內消除。

  第十五條駕駛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駕駛人系外省籍的,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登出其校車駕駛資格,收回校車駕駛證,並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

  (一)本人申請登出的;

  (二)年齡超過60週歲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犯罪記錄或者1個記分週期記滿12分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有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校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十七條校車運載學生不得超員,不得超速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路線。

  校車不得在晚上10點至次日凌晨6點時段內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隨車照管人員:

  (一)年齡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必要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

  隨車照管人員負責組織學生上、下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學生上下車時,應當分別與學校、學生監護人做好交接登記。

  第十九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應當進行查驗,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一)無符合法定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一致的;

  (三)駕駛人疲勞駕駛的;

  (四)駕駛人飲酒或者嚴重身體不適的;

  (五)駕駛人情緒異常,不適宜駕駛校車的;

  (六)超過核載人數的;

  (七)妨礙校車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乘車學生臺賬,並報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車號牌號碼、核載人數、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聯絡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資訊,並透過家長會、告家長信等方式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監控平臺,對校車執行進行實時全程監控。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平臺,並予以重點監管。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透過政府確定的監控平臺,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二條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約定時間到校車停靠站點送、接學生上下車。

  學生監護人應當拒絕學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上下學,勸阻校車安全違法行為並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給予指導。

  學校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經常對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消防、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並配合學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理演練。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等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乘車學生臺賬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對學校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處理演練開展情況及其書面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臺賬,定期彙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並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機動車不避讓校車及其他危害校車安全的違法行為,保證校車優先通行和學生上下車安全。

  第二十七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指導和督促,定期聽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彙報,並可以依照教育督導法律、法規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導。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交通違法行為多發、被多次投訴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調離校車駕駛崗位。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其他載客汽車,應當進行清理,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在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繼續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截止日不得晚於2020年3月31日。

  本辦法施行後,新購置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

  第三十三條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學生需乘坐船舶上下學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管理辦法,保障學生乘船安全。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2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後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後,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後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並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開啟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絡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並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並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於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並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8、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後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後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後不要奔跑,等車走後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4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執行。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並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鬥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責任書,並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擇安全地點設定校車停靠站,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後統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的安全事故。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5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後不得在校內抽菸,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或家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後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後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效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定、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定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透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援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援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資訊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執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型別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範維修校車,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開啟停車指示標誌。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透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資訊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定警示標誌。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絡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並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並在違法狀態消除後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佈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7

  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範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學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年國務院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 、校車安全管理

  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籤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即要具備20xx年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規定的校車使用標準和駕駛人資質。

  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並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

  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執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

  5.要根據校車法定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停靠點需經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覆以外的線路和站點執行及停靠。

  6.學校校車應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並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後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

  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於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

  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效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並及時將資訊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執行。

  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安全穩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2.學校一旦發現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定。

  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採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並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

  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禁止將校車用於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並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鎮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

  17.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執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中心學校備案

  二、校車駕駛人的聘用、稽核確認及培訓教育

  19.嚴把駕駛員資質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立即停運,並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實行人車繫結,保持人、車的相對穩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大隊和教育局稽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登出其本校車駕駛資質。

  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現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並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

  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三、校車安全檢查

  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並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

  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效能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並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並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四、校車安全行駛

  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一規範安裝“校車執行軌跡監控系統(北斗導航系統)”,並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控。

  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經審批後執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停靠站點執行。

  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載人,嚴禁超載。

  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人數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31.校車駕駛人應嚴格執行公安部車安全執行規定,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

  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

  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

  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週內,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操作的,責令整改並予法規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

  37.對校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3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8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制訂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彭學江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照管員隨車制度。校車每天有一名照管員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照管員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無照駕駛。

  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5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6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3)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7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0)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1)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2)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並說明原因。

  8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效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5)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6)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7)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9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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