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一覽表

  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割香港島給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中國海關收取英商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要與英方商定。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1858年天津條約:清、俄、美、英、法簽訂。外國公使進駐北京;增開沿海沿江是10處商口岸;外國軍艦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通航;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遊歷、通商、傳教;清政府賠償英法兩國經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常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程度加深。

  1860年北京條約:清、英、法、俄簽訂。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對英法兩國的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進一步加深。中國人民的災難日益深重。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以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岸;日本可以在華通商口岸投資設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免收內地稅。《馬關條約》使中國面臨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1901年辛丑條約:清朝與侵入的11國家簽訂。清政府向各國賠償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9.8億兩;賠償以中國的關稅和鹽稅做抵押,中國的稅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國控制;在北京東交民巷設立“使館界”,屆內不許中國人居住,各地駐兵保護;

  拆毀北京至大沽的炮臺,准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的戰略要地;懲辦義和團運動中曾與列強“作對”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和參加反帝性質的各種組織;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上。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