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青島市水利工程建設的市場化、規範化程序,更好的服務於青島市水利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住所:青島市市南區寧夏路288號G1樓501

  第四條 法人代表:董事長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工程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工程等價諮詢;招投標代理;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見附表一。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股東出資證明一式兩聯,一聯交該股東,一聯留公司備案。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 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出資的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因退休、調離、辭職、開除、解聘、死亡等原因離開公司時,必須轉讓其股權,公司為股東轉讓股權提供條件,在院財務部門設立轉讓櫃檯。一個月內仍不能轉讓的,公司應該進行回購。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行使委託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因董事長原因不能正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按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由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本章程第十三條第八款、

  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的檔案材料予以儲存。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4名,其中董事長1人,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直接選舉產生,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確定其工資報酬。

  (十)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因董事長原因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董事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如下: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通知中應寫明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主要議題等內容。

  (二)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三)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透過。

  (四)議案表決時,董事一人一票表決權。

  (五)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的檔案材料予以儲存。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可以由董事長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中層管理幹部和其他員工,對員工的處分提出初步意見;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一名監事會主席。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主席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對公司中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聘任;

  (六)其他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1月31日前送交各股東。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對經理層實行聘任制,對全體職工實行合同制,參加初值保險統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營業期限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起始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協商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25份,公司存檔3份,股東各持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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