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精選10篇)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精選10篇)

  當看完一本著作後,相信大家一定領會了不少東西,是時候抽出時間寫寫讀後感了。可能你現在毫無頭緒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1

  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選擇”一節主要隸屬於第三卷“行為”這一章中。雖然亞里士多德對“選擇”這一章節的文字描述並不多,但是筆者看來“選擇”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還是應予以其應得的地位與必要的重視。筆者認為亞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節制等美德品質都要落實到具體行為中來體現,而快樂與幸福也最終將歸宿到人的現實生命與實踐活動中。由此看來,“行為”這一卷不可忽視。雖然亞里士多德強調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動中的作用,認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動,完善的幸福是某種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亞里士多德的青睞,但關乎選擇所引發的一系列具體活動,不管是心理活動也好,還是身體力行的行為也罷,我們同樣不可忽視。所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基於選擇所體現的行為活動是筆者所關注的,而由此引發的“選擇與意願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的關係也是筆者試圖從《尼克馬可倫理學》中對此加以捋清與說明的。

  一、選擇與意願行為

  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一書中,首頁便出現了“選擇”一詞,即“每種技藝與研究,同樣的,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其譯者在註釋中說道:“選擇的意義為自由選擇的、有目的的活動。”由此我們可知,亞里士多德的選擇概念同時包含著意圖與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實踐。但值得強調的是,在這種實踐活動中,選擇主要是對手段和方法的選擇,即在行為的時刻、在可能的範圍中,對最能實現目的的手段和使用這種手段方式的選擇。這種選擇,由於不是直接對於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對於目的的,而選擇並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圖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從屬性的目的性意圖。

  另一方面,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明確的說道:“選擇顯然是出於意願的行為,但並非所有出於意願的行為都是選擇。”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們願意去做的事成為我們的選擇,但選擇並不完全等同於意願行為。選擇雖出於意願,但又不能被自我意願所奴役,因為選擇仍需考慮到德性,德性意味著選擇,好的選擇同實踐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離。因此,選擇不能簡單等同於慾望、怒氣、希望以及某種意見。選擇體現於有所取捨,正如孟子所說“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魚與熊掌”、“生與義”都是我們出於意願想要獲得的,但是我們在兩者之間必須要有所判斷,有所抉擇,有所割捨。哪種選項更符合我們的願望,更合於我們內在的德性,我們便由衷的傾向於這種選項,並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訴諸於我們自身的行為,這便是一種體現於現實的選擇活動。同時,亞里士多德也承認“選擇包含了邏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於別的而選取某一事物。”即選擇就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

  二、選擇與考慮

  選擇不僅像知識與意見一樣包含著邏各斯與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著預先的考慮,所以,選擇也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首先,何為考慮?考慮即是考量、思慮。而亞里士多德在“考慮”一節中主要是對考慮的題材作出規定,即我們能夠考慮的是對我們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慮,這是行為的始因。漢語裡常說的“三思而後行”,其實這也體現出在先考慮對於自身行為的重要性。與此同時,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也說道:“考慮的物件也就是選擇的物件,除非是選擇的物件已經確定的……一個人如果已經把行為的始因歸於自身,歸於自身的那個主導的部分(邏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慮該怎麼做的問題了。因為,我們自身中作選擇的也就是這個部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考慮其實是邏各斯或理性在我們思維中的外化形式,沒有考慮其實也無邏各斯可言,我們的任何行為(包括選擇)其實都離不開邏各斯的參與,我們的任何選擇都要經過考慮的反覆篩選,選擇就是一種包含著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

  三、選擇與責任

  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惡與能力”這一節中出現了“責任”或“負責”一詞,即“私人與立法者都懲罰和報復做壞事的人——除非那個人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於他不能負責的無知的。”“所以在身體的惡之中,受到譴責的是由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惡,而不是我們不能對之負責任的那些惡。”由此可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談論“選擇與責任”的關係首先關乎選擇的性質問題,即選擇是否是真正的出於意願,違反意願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於無知的,被迫選擇就無所謂責任可言,而自我主動選擇的就有責任需要承擔。而在亞里士多德看來“無知”對於選擇來說也是一種惡,“無知”在一定場合也要受到譴責,例如亞里士多德所舉的“醉酒”之例,“如果一個人是應當對於他的無知負責任的,我們還要因這種無知本身而懲罰他。對於醉酒後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無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無知在一定情況下也不能免去責任的擔當,那種因疏忽的無知也是有罪的,我們也應當為之承擔起我們的應有之責。

  其實,涉及選擇與責任的關係,我想我們更多要探討的是選擇與德性的關係,德性意味著以選擇為條件或者做選擇,按亞里士多德的看法,選擇對於德性的獲得,對於使活動完成得好至關重要。選擇意味著在當下顯得令我們愉悅而總體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於善的事物之間作出決定。在此意義下,選擇常是一種困難的決定,但由此也凸顯出“責任”之於“選擇”的重要性。雖然我們可以出於自我意願自覺能動的選擇,但與此同時,我們更應在選擇之前經過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慮,作出合乎我們自身德性的選擇,由此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選擇,才能更好地承擔起我們人之為人的責任。

  在此,筆者只是圍繞著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談一談對“選擇”的淺顯之見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三卷中圍繞著“選擇”而展開的“選擇與意願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之間的關係。文末關於“選擇與責任”的梳理,由於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並沒有詳細論述“責任”這一概念,所以筆者只是略微聯絡“選擇與德性”從而試圖給以“選擇與責任”更好的說明,但至於其聯絡是否合理,以及“責任”到底在何種維度下得以展開,基於筆者的能力也難以論述清楚,所以這也是筆者讀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所留下的一個疑問。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2

  一、亞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概括

  根據一些古籍的記載,我們可以瞭解到亞里士多德寫了一百七十本書,其中僅剩四十七本被儲存至今。並且這些作品都不夠完整,大部分都是一些他演講的筆記,因為在亞里士多德生活的年代中,哲學的主要活動還是集中在與人進行一種口頭的辯論這一形式上。他的著作中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並且透過對他的老師柏拉圖的觀點進行批判的基礎上,繼承了老師的許多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包括:“沒有天生的觀念”、“一件事物的形式乃是這一事物的特徵”、“自然界有各種不同的原因包括‘目的因、‘形式因、‘質料因、‘動力因”等,其中《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所體現的思想就是亞里士多德倫理學的突出表現。

  在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中,人類的德性成為了他所探討的主要內容。他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提出設問:“我們應該如何生活?”“人們需要怎樣做才能夠過上更好的生活?”“人們所追求的最高的德性是什麼?”,同時他還提到了三種快樂的生活方式,即追求財富的享樂生活、追求榮譽的政治生活與追求知識的沉思的生活,強調人只有同時達到這三種標準的適度才能夠找到幸福與滿足;這種對“中道”的追求,在人際交往中同樣適用。當然,友愛這一德性同樣也是人際關係中必不可少的要素,那麼,亞里士多德又是如何看待友愛這一德性的呢?

  二、亞里士多德談友愛

  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所談的“友愛”一詞與我們今天所談的“友愛”一詞大不相同。在今天,我們談到友愛,大多情況下都是指朋友之間的感情,而亞里士多德所提到的友愛卻有著更加廣泛的含義:它既可指朋友之間的關係,同時還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男人與女人之間、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老年人與青年人之間的關係等。亞里士多德這裡友愛,與他的老師柏拉圖所提的“愛慾”有所區分,柏拉圖所談的“愛慾”更多的強調的是肉體慾望,而亞里士多德所談的友愛“是一種德性或包含一種德性”、“是生活最必須的東西之一”,同時“還是把城邦聯絡起來的紐帶”,因為“沒有人願意過沒有朋友的生活”、“如果人們都是朋友,便不會需要公正;而如果他們僅只公正,就還需要友愛”。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人們生活就是為了追求幸福,人們的技能、選擇與決定,都是將善作為最高的目標,友愛更是善的一種表現形式。那麼,什麼是善呢?我認為善就是人的一生所追求的東西,生活中我們用一生去為之奮鬥的目標就是可行的善。亞里士多德將那些因永恆的自身價值而非物質欲求的東西稱之為善的最高層級,與其它方面相比,幸福是善的最顯著表現形式,我們總是因為幸福自身而非其外在物質條件而選擇和追求它。友也愛是善的一種基本表現形式,它也帶有善的特性,因此,真正的友愛也是源於內在真我的感受,本我的自足,自身的價值而非外在的物質,這也是與柏拉圖的觀點不同的地方。

  亞里士多德又根據三種可愛的事物將友愛分成了三種類型,其中三種可愛的事物即:善的事物、令人愉快的事物和有用的事物,因此三種友愛便為:基於快樂原因的友愛、基於有用原因的友愛與完善的友愛。基於快樂與有用這兩種原因的友愛雙方,他們之間並不是因為他們對彼此自身所具有的德性而愛對方,只是因為對方能夠為自己帶來快樂或者對方能為自己所用而已。但完善的友愛確實“好人和在德性上相似的人之間的友愛他們相互間都是因對方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的人才是真正的朋友。”同時他還根據政治共同體的政體形式區分了不同種類的友愛,在此不做多說。

  三、友愛觀的現實意義

  友愛作為生活的必需品,是一種生活的選擇。現代西方所倡導的利己主義觀念,更加強調對於自我價值的實現,從而忽視了人與人之間的聯絡與交往,忽視了共同體存在的作用,但是為了人類更好的生存和延續,共同體之間的溝通與合作顯的尤其重要,因此在生活中倡導友愛這一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用了兩章的篇幅來談友愛,可見其對於友愛觀的重視。他還從個體的角度出發,透過城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交流溝通的關係進一步擴充了柏拉圖對於“友善”這一概念的定義,並將“友善”延伸至“友愛”,同時還將其區分為三個層次,即善的友愛、快樂的友愛和實用的友愛。這三種友愛觀對於我們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發展從道德層面提出了不同等級的要求,有利於促進我們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步以及實現人類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我們個人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為我們實現偉大的“中國夢”提供了條件。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3

  《尼各馬可倫理學》(以下簡稱《尼》)堪稱西方第一部擁有完備體系的倫理學著作,內容十分豐富,涉及的問題很多。本想多梳理一些問題,但是我對西方倫理學史還很陌生,無法將每一個問題放到它們的發展脈絡裡去考察。於是只好草草地做一些漫談。

  一、《尼》的框架

  亞里士多德(以下簡稱亞)的倫理學構建於其人性論之上。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我們世界裡的所有生命物,構成一個系列。在這個系列裡,植物是最低層次,高於植物的是動物,最高的層次是人。有一種東西貫穿於這個生命物系列之中,它就是靈魂。植物的靈魂主要功能是營養和生長;動物的靈魂除了包括植物靈魂的營養和生長功能外,其獨特功能是感覺和慾望;而人的靈魂在包含前面兩種靈魂的功能之外,其獨特功能是邏各斯(以下一般地用理性來代替邏各斯)。實際上,在這個生命物系列之上,還有一種存在,即神。人的靈魂中最高的一個部分——努斯——是神的靈魂的全部。神超越於植物、動物和人之上,存在於一個努斯流行的世界。

  根據這種混合的人性,亞里士多德將人的靈魂劃分為有理性的和無理性的兩部分。其中有理性部分又包含了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可以分為三個種類的理性。有理性部分包含的兩個部分為科學的、理論的部分和推理的部分。理論部分的物件為不變的、必然的事物,這一部分的理性為理論理性;推理部分的物件是可變的事物,這一部分的理性分為將可變材料變成產品的創制理性和處理生活與交往事務的實踐理性。這些部分的出色的實現活動被稱讚為德性,所以有理性部分的德性稱為理智德性。

  靈魂的無理性部分也包含兩個部分,即分屬植物和動物靈魂的營養和慾望兩部分。營養的部分無可觀之處,亞里士多德考察的是慾望部分。慾望這個部分較為奇特,它處於一種或上或下、可上可下的狀態。它經常反抗理性,總是與理性背道而馳。不過,我們能夠在自制者或擁有其他道德品質的人身上,發現慾望並非在與理性作對,而是聽從理性的支配而行動。這就是說,慾望這個部分在不服從理性控制的時候,與理性毫無關係;但在聽從理性指引(就像聽從父親或朋友的勸誡)時,它就分有了理性。所以,慾望部分具有雙重性,既可以歸於理性,又可以歸於無理性。這一部分的德性,稱為道德德性。在書中我們將看到,亞里士多德在多數時候是將慾望作為無理性來考察的,但即便如此,它也並非與理性毫無關係。

  在蘇格拉底那裡,善這個概念就被用來泛指事物自身的本性和它們追求實現的目標。到亞里士多德,善成為了一事物的質料之外的形式,即是指使這一事物成為這一事物的“什麼”,同時也包含了這個事物能夠達到的最好狀態。所以《尼》開篇說:“每種技藝與研究,同樣地,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在這裡,善被作為事物所追求的目的。每種事物都以善為目的,因而目的會有很多種,根據“無窮倒退不可能”原則,存在一個最高目的,這個最高目的不再以更高的目的作為它追求的目標。這個最高目的,就是最高善。

  最高善是什麼?對於人來說,最高善應該是人的靈魂所能達到的最好狀態,即合德性的實現活動。人靈魂的最好狀態是什麼?根據前文的劃分,靈魂的最高部分是理性,理性的最高部分又是努斯,所以,亞里士多德認為最高善應該是努斯的活動。努斯的活動被稱為沉思,它已經是半人半神的存在狀態,只有極少數人可以達到,這是第一好的。在這最高善中,除了第一好的狀態,還有第二好的狀態。第二好完全屬於人,它是人理性中的實踐理性和無理性(或聽從理性意義上的理性)中的習慣結合,進行出色的實現活動,並配以足夠的外在善,從而獲得的善。最高善被稱為幸福,因此,幸福就包括第一好的沉思的幸福和第二好的德性的幸福。

  倫理學的核心是德性,從上文可知德性分為兩種,一為理智德性,二為道德德性。亞里士多德認為,理智德性可以透過教導而發生和發展,道德德性則需要透過習慣養成。相比之下,道德德性成為亞里士多德倫理學的主體。德性(本段中僅指道德德性)是什麼?亞里士多德採用“種加屬差”的定義方法,給德性下了一個定義。在種上,德性既不是靈魂狀態中的感情,也不是能力,因而只能是品質,即以某種方式對待感情而形成的傾向;在屬差上,德性是兩種惡即過與不及的中間適度狀態。因此,德性即靈魂的在兩種惡即過與不及中間取得適度狀態的品質。當然,這種適度由理性——準確地說是實踐理性即明智——規定。那麼,如何成為有德性的人?亞里士多德非常注重德性的實踐性,認為進行合德性的活動就成為有德行的人。更進一步落實到人身上,就是怎樣行為的問題。我們出於意願,在自己能力範圍之內進行選擇從而做出的行為,構成德性或惡。如果我們意願並選擇高尚的行為,我們就擁有德性;如果我們意願並選擇卑劣的行為,我們就染上惡。所以,我們能夠並且必須為自己的德性或惡負責。

  在這個大框架之下,《尼》討論了勇敢、公正、自制、友愛等具體德性,從而構成一個較為完備的倫理學體系。

  二、實踐的德性與思辨的倫理學

  《尼》書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知識和德性的關係是怎樣的?亞里士多德強調實踐作為德性的充分條件的作用,但他並未否定知識,只是在談實踐的時候沒有提及知識而已。第二卷第一章裡說,即便從類技藝的角度上看德性,德性也與技藝一樣,是需要他人教授的。他人教授,就涉及怎樣是好怎樣是壞的問題,這裡雖然側重於“怎樣”去“做”,但似乎也避不開關於什麼“是好”的前提。否則,人似乎就是盲目地做事情,而不知事情的價值。在這一章里亞還舉了城邦立法的例子,認為立法者透過塑造公民的習慣而使他們變好。如何塑造習慣?倘若不是利用權力強制公民遵從法律規定的條文,那麼就只能利用法律指出什麼是善,引導公民遵守,從而塑造出習慣。如果法律的內容在於指出什麼是善,那麼這裡就有關於善的認識前提。再往前一步,立法者也就需要具備關於什麼是善的知識。這就連線到了後面第六卷所講的明智。明智雖然是屬於理智德性的,但它區別於理智德性中的沉思理智(對不變事物的知識),而是實踐理智。實踐理智是同善惡相關的、合乎邏各斯的、求真的實踐品質。明智作為理智知識,是關於善惡的知識,它所追求的是“真的善”,或者說理性意義上的善。總體看來,似乎是作為善的知識的明智和作為以善為的目的德性一起,造就了有德性的人。所以亞里士多德說:“德性與邏各斯(此處指明智)一起發揮作用。顯然,離開了明智就沒有嚴格意義的善,離開了道德德性也不可能有明智。”

  可以看到,亞里士多德的實踐導向是對蘇格拉底“德性即知識”命題的否定。亞里士多德認為,蘇的“德性即知識”命題“在把德性看做知識時,取消了靈魂的非理性部分,因而也取消了激情和性格。”(苗力田主編《古希臘哲學》,轉引自張志偉《西方哲學十五講》)也可以說,人性中除了理性之外,還有慾望,而蘇的“德性即知識”論預設了人性之中只有理性,取消了慾望的存在。這也即是“知”在形成德性上的侷限。至於實踐,亞里士多德認為進行合德性的活動是形成德性的充分條件,“德性與邏各斯一起發揮作用”,那麼,知識和實踐的結合,大概便真的能夠成為形成德性的充分條件。正如《尼》書中明確指出的,研究德性是什麼,不是為了瞭解德性,而是為了使自己有德性。至於單獨意義上的“行”,容易被理解為規訓之後的機械行為,即便符合德性的要求,這樣的人是否就有德性了,似乎值得懷疑。僅就這種行為產生的結果看,確實很好;但若就動機來看,則沒有意義。若就尼采所提出的“細節”來看,則似乎缺少判斷的具體依據。

  而《尼》這本倫理學著作所採用的研究方式,顯然是思辨的。只不過亞里士多德宣告“我們現在的研究與其他研究不同,不是思辨的,而是有一種實踐的目的(因為我們不是為了瞭解德性,而是為使自己有德性,否則這種研究就毫無用處),我們就必須研究實踐的性質,研究我們應當怎樣實踐。”他所說“不是思辨的”並不是指研究本身遠離思辨,而是要強調“為使自己有德性”這一實踐目的的存在,以此區別於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概念論”和“理念論”的僅僅強調抽象概念或理念的做法。亞里士多德的研究,是為了指導實踐的,所以思辨不是目的,而是作為應當如何去實踐的手段存在。因此,似乎也並不意味著德性不適合用思辨的方式進行研究,而是說對德性不能止於思辨,進行實踐才是目的和價值所在。

  三、道德與幸福的價值孰高

  《尼》書中,德性與幸福關係的問題,大致是這樣的:德性的幸福本身只是第二好的,而這種幸福的獲得不僅需要德性,還需要足夠的外在善作為條件,所以德性在這裡似乎只是德性幸福的一個必要條件,或者主要條件,卻並不構成充分條件,因為外在善即便重要性低於德性,但畢竟還是一個必要條件。沉思的幸福則更與德性沒有關係,因為前者是靈魂最高部分的生活,而德性是低於這一部分的生活。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德性與獲得沉思的幸福沒有關係。

  如果離開亞的這種靈魂最高部分與其他部分的劃分,來到一般意義上的德性與幸福關係的問題上,那麼需要問的可能應該是:什麼是最高尚的生活,什麼又是最完滿的生活?這兩者有所不同。在亞里士多德的理論中,撇開沉思的幸福不考慮,他盛讚有德性的人,但他似乎很擔憂有德性的人遭遇某種外在的不幸。因而,他所認為的幸福不但需要高尚的德性,還一定要過上完滿的好生活。這種完滿的幸福是值得敬重的。德性只是作為獲得幸福的條件而值得稱讚,幸福卻因為本身的完善而受到崇敬,這似乎可以理解為,亞里士多德眼中的幸福不但比德性完滿,而且比德性更高。

  關於道德與幸福的關係,康德有不同的觀點。康德的倫理學中有兩種善,一種是來自純粹實踐理性的形式的善,即德行;一種是來自經驗世界的實質的善,即幸福。《實踐理性批判》中說,德行是至上的善,不過至上的善還不是理性所欲求的全部而完滿的善,完滿的善還需要有幸福。德行加幸福,便成為至善。康德的倫理學以形式的道德律令為核心,他強調人應該按照道德律的命令列動,至於經驗世界的幸福,僅僅是德行配得的結果,亦即說幸福並不高於德行。在對德行的態度上,康德舉例說,當我看到一個有德行的人,即便他地位低下,我的身份讓我不能向他鞠躬,但我的精神向他鞠躬致敬。康德對德行保持的態度,是敬重,恰恰與亞里士多德對幸福的態度相似。而對經驗世界裡的幸福,一貫輕視主觀經驗的康德恐怕無從對之產生敬重。由此可見,在康德的倫理學中,道德的價值高於幸福。

  如果把這個問題推到現實人生當中,我想可能是:堅守道德因而過著在我們看來痛苦生活的人,是否一定不幸福?蘇格拉底堅持自己的行為原則,不做智者不收取聽講費用,過著摩頂放踵的生活,但在我們看來痛苦的蘇格拉底其實是快樂的,他的自我感受也一定是幸福的。即便失去一切外在的幸福條件,一個道德的人依舊可以閃耀著人性的光輝,如果幸福完全是個人的感受,那麼他仍然是幸福的。即便他不幸福,這樣的生活也可以是值得欲求的,因為幸福未必是最高價值。那麼,將這個問題推到極致,我想應該是:什麼是人生活的終極價值或目標?偉大的人格還是美滿的生活?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4

  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讓我對生活有了很多新的瞭解,懂得了很多嶄新而深刻的道理。

  在這本兒書中,作者談到了知識。知識分為可以使人生存的知識和使人有德性的知識。後者不能帶給你任何錢財,但是他們告訴你怎樣做能夠成為一個有德性的人,怎樣生存才能幸福。所以這本書,從根本上講,我認為也是在談論人怎麼才能活的幸福這麼一個話題。

  那麼,人怎麼才能幸福的生活呢?亞里士多德說,幸福是一種實踐活動,不是一種品質。也就是說,幸福在於人生的過程,而不是一種結果。具體怎樣去做呢?他認為,我們應當按照自己的性情去做事。因為每個人都不一樣,每個人都具有不同的稟賦與天性。我們應當找到自己喜歡的事情,找到自己有天賦可以做好的事情,然後去做。當然,還有一些具有普遍性、規律性的東西需要我們知道並盡力去做到。如果要獲得幸福,從總體上講,我們首先要把自己的情緒控制好。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無法控制自己的感情,使感情始終主宰著自身,那麼就無法通向幸福的道路。

  對於人而言,幸福是至善,理應成為所有活動的目的。

  幸福,可以被公認的認為是一件世上最完美或者說最完善的東西,那麼什麼又是最完善的東西呢?

  在最完善東西的定義上,幾乎亞氏的定義成為數千年來的代表,“一種不會因物而值得欲求,而始終因其自身的東西通常稱作最完善的東西”。財富會因為社會的變遷而變化,名譽會因為社會的公共價值的變化而變化,同樣我們身體的強健與否以及運氣的好壞始終是個不確定的因素,而唯一不會變遷的唯有我們本身擁有的個性,優秀的性格品質具有穩定的德性特徵,因此理應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達到了這些目標,那麼我們就可以稱作為幸福了。

  善的事物被分為三類,分別是外在的善、身體的善以及靈魂的善。

  外在的善包括,財富、高貴的出身以及好運等;身體的善包括,健康、強壯、健美以及敏銳的反應等;靈魂的善包括,節制、勇敢、公正以及明智。

  接著上面的說,顯而易見,為了幸福,為了追求最完善的東西,我們理應將靈魂的善視作最恰當意義上的同時也是最真實的善,當然在肯定靈魂的善的同時,一樣不能忽略另兩種善,因為正是另兩種提供了人類追求靈魂善的基礎,或者更實在地說,是一種物質基礎。

  在智者的腦中,始終有著一個遞進式,那就是物質永遠是為精神服務的,而物質的取得始終不應成為生活的目的地,追求合乎德性,追求高尚事物的行為始終將成為幸福的唯一途徑。

  看完這本兒書,我更加懂得如何明察地生活,明白了一些社會上的伏在表面卻一直沒有觀察到的道理,也更加懂得怎樣使自己幸福的生活。當然,對於古希臘羅馬的閱讀還會繼續。畢竟,沒有一本兒書會告訴你所有的道理。我們只能盡力多接觸古典,接觸大師。然後在自己的實踐活動中,不斷體悟人生,不斷思考怎樣更幸福的生活。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5

  《尼各馬可倫理學》其實是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畢竟它只是尼各馬可根據父親——亞里士多德的授課講義整理而成的`。所以亞里士多德才是這本堪稱西方倫理學開山之作的真正作者,而尼各馬可只能算是編者。

  亞里士多德其人履歷驚人、師從名師、桃李滿園,其中不乏當時雅典最有權勢的人。他是柏拉圖的學生,亞歷山大大帝的師傅。他還是最偉大、最博學的科學家,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人物,幾乎對每個學科都做出了貢獻。他才華橫溢、知識淵博、學富五車,寫作涉及到倫理學、形而上學、心理學、經濟學、神學、政治學、修辭學、自然科學、教育學、詩歌、風俗,以及雅典憲法等多個方面,是西方哲學第一個廣泛系統。

  那這樣的一個亞里士多德,講義中的倫理學究竟是怎樣的呢?很多評議不是說“這本書探討了道德行為發展的各個環節和道德關係的各種規定等問題,是西方倫理學史上第一部倫理學專著,書中系統闡述的德性在於合乎理性的活動等觀點,成為西方近現代倫理與思想的主要淵源之一。”就是說“在書中,作者系統地闡述了善、道德德性、行為、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樂、友愛、幸福等概念,其中不乏精闢的思想和精彩的論述。”但我覺得,雖然思想精闢、論述精彩但亞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實在令人不喜,使人讀之無味,理解起來也稍顯困難。可能是因為這是他授課講義的緣故,很多思想不顯於表,需要深入探討和詳細講解。這也是他所創的一種特殊文體——亞里士多德式論說文體。然而,亞里士多德既非我們的講師,又已逝去多年,卻是不能為我們傳道授業解惑了。

  再講《尼各馬可倫理學》一書本身吧,其中的幸福觀最令我有所感觸。首先亞里士多德就在這本書中向我們提出了一個極端重要的問題:什麼是人的善?這個問題在經過考察展開後變成了:什麼是幸福?

  亞里士多德告訴我們:“幸福是靈魂的一種合於現實的德性活動”,並在第一卷和最後一卷都對其有所論述。他先用蘇格拉底的“善”來引入,並用其作為自己研究幸福的邏輯起點。蘇格拉底的“善”是具體多樣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而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中,以研究人的善為主要內容,並從人的行為著手。在他看來,“善”分為外在的善、身體的善、靈魂的善三類,而“至善”則是這三類“善”的有機結合,是善的頂點。這些善的行為品質本身就是一種幸福的體現,所以只有達到了至善的境界,人們才能擁有完滿的幸福,而每一次善的行為,就是靠近幸福的機會。

  行為是一種實踐性的現實活動,所以幸福又是一種合乎德性的現實活動。所謂“德性”,既有後天教育培養出的理性德性,又有後天風俗習慣薰陶而來的倫理德性。人透過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生活才是最持久、最具榮耀的,也是最為鞏固的。所以,只有養成並實踐良好德性的人才謂是達到了人的善,才能獲得真實而非虛妄的幸福。

  那通往幸福的途徑除了至善和德性外還有哪些呢?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個的德性。”這句話雖然有點矛盾,有點奇怪,甚至在邏輯上也有概念的包含錯誤,但卻明明白白的展現出了亞里士多德對公正的重視。沒有公正,人們就沒有了獲得幸福的前提保障,其重要性可見一斑。然後是快樂,幸福不等同於快樂但絕不排斥快樂。快樂的人能感到幸福,但前提是這種快樂是高尚的,融合了德性、理性的本性上的快樂。還有一個途徑是中庸。中庸,是中國傳統思想,這個翻譯頗有內涵,但說白了就是要懂得適度原則。感受和行為中有不及、中間、過度三種情況,不及會造成失誤且破壞規範,而過猶不及。那麼,只有保持適度的理性,才能獲得幸福。因此中庸也成為了亞里士多德辛福觀的重要原理。

  至善、德性、公正、快樂、中庸,這五個通往幸福的途徑加上其對幸福的理解構成了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也構成了《尼各馬可倫理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公正的環境下,做一個至善之人,持中庸的人生態度,行合乎德性的行為,知足常樂,你就會是那最幸福的人。然喜怒哀樂愁,愛恨嗔痴怨,我們的平凡人生,有著小煩惱卻也因這五味俱全而有平凡的幸福。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6

  什麼是幸福?一般人會把它等同於明顯可見的東西,比如說財富、快樂、榮譽等。不同的人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看法。人在生病時會說幸福是健康,窮困時會說幸福是財富。

  古希臘人強調幸福的完整性和終極性,它須“蓋棺論定”,且這種幸福觀也含有道德和報應的內容。希臘哲人從梭倫到亞里士多德都談到人的發展需要一箇中等水平的財富

  尼采說:沒有音樂的世界是一種錯誤,上帝也在唱歌,幸福所需的是什麼,一隻風笛的聲音。

  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得出結論,幸福是靈魂的一種完全合乎德性的現實活動。幸福在認識論上具有了完滿的內容,對人來說也便具有了一種可以明確的被捕捉的意義。人在合乎德性的現實活動的展開之中,快樂自然而然地來臨,它對幸福的肯定只是幸福自身確證自我的外化過程,快樂在這個過程之中恰恰成為真正的快樂,它是一種對慾望滿足的適度,從而也真正地顯示出了幸福自身。他依循前人,把善的事物分為三類,即外住的善、靈魂的善和身體的善,且每種型別的善,配以相應的德。如身體的善有健康、強壯、健美、敏銳:靈魂的善有剋制、勇敢、公止、明智;外住的善有財富、高貴出身、友愛、好運。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幸福是對所有這些善的獲得。

  “最高善”的思想是由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最先提出的,這位倫理學的始祖始定“最高善”為“德福合一”之義。其後,另一位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也探討了“德福一致”的問題。他認為,人與動物是有差別的,而這種差別主要在於人“為人之道”。“為人之道”之根本在他看來在於追求“最高善”,而“最高善”的意涵是“德性”與“幸福”的統一。對幸福的人的肯定,恰恰用做幸福的事這一過程來肯定幸福的人,賦予幸福的人以活生生的內容,從而真正達到了形式和內容的統一和融合。

  “沉思中的幸福必然是合乎德性的',它是我們本性最好的部分的實現活動,合於靈魂的最好部分即理性的德性。”沉思中的幸福是持久的、超越時空的、“最令人愉悅的”。這種沉思中的幸福也不是本真的幸福本身,我們作為人,其偉大之處也許不在於能夠幸福,而是能夠知道幸福是什麼,能夠向著幸福而往,從而不斷地靠近幸福。“人聽憑自己不斷從他自己的靈魂裡生成一幅他不能獲得的滿足影象。正是渴求真正幸福的這種信念使得不與之接合的每件事令人生厭和毫無生機。”

  因此,人的至善也便是獨特的,它就是“幸福”,人是向著幸福而存在的。追求著並實現著幸福的人必然會具有客觀化的穩定持久的德性和他人的稱讚,幸福在人的這些政治活動中進一步確認了幸福之所是,人之為人的特性就在於他的本性的豐富性、微妙性、多樣性和多面性。人的善即合於德性而生成的、靈魂的現實活動。而在一種最高層次的意義上,靈魂的理智思辨與最高的德性、幸福、至善是合為一體的。人的一生都在為幸福而奔波、勞苦、喜悅、憂傷。也正是因為有了幸福的召喚,人類才有了向上的動力,才有了堅定不移的信念,才有了頑強不屈的追求,也才有了歷史車輪的滾滾向前。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7

  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著作。據傳由其子尼各馬可編纂,約成書於公元前335~前323年間。13世紀被譯成拉丁文後遂傳遍西歐。全書共10卷,132章,探討了道德行為發展的各個環節和道德關係的各種規定等問題。該書是西方倫理學史上第一部倫理學專著,書中系統闡述的德性在於合乎理性的活動,至善就是幸福等觀點,成為西方近現代倫理與思想的主要淵源之一。

  讀倫理學是一個具有文化教養的人的人獲得道德上的正常發展所必需的。倫理學是要一個人自己來讀的,屬一個人的自由教育,即他有選擇地去繼續進行的教育,並且是這種教育中的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部分。一個人若想像蘇格拉底所說的過和種經過思考的生活,就需要讀倫理學,不論是自己一個人讀還是同別人一起讀。讀倫理學,最好從些最好的書讀起。這樣的書能夠使讀者暫時從日常生活事務中走出來,靜觀這些事務,燕從更廣泛的方面觀照屬於人的又同自己的生活息息相磁的事實的善與目的,觀照和思考以某種生活方式同這種目的相聯絡的正義。

  本書根據亞里士多德的授課講義整理而成,堪稱西方倫理學的開山之作。在書中,作者系統地闡述了善、道德德性、行為、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樂、友愛、幸福等概念,其中不乏精闢的思想和精彩的論述。

  作者在這本兒書中進行關於“善”"快樂"“幸福”等部分的討論時,對這些東西的下定義的方法很有借鑑性。按照亞里士多德的方法,假如說我們在討論善的問題。他會先列舉出諸多與這個品質相似的品質出來,然後分別進行區分。透過區分比較,來使得要討論的概念的定義明朗化。或者通俗一點兒說,就是透過討論一個東西不是什麼,而去它是什麼的方法。

  拋開這些不談,對於絕大多數普通讀者而言,這本兒書對於我們生活是有切實的幫助的。昨天在網上看到一篇劉小楓寫的關於“當代中國的教育”的評論文章。作者不無感慨,“我國名牌大學生的素質從整體上講還不如美國的州立大學學生素質”。因為中國的大學生有太少的機會與大師接觸了。而這些大師,交給我們的不是點金術,而是如何幸福的有德性的生活。在這本兒書中,作者談到了知識。知識分為可以使人生存的知識(也就是比如說法律,金融,計算機等等)和使人有德性的知識。後者不能帶給你任何錢財,但是他們告訴你怎樣做能夠成為一個有德性的人,怎樣生存才能幸福。所以這本兒書,從根本上講,我認為也是在談論人怎麼才能活的幸福這麼一個話題。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8

  幸福這個話題,從古到今都是人們很感興趣的一個話題,不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的倫理學中,它都是一個很重要的命題。古往今來不同的人對幸福具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數都認為幸福是人生的潛在動力和最終目標。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時期也是整個西方哲學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從他的著作《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可以全面的瞭解他的幸福觀和幸福體系。

  先從總體上來說,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是“靈魂的一種合於德性的現實活動”。在他看來,幸福就是至善,幸福是終極的、自足的,我們是為了它本身而選取它,而永遠不是因為其他別的什麼。幸福是透過德性,透過學習和培養得到的,此外幸福也需要外在善的輔佐和合乎中道行為的才能得以實現。

  一﹑幸福就是至善

  最早提出“善”的概念的是蘇格拉底。他提出“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同時從各個方面進行論述和探究。比如他說:“善是有秩序的安排;善是自由、自制、自主;美德是善的追求”等等。亞里士多德延用了這個“善”並作為他研究幸福的邏輯起點。

  對善的理解是多種多樣的,他認為“善”是一種目的,而善的意義和存在的理解也是很豐富的,比如豪宅、良機、財富或者是好的朋友和有德性的靈魂等等。所以善是具體的、多樣的。

  在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裡,他主要研究的是人的善,即人的活動和目的。“善”與人的生活行為密切相關,行為的好壞決定了人的善與否,而善的行為品質本身就是幸福的一種顯現,所以它與幸福是密切相關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善分為三種:外在的善(比如財富、好運、友愛);身體的善(比如健康、強壯、敏捷);靈魂的善(比如節制、勇敢、公正)。而“至善”就是三者的有機結合,就是善的頂點。因此,善的多樣性和多層次性決定了亞里士多德以“善”來規定幸福的豐富性和完滿性。人只有做到善,才有獲得幸福的機會。

  二﹑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現實活動

  幸福並不是僅僅靠感性的觀念而能被說服的,而只有善是不足以說明幸福的豐富內涵的,這是必須深入到現實的實踐當中去感受的。因此亞里士多德又進一步把幸福理解為“合乎德性的實現活動”。

  首先,是理解“合乎德性”。亞里士多德說:“每個人只有在他固有的德性上才能完成的最好。”

  他認為,在人的各種業績中,沒有一種能與合乎德性的實現活動相比,而在這些活動中,人透過合乎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的生活,是最為持久的,也是最具榮耀和鞏固的。在他看來,德性分為兩種:一種是理性的,理性的德性大多數是由後天的教育培養出來的,是需要經過思考和推理的。另一種是倫理的,倫理的德性大多數是由後天的風俗習慣薰陶而來的,它由人的行為活動所表現出來。他認為人只有最大限度的實現自己的理性,才能達到自滿自足的快樂,認為只有行為高尚的人才能贏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幸福。

  其次,是要把德性和實踐聯絡起來。因為我們只有在實踐德性的現實活動中才能真正地體現出德性,只有在待人接物的行為活動中,才會成為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人,成為勇敢的或怯懦的人,而只有這樣一個人的品質才能從現實活動中得到反映。一個人優秀地完成了他的功能,養成並實踐了良好的德性,也就是達到了人的善,這樣的人就是一個幸福的人了。所以,人只有透過實踐,才能實實在在的獲得幸福。

  幸福是屬於現世的幸福,它與人的實踐活動是密切相關的,它存在於人的生活經驗和理效能力的行為之中。因此,幸福沒有固定的模式,它是動態的和發展的。此外,亞里士多德還認為,“人類的一切德性實踐,最終將使他趨向他自己的靈魂在沉思中獲得完善”,而那些內在於沉思活動的善則是最高的善。

  三、通往幸福的途徑

  首先,是公正。亞里士多德指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個的德性。”他說:“所謂公正,使一種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來表現出來的品質,使他們成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於這種品質人們行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

  在古希臘,公正是被看作是最主要的政治美德。柏拉圖《理想國》中也把它視為是城邦倫理秩序的基本原則,亞里士多德就繼承了希臘思想的這一傳統,他也把公正看作是一種完全的美德。如果沒有公正,人們也就沒有獲得幸福的保障,因此,公正對於幸福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保障。

  其次,是快樂。在亞里士多德的觀念中,幸福雖然不等同於快樂,但它也絕不會排斥快樂;而恰恰就是在快樂的生活之中才會獲得幸福,它是一種現實的活動。當然,要獲得快樂還需要現實的條件或手段來補充,否則任何事情都會很難做成,因此還要注意我們獲得快樂所運用的方式。在此亞里士多德則強調把德性、理性與快樂相融合,這樣才會有善的快樂,有理性的快樂,他認為屬於善的快樂是高尚的,而屬於惡的快樂是低階的。只有在人追求美好事物時所得的快樂才是本性上的快樂,這就是合乎德性的行為,做到了這一點,所得到的快樂才會讓人感到幸福。

  再次,是中道。“中道”是亞里士多德倫理思想的重要特徵,也是其德性幸福觀的一個重要原理。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德性是關於感受和行為的,而在感受和行為中就存在著三種情況:過度、不及和中間。過度和不及都會產生失誤,破壞道德規範或是不能把事做好,而適度或者中間則會獲得良好的結果並受到稱讚。因此,過度和不及都不是合乎德性的,只有中道才是合乎德性的。在幸福的實踐過程中,我們必須注意要遵循中道原則,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更好的運用中道的理性培養善德,而獲得幸福。

  最後,就是德性和至善。首先是德性,由於幸福是透過德性而獲得的,所以德性在使人獲得幸福的過程中也就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個人若不具備德性條件,即使有再多的錢,有再高的榮譽也不會有真正的幸福。其次是至善,因為心靈的善就是幸福。但是幸福光靠內在是不行的,還需要有外在的輔助,所以人也必須具備外在的善,比如好的生活條件和高尚的朋友,這樣好的生活才能有保障;還有身體的善,具備了身體的善,人才有機會和能力去享有幸福。當這三種善都具備了,才可能達到至善,得到真正的幸福。

  四、總結

  總的來說,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所理解的幸福就是中等的外部生活條件,而且有著高尚的思想和行為,過著節儉適中的生活。他追求的是一種人的全面的善,而把這種全面的善貫徹到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就是一種全面的積極的幸福觀。這種幸福首先要求人們要注重內心的德性修養,以德性的標準要求自己;然後要以實際行動來實踐這種德性,以平和中道的態度對待生活中的外在的事物,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情;最後也要儘量提高自己的物質生活水平,擁有協調和諧的人際關係,以保證必要的外在善的輔助。如果我們在現實生活中能做到如此,就能以坦然的心態面對人生,以豁達的心境對待得失,從而獲得真正的人生幸福。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9

  這篇文章寫了很久了,但是卻是我第一次發部落格,今天也正好是我的生日,也算是成長的一次銘記吧。加油,未來的自己。

  《尼各馬可倫理學》是亞里士多德的經典著作,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是基於人的活動的特殊性質來說明和理解倫理學的,書中,亞里士多德系統地闡述了善、道德德性、行為、具體德性、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樂、友愛、幸福等概念,一共十卷。和其他的同時代的或者是他以前的倫理學著作而言,《尼各馬可倫理學》更切中實踐事物的本質。是從人的活動出發來詮釋倫理學的,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在第一卷中,亞里士多德系統的對善做出了詮釋。在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中,都以善為目的。如果我們所有的活動都只有一個目的,這個目的就是可實行的善。如果有幾個完善的目的,那麼其中那個最完善的東西就是我們所尋求的東西,完滿的善應該是自足的。最高的善必定是因其自身而被追求的,而什麼是最高善?我們都一致認為是幸福!我們在生活中說的自足就是指一事物自身便使得生活值得欲求且無所缺乏,而我們認為的幸福就是這樣的事物。

  但是,完善也是需要外在的物質條件。沒有外在的手段,我們就不可能做到或者是很難做到高尚的事,許多高尚的事都是需要有朋友、財富、和權力等這些手段。就如同幸福還需要外在運氣為其補充在此,對於幸福的理解,我們會問到,幸福到底是透過習慣或者是訓練而獲得的,還是神或運氣的恩賜。亞里士多德為我們進行了論述:幸福的人不會因為運氣的變故而改變自己。他們不會輕易的就離開幸福。也不會因為一般的不幸就痛苦。幸福在於靈魂的合德性的活動,並且是一生中的合德性的活動。但是我們也不可以說一個人或者就是幸福,或者說一個人的幸福絲毫不受他的後代人的命運的影響。幸福是一個目的或者某種完善的東西,而一個人的將來是不可以預見的。我們可以在活著的人們中間,把那些享有我們所說的並將繼續享有我們所說的那些善事物的人稱為致福的人。

  書的第二捲來詮釋的是道德德性。德性分為兩種,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是透過教導而發生和發展的,所以需要時間和經驗,而道德德性則是透過習慣養成的,既不出於自然也不反乎自然。德性既是生成於活動也是毀滅於活動,並且只有在活動中實現。道德德性是與快樂和痛苦相關的,快樂使我們去做卑賤的事情,痛苦使我們逃避做高尚的事情。而快樂尤其可能毀滅德性。因為,一則,追求快樂的慾望從小就伴隨著人,能以從人的情感中消除;二則,對於快樂,做得正確就使人善良,做得錯誤就使人邪惡。每一種感情和實踐都伴隨著快樂和痛苦,那麼德性也由於這種原因而與快樂和痛苦相關。

  說了那麼多,我們都還未定義到德性是什麼的問題,德性是一種感情,是一種品質。不僅如此,德性還是一種選擇的品質,存在於我們的適度之中,有三種品質,兩種惡,一是過度,二是不及,三是一種作為他們中間的適度的德性。德性不同於技藝。技藝只相關於物件的性質;德性還需出於一定的心態。一個人知道他要做的行為,出於意願地、因其自身之故、並且出於一種確定的品質而選這它時的行為,才是合乎德性的。德性是使得我們在所有事物上做得適度的品質,適度有相對於物件的和相對於我們自身的。相對於物件而言的適度是技藝的目標,是我們在做事時達到對於物件而言的適度的品質。德性的目標則是感情與實踐事物上達到相對於我們自身的適度。適度是一個很難把握的詞,不是每一個人都那麼容易把握的住和做的到的。要想獲得適度,首先要避開那最與適度對立的極端,其次要弄清楚那把我們引向錯誤的東西並努力將自己拉向相反的方向。但是適度也是視具體的情況而定的,我們也要學會變通。

  書的第三卷說的是行為,行為有出於意願和違反意願的,凡行為的始因在自身內的行為都是出於意願的。行為與德性是密切相關的。並且更能判斷一個人的品質。行為既然跟意願有關,那麼它就與選擇息息相關,首先,我們會選擇善的東西而去避開惡的東西,其次,我們選擇的只是我們知道是善的東西,而不會去選擇那些我們不知道是否是善的東西。最後,最善於選擇的不是那些善於提出意見的人。選擇是一個包含在先的考慮的意願的行為。

  德性也意味著選擇。選擇是出於意願的,但是意願未必都是選擇。選擇不同於慾望、怒氣、希望和意見,它意味著經過事先的考慮。惡和德性一樣是出於意願的,因為對於一件事情做與不做都在我們的能力之內。行為的始因在我們自身。但是人們常常把快樂當做善來選擇,而把痛苦當做惡來逃避。

  關於具體的德性,我們先試著說明勇敢,勇敢是恐懼與信心方面的適度,是面對一個高尚的死時在恐懼方面的適度品質。勇敢的人對於超出人的承受能力的事物感到恐懼。但是他能夠以自己正確的方式,按照邏各斯的要求並且為著高尚之故恰當地對待這些事物。勇敢在本質上是痛苦的,他意味著承受痛苦,儘管其目的是令人愉悅的。而且,一個越有德性的人,面對死亡就越有痛苦。因為,他在德性上愈完善,他所得到的幸福愈充足,死將帶給他的痛苦也就愈大。因為,他的生命最值得過,而他又全然的知道將失去這最大的善。

  勇敢和節制也是靈魂的無邏各斯的部分的德性,節制是快樂和痛苦方面的適度。節制並非與一切快樂與痛苦相關,而只是同肉體上的尤其是觸覺上的快樂和痛苦相關。節制的人適度地期望獲得那些適當而愉快的事物。他們不已不適當的事物為快樂,對於這些事物中的令人愉快的事物也不會感到過度的快樂。相對於怯懦,放縱更加是出於出於意願,首先,放縱出於快樂,怯懦是出於痛苦,快樂是我們所選擇的東西,痛苦是出於我們所逃避的東西。其次,痛苦是遏制和毀滅一個人的本性,而快樂則是沒有這種效果和作用。所以放縱是更加出於意願的,而且是更加要收到譴責的物件。但是,放縱的品質卻不是出於意願,對快樂的慾望,我們應當時時的加以管教。

  對於慷慨,我們往往會想到的是給予,慷慨就是小比財務的給予方面的適度。慷慨的人以最好的方式使用財務。在揮霍和吝嗇這兩個極端中,吝嗇是更大的惡。大方是大筆財務的話費方面的適度。大方的人花費是重大的和適宜的,其結果頁是重大的和適宜的。大的是對重大的榮譽的欲求方面的適度。大度的人自視重要也配的上那種重要性。大度的人最關注榮譽而又對之取適當的態度。對於大度,對於給予,慷慨的人總是會以最高尚的事而給予。他也會以正確的方式給予:在適當的數量、適度的時間、給予適當的人,按照正確的給予的所有條件來給予。他自己在給予的時候還帶著快樂,至少是不帶著痛苦的。因為德性的行為是愉快的或者不帶痛苦的。

  同樣,大方的人也是為高尚而花大量的錢,因為為著高尚是所有德性的共同特徵。大方的人願意去考慮如何最美好、最體面地實現自己的設計,而不願意算計這樣做要花多少錢以及怎麼樣才能最省錢。一個大方的人不是為自己而鋪張,而是為公眾而花錢。大方的人當然也要和他的錢財息息相關。我們都知道,沒有雄厚的物質基礎,我們怎麼能夠大方,又從何大方?

  溫和是怒氣方面的適度,那些在應當發怒的場合不發怒的人被看做是愚蠢的。那些對該發怒的人,在改發怒的時候也不以適當發怒的人也是愚蠢的。溫和的人是以適當的方式、就適當的事、持續適當的時間發怒的人,儘管他顯得偏向不及一邊。

  友善是社交方面的適度,友善的人不隨意的討好他人,也不隨意的使人痛苦。他的友好和所施加的痛苦都出於高尚的目的。誠實也是社交方面的適度。誠實的人拒絕交往虛偽,但是他可能對自己少說幾分。機智是消遣性交談方面的適度,有品位地開玩笑的人被稱作機智的,機智的人只說和聽適合一個慷慨的人所說和聽的東西。羞恥也是一種德性,而是由壞行為引起的一種感情。羞恥感可以幫助青少年少犯錯誤。

  接下來說的是公正,公正有兩種意義,一種是守法,一種是平等。守法是總體上的公正,守法是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涵蓋著整個範圍。具體的公正則相關於榮譽、錢物等等這類事物的獲得上的平等或不平等。具體的公正又分為分配的公正和私人交易的公正。公正還有很多的其他方面的思考,比如公正是給予的過多,還是索取的更多?公正與公道也息息相關,公道既與公正同類,又不同於後者,它優於法律的公正,是對法律的由於一般性而帶來缺陷的公正的糾正。

  和朋友的相處也是很重要的,而且在現實的生活當中,我們很多的時候都在和朋友打交道。友愛或近似一種德性。他不僅必要而且是最高尚的。做朋友和有德性也是一樣有兩種意義。只是共同的生活才是實際地做朋友。好人因彼此的善、愉快和有用而有意願共同生活。然而友愛不同於愛,愛是一種感情,友愛則是一種品質。不平等的友愛也會發生爭吵,分歧是依照德性、貢獻性還是需要來分配。公正的原則在於使不同的人多分的不同的東西。這種安排既重建了平等又保全了友愛。

  最後,我們一起來看看快樂和幸福。快樂和幸福總是息息相關的。快樂是某種善,痛苦是惡,是應當避免的。人們都在追求的,是不同的快樂,儘管大家都在追求著快樂。獸類和人都在追求快樂,而且,如果快樂與實現活動不是某種善,幸福的人的生活就不是令人愉悅的。必要的肉體上的快樂不是惡,它只有在過度的時候才會是惡。肉體快樂特別被人們追求是因為它能驅逐開痛苦並且特別強烈,易於為人們享受。過度的快樂與必要的快樂對立。而不是與痛苦對立。實現每種活動都有完善著他的特殊快樂。每一種動物都有其特殊的快樂,不過在人類中不同的人有完全不同的快樂,完善著好人的實現活動的快樂是真正的快樂。

  幸福不是一種品質,而是因其自身而值得追求的,合德性的實現活動,幸福不在於消遣,消遣是一種休息,我們需要休息是為著嚴肅的工作,越是有德性的人,其活動就越是嚴肅。幸福是被我們看做人生追求的目的。幸福與人的活動是息息相關的。幸福也和沉思有關,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種實現活動,其次,他最連續,第三,幸福中必定會有快樂。第四,沉思中含有最多的我們所說的自足,第五,沉思似乎是唯一因其自身故而被人們所喜愛的活動。人想要幸福,就要學會努力去追去不朽的東西,過一種與我們身上最好的部分相適合的生活。因為,屬於一種存在自身的東西就對於它最好,最愉快,同樣,怒斯的生活對於人是最好的、最愉悅的,因為努斯最屬於人。所以說這種生活也是最幸福的。

  《尼各馬可倫理學》的讀後感 篇10

  近期讀《尼各馬可倫理學》,還是有很大收穫的。人這一輩子受時間、精力所限,能精讀的書不多,所以能聽到這本書的講解,實乃一種緣分,更是一種幸運。特別要感謝同學的推薦。

  人們生活是為了追求至善;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人的每種技藝與研究、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何為善?善是人們在做其他每件事時所追求的那個東西。如果我們所有的活動都只有一個目的,這個目的就是那個可行的善;如果有幾個完善的目的,其中最完善的那個就是我們所尋求的東西。那些因自身而值得欲求的東西比那些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東西更完善,因此,亞里士多德將那些始終因其自身而從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東西稱為最完善的。與所有其他事物相比,幸福似乎最會被視為這樣一種事物,因為我們永遠只是因它自身而從不因它物而選擇它。

  那麼,什麼是幸福?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不是品質,而是一種實現活動。對任何一個有某種活動或實踐的人來說,他們的善或出色就在於那種活動的完善。更進一步地,由善的定義可知,這種實現活動是因其自身而非其他事物的欲求。因此,幸福是不缺乏任何東西的、自足的。從這個角度看,德性與努斯是好的實現活動的根本,因為這兩者並不取決於是否佔有權勢、金錢等等外物,而是純淨的、自由的喜好,這是與肉體的快樂非常不同的,因而二者本身就是值得欲求的。

  思考什麼是幸福對理解我們的生活至關重要。具體地說,它是要我們回答:我們究竟是把嚴肅的工作當做消遣的目的,還是把消遣作為繼續嚴肅的工作的目的。亞里士多德顯然認為後者是幸福,但這似乎有為現代人的常識:畢竟,大多數人辛苦工作是為了有更多的閒暇娛樂。父母師長也時常“告誡”我們,找一份輕鬆穩定的工作比辛苦拼搏要好。

  我覺得這並不是一個不同價值觀之間碰撞的問題,將輕鬆消遣作為生活根本目標是不可能讓一個人獲得幸福的。一方面,消遣並非我們的目的,我們是要從消遣中獲得另外一些東西,比如快樂、知識。那麼是否就可以透過不斷地消遣而不斷地獲得快樂與知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消遣的快樂是一種肉體上的快樂,而肉體上的快樂是不能持續的。這涉及到什麼是真正的快樂。試想一個本性不那麼壞的人以持續獲得肉體上的快樂為目的,那麼他的生活就是在不斷重複之前所為(比如更換不同口味的飲料、品嚐不同的美食),於靈魂並無實質提升,最終只能是平庸的迴圈;而對於一個本性即為惡的人,為了獲得持續的快樂,他將做出一件又一件於社會有害的事,又陷入惡之迴圈;另一方面,為何嚴肅的工作能讓我們獲得幸福?亞里士多德認為,首先,嚴肅的工作的目的是獲得德性,而合乎德性的生活就是幸福;其次,對好人(我理解是指聖賢)顯得榮耀的、愉悅的事物才真正是榮耀的和愉悅的,而好人認為合乎德性的實現活動最值得欲求,合乎德性的生活在於嚴肅的工作而不在消遣;第三,嚴肅工作過程中的快樂是可以持續的。

  至於德性與努斯是否可以涵蓋幸福的全部意涵,對這一問題的回答自然涉及到如何獲得幸福。的確,德性與努斯並不涵蓋全部的幸福。因為幸福並不是單靠人的力量就可以獲得的,運氣、命運有時甚至可能成為主宰。但很難想象一個天命很好的人,什麼都不做也能實現所有目標。命運似乎只有當我們經歷後回望時,更能顯示出某種註定的意味。從這個意義上說,回答人在獲得幸福過程中需要付出的努力更有價值也更深刻。

  人的活動是靈魂的一種合乎邏各斯的實現活動與實踐,且一個好人的活動就是良好地、高尚地完善這種活動;那麼,人的善就是靈魂的合德性的實現活動,如果有不止一種的德性,就是合乎那種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實現活動。因此,幸福是學得而非是靠運氣獲得的。因為幸福在於靈魂的合德性的活動,並且是一生中的合德性的部分。

  既然幸福是靈魂的一種合乎完滿德性的實現活動,因此,要研究德性就必須研究靈魂。亞里士多德認為靈魂中有一部分含有邏各斯、一部分不含邏各斯。而不含邏各斯這一部分又可分為兩類,其中一類是人與其他動植物共有的、自然的東西,比如睡眠,這一種德性並不屬於人的德性;而另一類雖然被稱為靈魂的無邏各斯部分,但卻在某種意義上分有邏各斯。這一部分其實是指能夠服從理性向它提出的邏各斯意義上的慾望。因此,靈魂的邏各斯部分就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在嚴格意義上具有邏各斯,另一個部分則是在像聽從父親那樣聽從邏各斯的意義上分有邏各斯。相應的,德性的區分也是同靈魂的劃分相應,即包括理智德性與道德德性。

  理智德性主要透過教導而發生和發展;道德德性則透過習慣養成。倫理學研究的中點在於後者,即道德德性的培養。雖然道德德性是非自然的,但仍然有著自然基礎,即人性與學習能力。如此一來,人是可以透過學習獲得德性的。這只是這一機制的基礎,獲得德性的關鍵在於如何將好的本性變成習慣,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的作用也正在於此。即政治可以透過造就公民習慣使其德性變好。

  一個人要成為有德性的人,重要的是要具備三方面的品質:知識、選擇、穩定品質。這其中,亞里士多德認為學會選擇最為關鍵。因為一個人只是知道而不去做那麼便與無知別無二致。在選擇問題上有兩點至關重要:其一,德性不是感受感情的能力,而是對待感情的品質。不是被動的感情,而是主動的選擇;其二,選擇的根本在於取中,即要適度,過多過少都不好。

  道德德性同感情與實踐相關,而感情與實踐中都存在著過度、不及與適度。比如,快樂與痛苦,都可能太多或太少,這兩種情形都不好。而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場合、對於適當的人、處於適當的原因、以適當的方式感受這些感情,就既是適度的又是最好的。

  保持適度的困難在於,並不是每項實踐與感情都有適度的狀態,且很難準確地界定什麼才是適度;此外,同一種品質在不同的境遇中適度的概念可能不同;還有就是不同品質之間也存在著張力,比如勇敢與公正、勇敢與節制之間,在某些情況下便是不可調和的。因此,道德德性的困難在於沒有一個確定的倫理標準告訴我們應當怎樣做。

  但是,倫理學仍然為我們在做事方面提供了極大的啟發。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首先,要做到適度,應學會避開最與適度相反的那個極端,即兩惡權其輕;其次,我們要研究自身容易沉溺於其的事物,藉助我們所經驗的快樂與痛苦弄清這些事物的性質。然後,我們必須把自己拉向相反的方向。因為只有遠離錯誤,才能接近適度;第三,在所有事情上,最要警惕那些令人愉悅的事物或快樂。因為對於快樂,我們並非公正的判斷者。正確的做法是,像年長的人對待海倫那樣對待快樂,並且在每個這樣的場合都複誦他們所說過的話。”對於德性,儘管我們可以在初始時掌握它,但卻很難覺察到它的細微的發展,正如我們覺察不到病的發展一樣。因此,亞里士多德強調要著意培養在邏各斯與感情間建立起關聯的習慣。

  在討論了德性的一般性質後,亞里士多德為我們著重呈現了勇敢、公正、節制、友愛、快樂五種具體德性。這五種德性是通往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品質,然而困難就在於每種德性本身都存在著難以調和的張力:對於勇敢,需要在克服恐懼與對某些事情保持恐懼之間做到適度;對於分配的公正,需要在“強者得到更多”與“弱者平等”之間尋求中道;對於節制,它可能是固執與軟弱之間的中道,也可能是放縱與冷漠之間的適度,但從根本上說,有關節制的衝突存在於知識與慾望之間。

  關於友愛的討論,很有意思。亞里士多德討論了三個層面的友愛:有用的、快樂的、善的或有德性的。他認為快樂的和有用的友愛建立在某種交易的基礎上,存在利害關係,因此難以長久;而善的友愛是因為對方自身之故的、既善也愉悅和有用的、持久的。具體來說,完善的友愛具有下面的特徵:其一,是德性上相似的人之間的友愛,因為他們相互間都因對方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因此這樣的友愛只要他們還是好人就一直保持著,而顯而易見德性是一種持久的品質;其二,相互友愛的人希望共同生活,就好像一個人與其自身一切生活一樣,因為這能令兩人都感到愉悅;其三,兩個有德性的人從對方這種友愛中得到的東西是相同或相似的,且這種東西不像有用、快樂那樣轉瞬即逝;其四,愛是一種感情上的過度,因此就人的本性上來說,友愛是排他的,它甚至只能為一個人享有。友愛的這些特徵也揭示了這種品質的內在張力:一個幸福的人,即自足的人,為何還需要朋友?或者這種具有完善道德的人能夠找到朋友嗎?

  關於快樂的討論很深刻,亞里士多德揭示出快樂一些難以言說的特性。他認為向正常品質回覆的快樂不是正常的快樂,比如因飢餓而吃飯感到的愉悅。快樂是人的正常品質的不受阻礙的實現活動。快樂本身是自足的,不依靠時間的積累而增加,因而當我們因做某事而忘記了時間時,我們是快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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