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壓力容器是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實行監察管理的裝置之一,它的管理範圍按國務院釋出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家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執行,並遵守的關壓力容器現行規程標準和制度,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單位都應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設計
第二條新到的壓力容器都必須有相應資格單位設計,並在藍圖上加蓋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否則不能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和使用。
第三章製造與安裝
第三條製造與安裝:
(一)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在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進行製造,並在藍圖上加蓋製造許可證的印章。
(二)現場組裝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單位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具有相應的製造許可證。
(三)製造單位必須進行全面質量管理。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稽核人員的簽字,對於第三類中壓容器的儲存容器,高壓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准簽字。
(四)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容器、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強度計算書。
(五)製造單位應有嚴格的材料入(出)庫管理制度和材料標記轉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無損探傷人員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格,製造單位應有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檢查、試驗、材料質量證明書、無損探傷記錄、水壓、氣密等完整資料。
(六)壓力容器必須的完整的出廠資料,內容如下:
(1)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
(2)產品合格證
(3)產品主要受壓元件使用材料一覽表
(4)產品焊接試板力學和彎曲效能檢驗報告
(5)壓力容器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
(6)焊縫射線檢測報告
(7)焊縫超聲波檢測報告
(8)滲透檢測報告
(9)磁粉檢測報告
(10)熱處理檢驗報告
(11)壓力試驗檢驗報告
(12)產品製造變更報告
(13)鋼板、鍛件超聲波檢測報告
(14)焊縫射線檢測布片評定表
(15)產品監檢證書
(16)產品竣工圖
(17)進口壓力容器應經商檢並出具商檢證書
第四章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使用與維護
在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逐臺登記,取得技術監督局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全過程負責,並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需要經壓力容器常規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並按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程、制度;定時、定點、定路線進行巡迴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使用單位不得提高原設計規定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超裝執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有詳細的執行記錄,當容器檢驗和發生異常現象時,應及時地記錄並存入資料檔案。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操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設計許可值,採取措施仍不能恢復正常時;
(2)受壓元件發生裂紋、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時;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縫開裂,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時;
(4)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執行時;
(5)對不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有關標準的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使用。
第五章檢修與修理
第五條檢修與修理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二)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應由國家授權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評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資格鑑定考核合格並接受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監督。嚴格按照批准與授權的檢驗範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結果負責。
(三)經過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必須及時出具檢驗報告,評定出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並經檢驗員和技術總負責簽字後生效,同時指明壓力容器可否繼續使用或需要採取降壓操作監護使用等措施。
(四)壓力容器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經設計部門的同意後保證受壓元件原有有強度和製造質量要求,修復工作完成後,檢驗單位應提供詳細修復資料和報告,使用單位將其存檔。
第六章安全附件
第六條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閥應每年至少要進行定壓檢驗一次,其內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換、定壓、氣密試驗、耐壓試驗,並做好詳細記錄,出具安全閥定壓報告,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閥必須有日期的鉛封,由使用單位有關人員和安全部門人員參加試驗。
(二)爆破片應每個大檢修週期更換一次。
(三)壓力錶每年必須檢驗一次,並填上有日期的鉛封。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如液化氣鐵路罐車和液化氣汽車罐車,每年年初必須在本廠機動處報檢驗計劃,年底報完成情況,並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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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種類:1、壓力容器隨機出廠檔案(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壓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佈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壓力容器功...
一、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種類:
1、壓力容器隨機出廠檔案(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壓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佈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壓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件目錄);
2、壓力容器開工申報單;
3、壓力容器安裝施工記錄;
4、竣工驗收報告;
5、特種裝置監督部門壓力容器驗收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大修、改造記錄及檢驗報告;
7、執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8、事故及故障記錄;
9、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培訓記錄;
10、使用登記資料。
二、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整理、保管、借閱等參照本單位《特種裝置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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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是壓力容器的災難性事故,後果不堪設想。應從設計、製造、安裝和使用管理上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壓力容器破壞失效及爆炸事故的發生。
1、壓力容器選購、安裝的安全審查
(1)保證壓力容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從安全出發,設計、製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必須達到:結構合理、過渡連續、變形均勻、強度可靠、穩定性好、材質適宜等。
(2)根據壓力容器的特點不同,選用配備合適的安全附件,並保證安全附件執行靈敏、可靠。
(3)壓力容器必須是取得相應壓力容器型別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制造,並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現場組裝焊接的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將竣工圖和原始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等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確認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2、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須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申報手續所需資料有:①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②產品合格證;③產品質量證明書;④產品竣工總圖;⑤檢驗部門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⑥進口壓力容器應有
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稽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申報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且申報資料正確無誤後,即對該壓力容器予以註冊。併發放新壓力容器使用證。已辦理註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放使用證;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放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1)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後,根據檢驗單位重新評定的安全狀況等級,如果安全等級有變更,應及時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到原來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2)過戶變更
要將壓力容器過戶給其他使用單位時,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按下列步驟辦理:
①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使用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登出手續,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加蓋過戶標記。
②將過戶壓力容器使用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
資料,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③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過戶壓力容器的有關資料,到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凡沒有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取得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辦理過戶。
(3)使用變更
要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准檔案,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4)報廢
經檢驗單位評定判廢的壓力容器(應有判廢書面報告),應及時按下列步驟辦理報廢手續。
①壓力容器報廢后,持該壓力容器使用證、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登出手續。
②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後,在報廢壓力容器的關檔案資料上加蓋報廢和登出標記,並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和註冊銘牌。
③對已報廢壓力容器進行處理,嚴禁繼續使用。
4、壓力容器的執行管理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後,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裝置檔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壓力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工藝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制度等,並嚴格執行。不任意改變原設計單位所設計的工藝條件,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技術改造,必須保持受壓元件的原有強度和製造質量要求。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按現行技術規範要求,制訂具體施工方案和工藝要求,經審批後方可進行。
加強容器現場安全管理,應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迴檢查,監督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嚴禁超溫、超壓執行;經常檢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發現有異常現象,如;工作壓力、介質溫度、壁溫超過許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韌體損壞,應採取緊急措施,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
5、按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安排定期檢驗工作。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使用期達15年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期限應予縮短。容器執行檢驗前,應排淨內部介質(盛裝易燃、有毒劇毒、窒息性介質的容器,並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進入容器內部檢查時必須採用安全電壓照明,保持通風良好,指定人進行監護等。定期檢驗的容器,當檢驗單位的人員作出檢驗報告後,應存入容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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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2、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3、接班前按規定巡邏。檢查好各項裝置,包括壓力錶、安全閥系統、
4、 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確保壓力容器安全經濟執行。
5、對壓力容器及輔助裝置定期進行檢查,做到安全生產。
6、發現壓力容器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7、對任何有害壓力容器安全執行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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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級主要責任人員的職責
(一)主管裝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以指導自己的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關於裝置管理方面的條例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規程、規章或規定及有關指示和要求。
2、全面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勵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3、組織建立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體系,明確或指定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並督促抓好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4、組織制定並審批本企業關於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企業壓力容器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計劃和壓力容器轉讓事項,並督促檢查其執行、完成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檢視壓力容器使用工況,瞭解、掌握本企業壓力容器技術狀況,解決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7、協調企業內部各生產與使用管理部門之問的關係,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8、組織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檢查落實處理意見。
9、審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格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報統計報表。
10、負責組織領導在用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先進,批評落後,做到獎罰分明。
(二)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在企業主管裝置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稽核本企業有關壓力容器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壓力容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做好壓力容器選購、驗收、安裝除錯等工作。
5、主動協助教育、勞資部門抓好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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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據本企業容器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護保養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督促使用車間做好檢驗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情況,對一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制止和提出批評處理意見,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落實整改措施,積極抓好整改。
8、組織或參加壓力容器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工作。
9、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選好安全附件的配備,且做好及時涮校,保證其靈敏可靠。
10、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對一般事故有權作出處理。
11、織職能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協助組織部門對職能人員進行技術考核工作,對他們的調動、使用和晉級有建議權。
(三)壓力容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的職責
1、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於裝置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的規定,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章辦事。
3、負責編制壓力容器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等工作。
4、參與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工藝生產部門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5、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的註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和有關統計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6、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維修、保養等計劃,並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參與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變更工作。
8、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並配合安技部門及時做好裝置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10、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並積極參與實施。
11、完成其他有關裝置管理工作中本部門負責人交辦的任務。
(四)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負荷執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處理。
5、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執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於完好狀態。
8、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於完好狀態。
9、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1、結合本企業特點,落實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2、按照本企業的特點,明確教育培訓物件。
3、制定教育培訓的長遠目標規劃,安排日常的技術培訓教育計劃並採取措施組織實施。
4、建立操作人員技術檔案。
5、明確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山崗,無證不得獨立上崗的規定。
6、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操作人員的技術練兵、操作表演或競賽,促進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處理事故的能力。
7、認真推廣、學習新技術、新操作法。
8、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專業知識的教育,積極推行群眾性管理活動。
三、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與堅持日常保養,使壓力容器投用後經常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保證其長期安全、穩定執行。
2、壓力容器投產前,必須按照壓力容器的使用特點和介質特性認真做好維護保養管理的準備工作,檢查防腐保護層和有關接管、接頭的完好、牢固情況,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3、準備必備的維護保養工具和簡單器材。
4、在進行操作人員培養時,應讓其瞭解所操作容器的結構特性,工藝原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識,掌握日常維護保養技能,培訓愛護生產裝置的良好職業道德,樹立企業主人翁的思想。
5、開展“完好裝置”及“無洩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保責任制,做到臺臺容器、個個閥門、只只儀表都有人負責。
6、保持壓力容器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及時清除跑冒滴漏現象。
7、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孕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嚴禁在執行狀態下,緊固受壓連線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反映。
10、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壓力容器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再次投用前應認真檢查。
11、開展群眾性的壓力容器維護保檢查、評比和競賽活動,提高完好率,保證壓力容器有較高的使用效率。
四、壓力容器安全檢查制度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容器的數量,安全狀況確定安全檢查形式、要求.及時瞭解,掌握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處事故隱患,做到防患於未然。
(二)全檢查應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迴檢查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做好檢查記錄,按時督促檢查問題的處理、落實,實行檢查有意見、處理有結果。
(三)安全檢查的內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安全為了生產的牢固程度,有無安全生產責任心;查制度的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現象;查紀律的嚴肅性,有無脫崗、離崗的行為;查隱患,是否每臺容器能夠安全執行,有無安全附件、裝置失靈和裝置帶病操作的情況;查安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能否做到發現問題,查詢原因,及時解決。
(四)定期檢查的重點
1、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2、壓力容器的完好狀況,操作負荷情況;
3、安全附件、裝置的齊全、靈敏、可靠和定期校驗情況;
4、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5、容器定期檢驗和修理、改造執行情況;
6、監控使用容器的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7、對查出問題或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臨時增加的檢查專案。
(五)日常巡迴檢查的重點
1、壓力容器操作工藝引數是否超過許可範圍;
2、安全附件、裝置是否靈敏動作;
3、壓力容器本體有無鼓包、變形、洩漏、裂縫等異常情況;
4、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銘牌是否完好;
5、接管、緊韌體、密封部位等有無損壞、洩漏現象;
6、有無過量充裝或液位失控現象;
7、有無發生火災或震動等直接威脅到安全執行的異常情況;
8、針對容器特點,確定的其他檢查情況。
五、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裝置、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於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效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製安全附件設定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效能,確定檢修,校驗週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效能穩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製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錶、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汙染環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六、壓力容器檢驗管理制度
1、制詞‘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並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後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於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臺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製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專案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七、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與處理制度
壓力容器一旦發生爆炸或因裝置損壞(指壓力容器承壓部件)造成停產或人身傷亡事故,使用單位應立即快速將事故概況報告其主管部門和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使用單位除防止事故擴大或因搶救人員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保護事故現場。
2、一般事故應由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分析原因,採取改進措施,落實改進內容。
3、重大事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調查組,予以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4、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須待事故調查結束後,填寫《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書》並附相應現場照片報當地特種裝置安全臨督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5、事故處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予以處理。
6、事故處理後要視情況及時研究恢復生產的方案,把事故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九、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裝置技術檔案是正確使用壓力容器的主要依據。它可以使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壓力容器歷史的和當前的安全技術狀況,瞭解壓力容器執行規律,防止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每臺壓力容器均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應包括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安全裝置技術資料和容器檢修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等。
(一)壓力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
容器設計資料:設計總圖;主要受壓零部件圖;設計或使用說明書等;容器製造安裝資料:產品製造竣工圖紙;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產品監督檢驗證書;安裝驗收資料。 (二)安全裝置技術資料
1、安全裝置技術說明書
2、安全裝置檢驗或更換記錄資料
(三)容器使用情況記錄資料
1、容器執行情況記錄
2、容器檢驗和修理記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
(四)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資料
1、壓力容器註冊登記表
2、壓力容器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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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檢驗工作的需要,統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標記和加強鋼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情況: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產品的監督檢驗。
鋼材製造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用鋼產品認證。
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的資格認可。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的監督檢驗。
在用氣瓶的檢驗鋼印管理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以下簡稱鋼印)的單位都有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鋼印的種類和式樣
第四條 鋼印的種類及式樣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鋼印為: 該鋼印授予以下單位:
(1)進行鍋爐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進行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產品(含現場組裝)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3)進行氣瓶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4)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附件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5)進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訂可鋼印為: 和
該鋼印授予以下幾類業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用鋼製造單位,使用 鋼印。
(2)鍋爐、壓力容器(不含氣瓶)修理單位,使用 鋼印。
第五條 同一類鋼印直徑為 5mm、10mm、20mm三種,持印單位可根據部件和產品大小選擇使用。
第三章 鋼印的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欲取得 鋼印或 鋼印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經省級或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授權或認可。
欲取得 鋼印單位,必須先取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對其生產產品安全效能合格的認可,並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產品安全效能合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監督檢驗鋼印或認可鋼印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發放。
第四章 鋼印與其它標誌的用法
第八條 鋼印及標誌包括:監督檢驗鋼印、認可鋼印、檢驗員標誌及認可編號等。
監督檢驗鋼印及標誌:
監督檢驗鋼印
檢驗員標誌(有水壓試驗專案時)
認可鋼印及標誌:
(1)產品安全質量認可鋼印及標誌:
認可鋼印
認可編號
(2)修理認可鋼印及標誌:
認可鋼印
第九條 持鋼印者必須在部件或產品的檢驗工作完成且合格後打鋼印及標誌。
第十條 鋼印及標誌的位置見附件。若按規定的位置列印確有困難,可以更改列印位置,但必須保證鋼印及標誌易於觀看且不易被磨損和腐蝕。鋼印的刻印應不影響部件的強度。
第五章 鋼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鋼印單位必須接受鋼印發放機構和單位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鋼印單位不得將所持鋼印轉借他人或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使用鋼印單位提出批評、警告直至提請鋼印發放機構暫停或終止其鋼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使用鋼印單位的資格被監察機構撤消或自行取消時,應將所持鋼印交還原鋼印發放機構。
第十五條 鋼印使用權有效期應與相應資格認可有效期等同。超過有效期,且無特殊原因的,鋼印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鋼印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製作,交由各級資格認可機構分別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鋼印單位在被授予鋼印使用權後,應向鋼印發放機構繳納工本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的解釋權屬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7
一、特種裝置崗位職責:
(一)車間裝置主任及裝置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於特種裝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裝置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裝置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檢視特種裝置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裝置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特種裝置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執行,如實填寫執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裝置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裝置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裝置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裝置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彙報裝置主管。
4、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裝置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裝置”及“無洩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裝置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裝置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聯絡人、聯絡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裝置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訊號。
(1)起重機啟動後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執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裝置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透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弔”。
(1)指揮訊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弔。
(2)超載不弔。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弔。
(4)吊物上面有人不弔。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弔。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築物或裝置有鉤掛不弔。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弔。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弔。
(9)斜拉歪線工件不弔。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弔。
7、起重機完畢後,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鬥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樑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於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櫃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後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採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洩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8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裝置的技術檔案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裝置投入執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效能的要求,設定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執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並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錶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執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執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裝置維修保養制度
d、鍋爐房巡迴檢查制度
e、鍋爐節能執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裝置的執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裝置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裝置執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執行記錄應儲存一年以上。
14、鍋爐執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採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執行人員安全。
e、燃燒裝置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執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執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執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後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裝置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並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後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後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效能評估,並辦理審批手續,並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於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執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登出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裝置部按照機械裝置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排程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9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裝置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裝置長週期安全執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範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1.4.1.1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1.4.1.2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並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1.4.1.3稽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1.5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1.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1.4.1.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1.8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1.9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稽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1.4.2.1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1.4.2.2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稽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2.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2.5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2.6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2.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2.8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稽核。
1.4.3使用單位
1.4.3.1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1.4.3.2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1.4.3.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1.4.3.4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1.4.3.6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1.4.3.7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除錯、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執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經化工中心稽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裝置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稽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2.7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後,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後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儲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並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0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2.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大於等於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執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並清洗乾淨後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並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錶、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範。
4.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執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稽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並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4.3.4.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4.3.4.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式和注意事項)。
4.3.4.3壓力容器執行中應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4.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洩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4.4.1.4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4.4.1.6過量充裝。
4.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4.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後的檢查驗收工作。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並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5.1.1.1產品合格證。
5.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5.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5.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稽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託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製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5.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註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註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裝置、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範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並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並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裝置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並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並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儲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並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於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後,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1
壓力容器檢驗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制訂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並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後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於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臺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製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專案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壓力容器(管道)使用管理及定期檢驗制度
一、加強壓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壓力容器(管道)安全執行。
二、只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允許使用和操作壓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員要切實執行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定時、定點進行巡迴檢查,重點檢查貯罐液位壓力,溫度及各關鍵閥門是否處於規定狀態,嚴禁超液位、超壓、超溫執行,發現異常及時處置並做好執行記錄。
五、執行中壓力容器(管道)不得超過規定壓力,當罐壓接近最高壓力時,應採取降溫措施,冬季採取保溫措施,防止壓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凍堵。
六、壓力容器(管道)應按規定堅持排汙,一般應在進液後1?小時排汙一次,再次排汙時間應根據液化石油氣含水及汙物情況確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八、經常對壓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進行外表面維護和保養,要定期對玻璃液位計排汙,和對不經常開啟的門進行活動,禁止帶壓對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堅固。
九、罐區執行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到有人在崗掌握和檢查罐區情況,應嚴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內的雜草、雜物。
十一、執行的貯罐、管道、裝置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十二、貯罐的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確保靈敏可靠,執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門應處於常開狀態,安全閥起跳壓力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失靈的貯罐嚴禁使用。
十三、罐區防雷、防靜電裝置完好齊全,並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於3m/秒,以防產生較大靜電。
十四、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離崗,採取救災措施,並聽候統一指揮。
十五、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發現異常情況,應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並及時上報。
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補安全要求
1、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補的危險性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使用過程中,由於受到內部燃料壓力、溫度、腐蝕的作用,或者因其結構、材質、焊接工藝等方面和缺陷,經常出現裂紋和穿孔,所以要定期進行檢修或在不停產的情況下進行搶修。在生產中燃料容器主要有桶、罐、箱、槽、櫃和塔等,燃料種類主要有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汽油、電石、炸藥等。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定期檢修特別是在搶修時,經常會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情況下進行,稍有不慎,就會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嚴重的後果。
在燃料容器和管道焊補中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有:
(1)在容器與管道內或工作場所周圍存在爆炸性的混合物,焊補時引起爆炸。
(2)在焊補過程中,周圍條件發生變化。如在焊補過程中可燃物與空氣的混合物,混合比例發生變化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
(3)正在檢修的容器與正在生產的系統未隔離好,發生易燃氣體互相串通,進入焊補區域,或正在生產的系統放料排氣時遇到火花。
(4)在具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的車間、倉庫等室內進行焊補。
(5)焊補未作安全處理或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上述種種原因均可能造成火災和爆炸,因此,在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時,必須採取切實可靠的防爆、防火、防中毒技術措施。目前國內常用於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置換焊補法;二是帶壓不置換焊補法。
2、置換焊補的安全措施
置換焊補法就是在動火焊補前對燃料容器進行嚴格的惰性介質置換,將原有的可燃物排出,使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降低到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條件,以保證焊補安全的一種焊補方法。
這種方法比較安全妥善,應用較為廣泛。但是需要停工停產、需要利用介質置換可燃物,還要清洗容器、取樣分析和隨時監視容器中氣體成分,所以比較複雜、費時費工。此外,如果系統和裝置的彎頭、死角和支叉較多時,可能由於置換不徹底或其他因素造成焊補時的爆炸。例如某廠的氫冷制氫裝置管道漏氣需要焊補,雖然採取了介質置換等安全措施,但在焊補過程中,由於停留在保溫材料中的氫氣在高溫作用下陸續逸出,使焊接周圍空間氫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使整個制氫裝置被炸塌。
因此,儘管置換焊補比較安全,仍然必須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爆炸著火事故。置換焊補安全措施主要有:
(1)安全隔離
安全隔離就是將需要焊補的燃料容器管道部分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開來,避免焊補操作危及生產系統和生產系統對焊補區造成影響。通常有現場盲板隔離和劃定安全作業區隔離兩種方法。
現場盲板隔離就是在燃料容器或管道停工後,採用盲板將與之連線的出入管路截斷,使焊補的容器或管道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為了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要求盲板除必須保證嚴密不漏氣外,還應保證能承受管路的工作壓力,避免盲板受壓破裂。為此,可在盲板和閥門之間加設放空管或壓力錶,並派專人看守,否則應將管路拆卸一節。有些短時間的動火檢修工作可用水封切斷氣源,但需有專人在現場看守水封溢流管的溢流情況,防止水封失效。
劃定安全作業區隔離是安全隔離的最好辦法,就是在廠區或車間內劃定一個安全作業區,將要焊補的容器或管道拆卸下來送到安全區進行焊補。這個固定的安全作業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技術要求。要求作業區內無易燃爆物及其管道和裝置,作業區距離易燃爆物及其裝置和管道至少10米以上。室內作業區要與可燃物生產現場隔離開,不能有門窗、地溝串通。要保證附近正在生產的裝置由於正常放空或一旦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安全作業區,否則要另選作業。安全作業區要常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和裝置。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懸掛防火安全標誌。
在未受取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之前,不得動火焊補檢修。例如某發電廠新安裝兩臺發電裝置,油罐已灌進1萬多噸油後,發現有一根油罐漏油,未採取安全措施,甚至未進行安全隔離就進行焊補,結果油管著火爆炸,引起整個燃油系統著火爆炸。
(2)嚴格控制容器內可燃物含量
在進行安全隔離後要仔細清除容器內的可燃物,通常用蒸汽蒸煮,接著用置換介質將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質和有毒物質置換排出。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二氧化碳、水蒸氣和水等。
置換焊補的關鍵是嚴格將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控制在安全範圍內,要求其含量不得超過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1/4,使其不能達到爆炸濃度極限,以保證焊補安全。當操作者在容器內部焊補時,尚需保證容器內的氧含量為18%-21%,毒物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
在置換可燃物時,要注意考慮置換介質與被置換介質之間的比重關係。當置換介質比重較大時,應從容器最底部充入置換介質,從最高點向外排放。考慮到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互相混合和滯留,所以不能以超過容積的幾倍來判定是否完全置換,而應在容器內取樣分析。取樣部位要有代表性,要以著手焊補前半小時取得的樣品分析為準,在焊補過程中還要不斷取樣分析。
有時需要將置換介質加熱後才能把潛存在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趕出來。當用水作介質時,將容器灌滿也就可以。進入容器內部氣焊時,點火和熄火都應該在容器外部進行,防止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內。
對於未經置換處理或雖經理處理但未取樣分析的可燃物容器,均不能動手焊補。例如某單位焊補一個有裂縫的空汽油桶,由於未進行任何處置,甚至連加油口的蓋子也沒開啟就進行焊補,結果造成汽油桶爆炸,正在焊接的焊工被炸死。
(3)清洗容器
在燃料容器進行置換處置後,還必須對容器的裡裡外外進行仔細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常常被吸附在裝置管道內表面的積垢 中,或者滲進外表面的保溫材料內,使得它們難以被徹底置換出來,而在焊補過程中受溫差、壓力變化的影響陸續散發出來,引起爆炸著火事故。
容器清洗一般可採用氫氧化鈉(火鹼)水溶液清洗。方法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後逐漸加入鹼片,同時緩慢攪動,待鹼片全部溶解後,才可通入蒸汽煮沸。進蒸汽的管道末端要伸至容器的底部,不可先放鹼後加水,因為鹼溶解時要放出大量的熱量,這樣會發生危險。
如果不用鹼水清洗而是在容器裡灌滿清水也可保證安全,但要儘量多灌水,以縮小容器內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空間,容器頂部留出與大氣相通的孔口,減少可燃氣體和空氣的混合物的積聚。
另外,也可將氮的泡沫吹入已經被置換處理後的容器內,使容器內壁覆蓋一層厚厚的氮泡沫,然後在容器外進行焊補,也可以保證操作安全。
(4)空氣分析和監視
由於容器的`卷邊縫隙、底腳以及保溫材料中可能會逸出可燃物介質,從而導致焊補過程中容器內外空氣成分的變化。所以在焊補過程中必須一直用儀表監視容器內外氣體成分變化,一旦發現可燃物含量上升,應立刻尋找原因,加以排除。濃度上升到危險濃度時,要立刻停止焊補,再次清洗到合格。
(5)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焊補前應開啟容器上所有的入孔、手孔、清掃孔、放散孔等。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6)安全組織措施
1)在焊補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計劃,包括焊補作業程式、安全措施和施工草圖等。通知廠內消防隊、急救站、生產車間等各方面作好應急安排。
2)在工作地點周圍10米內應停止其他用火工作,易燃爆炸物品應移動安全場所。
3)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照明、手提行燈要帶護罩,採用12伏安全電壓源。
3、帶壓不罩焊補的安全措施
帶壓不置換焊補就是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使可燃氣體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從而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時在正壓的條件下,讓可燃氣體以穩定不變的速度從容器的裂縫處擴散逸出,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穩定的燃燒系統,點燃氣體後,再進行焊補。
採用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需要置換和清洗容器,有時可以在不停產的情況下焊補,處理工序少、時間短,有利於生產。缺點是:爆炸因素變化多,稍不注意就會招來嚴重事故。這種方法只有技術力量強、企業管理健全、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工廠企業,在做好充分周密的準備工作,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才可使用,否則不宜進行。絕對禁止焊工擅自進行帶壓焊補。
為了確保安全,帶壓不置換焊補燃料容器及管道時,必須嚴格按照下列技術要求進行,才能有效地防止爆炸著火事故:
(1)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
目前有的部門規定氫氣、一氧化碳、乙炔和發生爐煤氣等的極限含氧量以不超過1%作為安全值,它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在常溫常壓下氫的極限含氧量是4.65%,但考慮到壓力、溫度及儀表和檢測的誤差等,所以規定為1%帶壓不置換焊補之前,必須進行容器內氣體成分的分析。焊補過程中,也要進行氣體的分析(可安置氧氣自動分析儀)。當發現系統中氧含量增高時,應儘快找出原因及時排除。氧含量超過安全值時應立即停止焊接。
(2)正壓操作
焊補前和焊接過程中,容器內必須連續保持穩定的正壓,這是關鍵。一旦出現負壓,空氣進入正在焊補的容器中,必然引起爆炸。
正壓大小要控制在1.47~4.9千帕之間。正壓太大會猛烈噴火,給焊接操作帶來困難,甚至使熔孔擴大,噴出更大的火焰,造成事故;正壓太小會使空氣滲入容器內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必然引起爆炸。
(3)嚴格控制工作地點周圍可燃氣體的含量
無論在室內還是在室外進行帶壓不置換焊補時,工作地點周圍空間滯留的可燃物含量必須小於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或1/4。根據氣體性質(比重、揮發性等)和廠房結構特點等選擇氣體取樣部位,要保證檢測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否則不能施焊。
(4)焊補操作的安全要求
1)焊工應避開點燃的火焰,防止燒傷。
2)預先調好焊接規範(即焊接工藝引數),焊接電流太大會在介質的壓力作用下,產生更大的熔孔,造成事故。
3)遇到周圍條件發生變化,如系統內壓力急劇下降或含氧量超過安全值等,都要立即停止焊補。待查明原因,採取相應對策後,再進行焊補。
4)焊補過程中當發生猛烈噴火時,應立即採取消防措施。在火未熄滅之前不得切斷可燃氣體的來源,不能降低系統壓力,以防容器吸入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操作人員要預先經過專門培訓,有較高的技術水平。
6)安全技術措施細緻到位,現場組織應嚴密可靠。
容器裝置內部焊割安全作業
1、容器裝置內焊割作業的危險性及安全措施
在電力生產建設和裝置檢修中,經常需要進入容器裝置內部動火焊割,在容器裝置內部焊割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性,除了存在易中毒、易窒息、易觸電等危險因素外,還因在容器裝置內部作業時人員進出困難、聯絡不便,易出現事故發生後不易被人發現的情況,導致事故危險性的擴大而造成傷亡事故。所以容器裝置內部焊割作業時,要嚴格遵守容器內部動火作業有關要求和規定,保證安全作業。
進入容器裝置內部焊割作業時,除必須遵守焊割作業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做到“八個必須”,即必須申請,並得到批准;必須進行安全隔絕;必須置換、通風;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必須在容器外設有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進入裝置內部動火的安全措施有:
(1)進入裝置內部前,要先弄清容器裝置內部的情況。
(2)該裝置與外界聯絡的部件都要進行隔離和切斷,如電源和附帶在裝置上的水管、料管、蒸汽管、壓力錶等均要切斷並掛牌警示。有汙染物的裝置應按前述要求進行清洗後才能進入內部焊割。
(3)進入容器內部焊割要實行監護制,派專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能隨便離開現場,並與容器內部的人員經常取得聯絡。
(4)裝置內部要通風良好,不僅要軀除內部的有害氣體,而且要向內部輸送新鮮空氣。但是,嚴禁使用氧氣作為通風氣源,防止燃燒或爆炸。
(5)氧乙炔焊、割炬要隨人進出,不得任意放在容器內。
(6)在容器內部作業時,要做好絕緣防護工作,防止觸電事故。
(7)做好人體防護,減少煙塵等對人體的侵害,目前多采用靜電口罩。
2、進入容器後為什麼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由於進入容器裝置內部工作時危險因素很多,儘管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仍會有一些不安全因素無法徹底排除或難以預見。如焊工進入酸罐、酸塔、管道檢修,其酸液、酸霧無法清除乾淨。又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因動火高溫造成二次揮發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焊工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是防止自身免遭危害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防護用具主要用來防塵、防毒、防腐蝕、防靜電、防高空墜落、防物體打擊等。例如毒物對人的傷害主要以煙塵、霧、氣體的形式,透過皮膚和呼吸道進入人體,有些物質還會直接對眼睛、皮膚造成傷害。我們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具後,就可以防止這種傷害。
3、監護人的職責要求
進入容器裝置的內部焊割時必須設定監護人,並且監護人要盡職盡責,確實履行其職責。一般說來,監護人主要責任有如下必點:
(1)工作前,監護人要做如下檢查:
1)檢查是否辦理了申請、批准手續,作業證中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現場一致,並且要檢查落實。
2)工作人員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工作要求,安全措施、工作任務是否明確。工作人員使用的安全帶、防護用具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3)架子、梯子、欄杆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是否符合規定。
(2)監護人應對被監護人的安全負責。工作前必須規定好聯絡訊號,否則不準開始工作。監護人有權監督和要求被監護人執行安全措施。如發現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其工作。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尚不完善或還未落實的危險作業,應督促改進,經提出後,如仍不改進,應拒絕參加監護工作,並報告部門負責人。
(4)監護人必須嚴禁利用電動車、吊車、捲揚機等電器裝置作起吊作業人員之工具。因為遇停電時,作業人員就無法從有毒區退出。
(5)監護人員必須選擇適當的監護地點,注意自身防護,同時要做好處理事故的一切準備工作。監護人員不許離開現場,不準參與施工作業,不能做影響監護工作的任何事情。
(6)當作業人員發生意外時,監護人員應戴好防護用品,採取科學的方法,給予有效的搶救。嚴禁不講科學,盲目蠻幹而使事故擴大。
(7)監護人員一般應有兩人擔任,對於時間長,需要倒班監護的工作,應增加人員並輪換進行。但交班時必須交接清楚。監護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搶救經驗,年老體弱者不能擔任。
在整個作業過程中要求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這是因為各類事故往往是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如進入容器裝置內部,經常會出現缺氧和二氧化碳含量超標並存的情況。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常被人們認為是無毒氣體,因為無臭無味而不易被人察覺它的危險性。當檢修人員進入這種存有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的容器內部進行檢修作業時,由於勞動強度大,免不了要氣喘吁吁地大口呼吸,大量的二氧化碳進入肺泡。因二氧化碳透過肺泡膜的能力比氧氣大25倍,會造成體內二氧化碳滯留,加上缺氧引起窒息,會使檢修工人在吸入這種氣體後短短的幾秒之內,幾乎像觸電般地迅速昏迷倒下,中毒致危。如果不馬上將其搶救過來,極易造成死亡。這種中毒現象,在醫學上稱為“閃電型”中毒。除上述混合氣體外,還有氰化物氣體等也能使人發生“閃電型”中毒。“閃電型”中毒在進入容器內工作中,時有發生,危害極大。特別是發生中毒事故後,往往在搶救時出現手忙腳亂現象。有的不尊重科學,有的違章指揮,連防毒面具也不戴就盲目進入容器搶救,結果連續出現“閃電型”中毒,造成事故擴大化。
總之,監護人要嚴守崗位,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密切注視被監護人的工作情況,就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2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裝置,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執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並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登出手續,並及時向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彙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執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於1次,發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並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並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3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後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牆。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閒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壓力容器的現場監管,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執行,避免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塔河採油一廠。
第三條 參考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20xx年第373號令]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勞部發(1993)442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鍋字[1990]3號]
第四條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第二章 各部門職責
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註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壓力容器註冊證書的管理。
3、負責壓力容器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的歸口管理。
第六條 裝置物資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原始資料管理。
2、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技術方案。
3、負責管理壓力容器使用的變更及調撥。
4、負責壓力容器報廢工作的執行。
第七條 生產執行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施工的具體實施和過程管理。
2、負責新壓力容器的註冊。
3、負責年度和全面檢驗的配合施工組織和過程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科職責
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第九條 分隊、站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壓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檢驗、年度計劃的申報。
2、負責壓力容器現場安裝、搶檢、維修的日常管理,同時負責壓力容器註冊工作的督促。
第三章 壓力容器的註冊
第十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註冊和辦理使用證。
建設專案使用的壓力容器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登記、註冊和辦理使用證,生產執行科負責組織施工單位辦理註冊使用證,裝置物資科負責提供註冊所需的基礎資料;具體要求:
建設施工單位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並攜帶以下資料向自治州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交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註冊和辦理使用證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稽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使用證辦理完畢後,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備案,並建立檔案,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證應在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後三個月之內交質量安全環保科歸檔,同時分隊、站和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定期對壓力容器註冊情況進行對接,及時督促生產執行科完成壓力容器的註冊工作。
第四章 定期檢驗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檢驗計劃的制定
1、各分隊、站於11月中旬將下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上報質量安全環保科。檢驗計劃包括:年度檢驗、全面檢驗計劃和一年壓力容器檢驗完成情況,並對實施計劃分解到月度。
2、質量安全環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並通報生產執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計劃,並按期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負責落實壓力容器檢驗費用。生產執行科負責壓力容器全面開罐檢驗的配合施工和過程監管,裝置物資科負責提供壓力容器檢驗註冊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 經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由生產執行科組織施工單位按檢驗機構提出方案要求進行整改,經再次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規定。
2.主題和適用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和檢驗的有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所屬各部門。
3.工作要求
3.1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同時具有齊全的安全檢驗技術資料,容器本體上應裝金屬銘牌。
3.2壓力容器在進行安裝前,應由壓力容器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先制定施工方案,報主管經理、裝置、安全管理部審查後方可施工。
3.3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後,先有我公司初驗後,再報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驗收,同時,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並進行安全定級,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3.4壓力容器在使用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參加培訓,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3.5壓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進行修理,應報修理方案,經有關部門批准,報安全部門備案後方可修理。
3.6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審驗,未經審驗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必須報廢。
3.7壓力容器應裝有靈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壓力錶、液位表、溫度計、安全閥。並按規定進行校驗。
3.8壓力容器如需變更使用條件和用途,應報安全管理部辦理變更手續。壓力容器報廢應辦理報廢手續。
3.9發生壓力容器事故,應立即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檢查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鄭州黃金葉實業總公司安全保衛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
5.管理程式
5.1安全管理部負責本標準的貫徹實施。
5.2其它有關部門負責本標準的落實。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總公司安全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