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一般公司都會擬定公司章程,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註冊名稱: ***(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 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XXX區XXX路XXX號XXXX。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1000 萬元。

  第六條 存續期限為:10年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由 兩 方股東出資設立,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三章 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式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 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 本人持股資料;

  (2)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 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透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四章 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範圍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准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南京寧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

  第六章 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管理

  第七章 股權投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收益與分配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註。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註。

  第二十七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二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二十九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章 股權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合併或分立

  第三十三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併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併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合併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公告三次。

  第三十六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透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登出

  第九章 股權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透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十四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資訊,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五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4)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