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家禽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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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禽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三條 本合作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本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二章 名稱、住所及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社名稱:***********家禽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六條 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七條 本社業務範圍:為成員提供家禽養殖所需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以及與家禽養殖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第三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的成員。 本合作社成員中以養殖農戶為主(農戶佔成員總數的100%以上)。

  第九條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須履行以下程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維護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依照章程規定享有權利。

  (二)經本合作社理事會稽核並討論透過。

  本社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宣告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一條 成員主動宣告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出手續。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四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全作社。 第十五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對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

  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20%)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六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於60%;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構成。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

  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1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5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的票數透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務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議。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經營管理負責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七條 本合作社不設立監事會,只選舉執行監事一名,執行監事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行監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後方能當選理事。

  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

  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佔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 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 成員的姓名、名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由5名成員共同出資,出資額為***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上述出資已於*年*月*日由全體成員交付到本農民專業合作社。 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第七章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是獨立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01月0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15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成員、執行監事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於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餘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稽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全體成員評估作價後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經理事會稽核,成員大會討論透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一條 根據成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

  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百分之10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二條 根據成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取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風險金,用於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四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照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註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採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依照成員出資按比例分擔。

  第四十九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執行監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託縣農業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條 本合作社根據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九章 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透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並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 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第五十六條 本社對成員除名、對10萬元以上的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承擔10萬元以上的擔保事項應向成員公告,接受社會捐贈10萬元以上款項的及其處置的應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七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在本合作社辦公場所公示欄公告方式釋出,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在興隆縣電視臺釋出公告方式釋出。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透過,成員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社員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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