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的置業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2016最新的置業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今天中國人才網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2016最新的置業有限公司章程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XXX、XXX、XXX於XX年X月X日在XXX大酒店制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 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房地產開發、銷售。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X萬元 。 公司註冊資本分三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XXX萬元,於2013年XX月XX日前繳納。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名稱及住所如下: 股東:XXX 住所: 身份證號: 股東:XXX
住所: 身份證號: 股東:XXX 住所: 身份證號: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如下: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於每年三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五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備註: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