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外商獨資企業章程範本(公司法)

2015最新外商獨資企業章程範本(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規,******有限公司<簡稱境外投資者>於****年**月**日在中國**省***市設立外資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外資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外資企業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國****市****路**號。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第三條 境外投資者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職務:****,國籍:****。

  第四條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 外資企業為中國的法人,受中國的法律管轄和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外資企業的宗旨是:****。

  第七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範圍是:****。

  第三章 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

  第八條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萬元人民幣。經營規模為年銷售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其構成為****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元現匯。

  第十條 境外投資者履行出資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 投資者繳付出資額後,應當聘請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以及外資企業的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它原因導致註冊資本發生重大變化,均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外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批准監事的報告;

  5、批准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准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外資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外資企業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修改外資企業章程;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設董事會,由境外投資者委派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會職權主要如下: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決定外資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5、制訂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外資企業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外資企業形式的方案;

  8、決定聘任外資企業的高階職員;

  9、制訂外資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長是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資者委派產生,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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