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不少大學都會有校友會這樣一個組織,這是他們之間溝通聯絡的橋樑,那下面小編就給大家整理分享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校友會(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PK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絡,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絡和情況交流;
(二) 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 進行學術交流;
(四) 組織聯誼活動;
(五) 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北京大學(包括西南聯合大學、燕京大學、中法大學、北京醫科大學和院系調整時併入北京大學的其他高等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透過稽核後,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四)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及時更新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會員資訊。
第十二條 會員長期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不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透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後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北京大學或其他單位組織資助;
(三) 捐贈;
(四) 業務活動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每年會費數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公佈一次帳目。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覺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北京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5日內上報教育部審查,教育部審查同意後30日之內報民政部核准,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校友聯誼活動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