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

  在現實社會中,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1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專案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專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專案,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XXX XXX XXXXXXX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註: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作相應修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型別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於股東會透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範圍(以營業執照核准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專案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註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註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透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透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登記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3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範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專案,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後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為(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式和職權範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定;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後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並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餘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出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後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或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4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數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5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為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專案,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佔註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型別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7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透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註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准,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後,採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願、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於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範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範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採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透過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增減註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範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採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託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採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髮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覆。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託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階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准並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階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透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於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透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透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迴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迴避的董事未主動迴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迴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迴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託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局彙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檔案;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並在事後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餘,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後,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採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採取公曆年制,即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曆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後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於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並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後,若有剩餘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透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透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透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於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範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式的檔案。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透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透過時間。位於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並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於其內容較多,通常採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範圍;

  公司的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註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佔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透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登出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透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透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託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採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檔案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透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製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後應註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新增股東資訊)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透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10

  總 則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製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公司註冊資本

  六、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七、本公司的股東:xxxx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八、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xxxx以貨幣出資萬元,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十、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十二、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四、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十六、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二十二、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十三、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萬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其他事項

  二十四、本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經股東委派XX為本公司監事

  監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XX年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專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13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餘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透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檔案;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檔案;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籤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並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1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註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透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版15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並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築物、裝置、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於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製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於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並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併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於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且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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