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檢察長工作心得體會範文

檢察院檢察長工作心得體會範文

  做為人民檢察院的一名檢察長,我個人認為按照辯證唯物主義觀點,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和諧也始終處在變化發展的狀態。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一個和諧的法制社會,法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當前,在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現象中,有相當一部分問題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說沒有嚴格地依法辦事、依法辦案。因此,要實現和諧,必須加強法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根本職責就在於透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服務。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不僅表現在國家政治體制中,還表現在司法體制和各種訴訟程式中,檢察機關透過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實施對國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的法律監督;透過行使批捕權、公訴權,實施對公民守法情況的監督;透過行使訴訟監督權,實施對刑事、行政訴訟活動和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也就是說,在我國憲政體制下,檢察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懲治腐敗,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職責,理應在維護社會和諧中發揮重要作用。

  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和諧社會是一個穩定安寧的社會。批捕權、公訴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派生權,檢察機關透過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批捕、起訴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服務。一是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等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二是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殺人、搶劫、綁架、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努力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三是依法懲治各類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重點打擊金融詐騙、非法集資、製假售假、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犯罪活動,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努力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同時,認真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嚴重刑事犯罪,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對未成年犯、初犯、偶犯、過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採取輕緩的刑事政策。在打擊嚴重犯罪的同時,挽救失足者,實現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反腐倡廉,維護社會廉潔高效。腐敗是引發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和諧社會重要的組成部分,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維護社會利益分配和權力執行過程中的公正,提高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一是集中力量查辦貪汙賄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眾反應強烈、阻礙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二是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的案件,重點查辦發生在重大工程專案建設、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遷、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國有企業重組改造、破產和經營活動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職務犯罪案件。同時,正確處理打擊犯罪與服務發展的關係,從有利於懲治腐敗、維護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和教育幹部出發,正確運用政策法律,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旗幟鮮明地支援改革者,保護創業者,教育失誤者,打擊誣告者。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積極開展個案預防、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長效機制。

  加強訴訟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社會是一個公平的社會。只有在一個公正的環境裡,社會才能和諧穩定、健康發展,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各得其所。檢察機關要透過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能,糾正司法不公現象,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的公正。要加強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和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以及不依法交付執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切實防止和糾正打擊不力的現象。要把打擊犯罪與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有機結合起來,對於違反法定程式,不該立案而立案、錯捕、錯訴、輕罪重判、無罪判有罪,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現象,要堅決予以糾正,依法保障人權;堅持訴訟監督和查辦職務犯罪相結合的原則,注意發現和查處司法不公、執法不嚴背後的職務犯罪案件,嚴懲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

  正確處理涉法上訪問題,支援群眾合理訴求,維護社會協調平和。和諧社會是一個寬容平和的社會。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要牢

  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群眾的訴求,滿腔熱忱地傾聽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真心實意地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拓寬、暢通人民群眾對公正的訴求渠道,嚴格落實責任和措施,限期辦結,防止出現拖延耽擱;對辦結的案件,加強回訪和跟蹤檢查,確保取得群眾滿意的效果;積極拓寬、暢通群眾對公正訴求的通道,建立健全以預防控制、資訊傳輸、快速反應、協調配合等為主要內容的信訪工作長效機制,依法及時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對涉及檢察工作的來信來訪案件,要逐案制定具體解決方案,妥善處理群眾涉法上訪問題,化解矛盾、排除糾紛,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努力維護好發展穩定大局。

  迅速應對複雜矛盾和突發事件,增強維護社會和諧的應緊應變能力。正確處理社會矛盾和突發事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也是衡量檢察機關執法能力和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隨著改革深入推進,社會利益關係更為複雜,各種矛盾更加凸顯,棘手問題層出不窮,突發事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直接面對社會和群眾,承辦大量案件,每一個案件的背後,都可能隱藏著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檢察機關辦案過程就是處理社會矛盾的過程。特別是當前許多社會熱點問題,如土地承包徵用、城市房屋拆遷、企業破產、職工下崗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處理不好就可能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廣大檢察干警特別是領導幹部,一定要增強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化解矛盾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事物發展的規律進行科學預測、科學決斷,把握矛盾的發展方向,增強工作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及時作出判斷。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做到早防範,早化解。要增強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冷靜分析,沉著應對,弄清事件的性質和原因,果斷處理解決,防止驚慌失措,處置不當,留下隱患和引發新的矛盾。要講究策略和技巧,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因循守舊、固步自封,敢於突破舊的落後的思維和習慣,充分利用各種條件,使矛盾得到化解,使問題得到解決。

  拓寬檢察工作視野,參與環境保護,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完善的和諧社會不僅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更是其應有之義。目前,檢察工作在參與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方面是目前檢察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非常薄弱甚至空缺的環節。對此,要利用人才優勢,積極開展這方面的理論調研和探索,不斷拓寬檢察工作視野。要加強對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行為的立案監督;加大對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環境監管失職、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等瀆職犯罪的查處力度;對環境汙染公害案件,積極探索公益訴訟的監督渠道和方式,透過這些工作以促進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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