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範本(通用5篇)

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範本(通用5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書,簽訂了協議書就有了法律依靠。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範本(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二、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普通合夥)。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五、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 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出資評估

  1.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 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時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2.全體合夥人一致確認 方以勞務出資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元。

  七、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八、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九、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公積金 %;

  (2)提取公益金 %;

  (3)剩餘利潤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5.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 各自出資的比例 承擔債務。

  6.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7.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十、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十二、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十三、合夥事務的執行

  1.委託執行人

  (1) 方負責經營管理, 方負責財務出納, 方負責財務會計。

  (2)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作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負責人。

  2.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 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夥人表決透過,表決實行 一人一票 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3.其他合夥人對執行人的監督權

  (1)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十四、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及合夥企業事務的決定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一般事項應實行合夥人 一人一票 並經全體合夥人 過半數 透過的表決辦法,重大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 一致 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享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十五、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任何條款,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十六、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十七、合夥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應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九條盈餘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九條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6)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十八、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6.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四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且可由其他合夥人全體決定除名。

  十九、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合夥企業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二十、保密

  協議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保密義務永久有效。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協議終止、解除以及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二十一、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

  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二十二、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其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日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十三、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四、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牴觸。

  二十五、補充及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

  二十六、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2

  甲:

  乙: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 專案,總投資為 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 萬元,乙方以 方式入股。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專案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 專案債務按照甲方 %、乙方 %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按比例在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負責技術和專案現場有關事宜,甲方負責日常管理;與業主、監理方、設計單位的各種工作聯絡(包括協商、簽證等)及日常事務。

  第七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透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九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3

  合夥人: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夥人_______(姓名),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 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xxxxxxxx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 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

  其許可權是:(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夥債務。(5)___________。

  2.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1)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3)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 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xxxx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xxxx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4

  xx建築工程公司(甲方)

  xx裝修設計公司(乙方)

  為發揮雙方的優勢,共謀發展,併為今後逐步向組成集團公司過渡,雙方經過充分友好的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一、建立密切的技術合作關係,今後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裝修設計任務均交給乙方承擔。

  二、乙方保證,在接到任務後,將立即組織以高階工程師為領導的精幹設計隊伍,在0日提出設計方案,並在方案認可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設計圖紙。

  三、為保證設計的質量,甲方將毫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築技術資料。

  四、裝修施工隊伍由甲方組織,裝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組織實施。施工期間,乙方派出高階工程師監督施工,以保證工程的質量。

  五、甲方按裝修工程總費用的千分之x向乙方支付設計費。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xx建築裝修工程集團公司組建意向書》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最新投資人合夥協議書5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自願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甲、乙雙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資金優勢,合夥成立、經營一家飯店,為顧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飯菜和溫馨、舒適的就餐環境,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合夥名稱和經營場所地點

  1、合夥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場所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範圍

  甲、乙雙方的合夥經營範圍為:餐飲。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甲、乙雙方以現金共同出資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20%;乙方出資_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80%。

  2、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各自的出資存入以甲方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摺(開戶名稱: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存摺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權。一方逾期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繳付出資金額的萬分之十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第六條飯店品牌

  1、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作為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品牌。

  2、甲方保證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該品牌能由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該品牌主張權利,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品牌禁止

  1、在合夥期間,甲方不得單獨或與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如違反約定,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__元。

  2、在合夥期間,如發現他人使用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個月內就他人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第八條合夥財產

  甲、乙雙方的出資、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夥財產,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

  第九條財務收支

  1、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一切款項的收支,必須如實記帳。

  2、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夥財產__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_元)的款項,必須事前徵得對方同意或事後取得對方認可,否則,以私自侵佔論。

  3、甲、乙雙方在每月的1-5日對上個月飯店的收支帳冊等財務資料共同進行核查,並就核查結果形成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由雙方共同簽名確認,雙方各自儲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響正常財務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飯店的收支帳冊進行核查。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員工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盈餘,按甲方佔40%、乙方佔60%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有合夥盈餘,甲、乙雙方每隔________個月進行一次分配。

  2、虧損分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

  第十一條合夥事務執行

  甲、乙雙方決定由甲方擔任合夥負責人,執行合夥事務,其許可權為:

  1、辦理飯店成立的有關工商、稅務、衛生等證照手續。

  2、對日常合夥事務進行全面管理;

  3、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4、訂立經營價格,出售合夥的產品,購進常用貨物;

  5、支付合夥債務。

  6、其他合夥事務。

  乙方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甲方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並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報告一次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入夥和退夥

  新合夥人入夥: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需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對方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重大事項

  合夥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名稱;

  2、改變合夥的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7、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1、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應歸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賠償;

  2、禁止甲方或乙方單獨或與他人在廣西南寧市城區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經營範圍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組織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解散和清算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甲、乙雙方擔任或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合夥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十條第1項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如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十條第2項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其他合夥人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按第五條第2項的約定處理;如逾期_______日仍不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按退夥處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未約定,甲、乙雙方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國家法律的規定執行。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4、甲、乙雙方相互向對方出具身份證影印件一份,由對方收存。

  5、本協議簽訂地點:廣西南寧市青秀區。

  6、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後生效。

  甲方(合夥人):

  乙方(合夥人):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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