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級交通安全手抄報內容
四年級交通安全手抄報內容
引言:交通安全,關係到每個人,每個人都要重視交通安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交通安全手抄報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交通安全常識
1、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汽車、電車等機動車,是人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為保證乘坐安全,應注意以下各點:
(1)乘坐公共汽(電)車,要排隊候車,按先後順序上車,不要擁擠。上下車均應等車停穩以後,先下後上,不要爭搶。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帶入車內。
(3)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4)乘車時要坐穩扶好,沒有座位時,要雙腳自然分開,側向站立,手應握緊扶手,以免車輛緊急剎車時摔倒受傷。
(5)乘坐小轎車、微型客車時,在前排乘坐時應繫好安全帶。
(6)儘量避免乘坐卡車、拖拉機;必須乘坐時,千萬不要站立在後車廂裡或坐在車廂板上。
(7)不要在機動車道上招撥出租汽車。
2、騎腳踏車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
騎腳踏車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如下:
(1)要經常檢修腳踏車,保持車況完好。車閘、車鈴是否靈敏、正常,尤其重要。
(2)腳踏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上街。也不要人小騎大型車。
(3)不要在馬路上學騎腳踏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要騎腳踏車上街。
(4)騎腳踏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靠右邊行駛,不逆行;轉彎時不搶行猛拐,要提前減慢速度,看清四周情況,以明確的手勢示意後再轉彎。
(5)經過交叉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來往的行人、車輛;不闖紅燈,遇到紅燈要停車等候,待綠燈亮了再繼續前行。
(6)騎車時不要雙手撒把,不多人並騎,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鬧。
(7)騎車時不攀扶機動車輛,不載過重的東西,不騎車帶人,不在騎車時戴耳機聽廣播。
(8)學習、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知識。
交通安全的心得體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道路交通參與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在單位的統一組織下,我們集中學習了全文,自己認真學習每一項條款,與過去的有關法規反覆對照,有了新的認識,體會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於城市交通進一步規範,更重要的是保護他人、保護自己。1999年瀋陽市出臺政府令,在全國首次明確規定五種交通事故行人負全責,行人違章被撞司機不負責任。在全國引起了“撞了白撞?”問題很的大爭論。這違背了人文主義精神,違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人民的人生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人的生命高於一切,如果說行人錯在違規,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話,那代價實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機剝奪了別人健康,生存的權力豈不是錯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說明了肇事司機的安全警惕性不高,應對突發能力不強,理應承擔責任。現在新交通法規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徹底否認“撞了白撞”的說法,這一點為司機的安全警惕性敲響了警鐘。新交通法裡,對行人的違規行為也作了相關處罰規定,在提醒駕駛者的同時,也對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國人民普及,讓群眾提高交通規範意識,目的除了規範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為保護他人更為保護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國民交通規範意識,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在一場交通意外發生之後,受傷者獻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圍的村民卻守著出事地點,不讓人破環現場,非要等交警來處理,傷者就這樣不能得到及時醫治,導致失血過多死亡。當時這件事情對我的.震動很大,不僅為傷者無辜喪命感到惋惜和遺憾,更為村民的愚昧偏執痛心。這樣的事情何止這一件呢,交通意外發生之後,得不到及時醫治,原因除了上述這種情況還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機棄傷者逃離現場;傷者被送到醫院以後因為資金問題的不到醫治等等。本來可以挽救的生命,就這樣被耽誤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後果。而在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裡,人道主義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及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除了這些規定以外,還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些條例充分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並且及時地保障了傷者的救援工作,不僅對駕駛人及目擊者提出要求,還對醫療機構做出了相關規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遺憾和悲劇的發生。所以,在提高國民交通規範意識的同時,應注意人文主義精神的培養,提高人文素質,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證交警作為一個執法者,能公正嚴明地履行職責,不會對行人和機動車造成無端的利益損害。在新法裡面特意制定了相應的約束性條款,保證機動車司機不會再交“冤枉罰款”,還規定了交警有違法行為,如私自收取罰款,違法扣留車輛,罰款不交國庫等15種行為之一,就必受行政處分。以前一直存在一種說法,就是交警是有執罰指標的,每天要上路罰多少輛車,收多少罰款。而在以前,這種說法也得到過一些交警人員的確認,在收費或罰款時,他們非常願意多收或多罰,因為這些錢與本機關和個人都有直接的好處,因此這些罰款,被稱為“冤枉罰款”。而新法裡面明確規定各地不得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依法收取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徹底杜絕了這種亂收罰款的現象,維護了廣大駕駛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這部法律對違章駕駛員的處理,也體現出了“以人為本”,駕駛人在現場的,按規定處罰,不得拖車。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果拖車不當造成損壞,還要依法賠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彌補了舊法的不足與漏洞,而且還充分的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不管是作為行人也好,駕駛人也罷,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認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徹底保護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權益,同時也使我們的城市交通建設安全規範,井井有條。所以它的貫徹執行,必將對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好好學習領會這部法律,不僅僅是讓它走上街頭,更重要地是讓它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