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案確立了什麼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藉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益,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堅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景,並在法律許可範疇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請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忍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併為修正、加強與保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權益法案》的主要目的

  1.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證。

  2.確立了議會的權力。

  3.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統治。

  4.國王日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權益法案》最重大的意義是:以法律權益代替君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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