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1

  第一部分 基本常識

  1、煙花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配製成的工藝美術品,透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2、煙花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並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4、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是哪一年釋出的,何時實施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於2004年10月25日釋出,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

  5、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哪幾個級別從高到低分別是什麼各級別燃放的要求是什麼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四個級別,從高到低依次為a、b、c、d。 a級:適應於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b級:適應於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c級:適應於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d級:適應於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6、煙花爆竹共分為哪幾類,分別是什麼其中哪些品種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煙花爆竹共分為14大類,分別為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旋轉升空類、吐珠類、線香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爆竹類、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其中升空類、旋轉升空類、煙霧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7、我國有哪些涉及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的規定

  答:我國對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995-2004)。

  8、煙花爆竹的外包裝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外包裝標註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淨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

  9、煙花爆竹的產品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標誌(內包裝標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10、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應為幾年

  答: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為3年。

  11、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場所、注意事項等,摩擦類應註明“不許拆開”字樣。

  12、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為什麼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答: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不僅關係到生產廠家本身的經濟效益和聲譽,更重要的是直接關係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產品質量和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凡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均須沒收銷燬。

  13、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有哪些

  答:一是d級產品。各種規格的d級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產品。 二是c級產品。 (一)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產品。 (二)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的c級鞭炮。 (三)長度≤60毫米、內徑≤8毫米且裝藥量≤0.3克的c級單個爆竹[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除外]。 (四)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的c級組合煙花類產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組合煙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漂浮物帶燃燒效果的組合煙花除外)。 三是b級組合煙花類、噴花類、旋轉類產品和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僅允許煙花爆竹專營單位配送給確定的燃放點有組織的燃放,其他地區不得銷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哪些類

  別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共四類產品。

  15、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為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

  16、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為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

  17、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應≤2米。

  18、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為多少旋轉直徑範圍為多少

  答: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應≤0.5米 ;旋轉直徑範圍應≤2米。

  19、噴花類產品的噴射高度有何規定

  答:噴花類d級要小於1米,c級要小於3米,b級要小於8米。

  20、線香類產品燃放效果有何規定

  答:線香類產品燃放時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時)。

  第二部分 總則

  21、新法規名稱是什麼何時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於何時開始正式實施

  答: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名稱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5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透過,2005年1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22、簡述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的演變過程

  答: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專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依照當時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規進行管理;第二階段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頒佈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煙花爆竹採取逐步限制,趨於禁止的政策,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階段為199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明確規定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第四階段為2005年12月1日開始,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透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將本市劃分為禁放點、限放區、準放區進行分類控制,並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煙花爆竹。

  23、新法規與以前的法規在立法原則上有何區別

  答:1986年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主要考慮了燃放者的利益,1993年市人大透過的《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要考慮了要求禁放者的利益。而2005年市人大透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兼顧了兩方面群體的需求,既要為市民燃放創造安全、方便的條件,防止傷亡、火警事故的發生,又要考慮要求禁放群體的需求,規定了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地點,以此緩解“禁”“限”兩難的社會矛盾,並引導民意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實現統一,達到建立“和諧社會”的目的。

  24、新法規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5、新法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26、新法規規定由誰組織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誰

  答:新法規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27、新法規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是哪些

  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分別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城管執法部門。

  28、目前市政府是如何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的

  答:市政府組織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監局、質監局、運輸管理局、交通執法總隊、城管執法局等30個相關單位,組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開展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9、新法規規定基層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答:一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30、新法規的宣傳工作應由誰組織開展

  答:一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三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三部分 燃放

  31、新法規的 “三限”是指什麼

  答:“三限”是指限制燃放的時間、品種和地點。

  32、新法規規定的八類禁放區分別指什麼

  答:我市八類禁放區分別是指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輸、變電設施;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重要軍事設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佈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33、禁放場所的具體範圍及看護有何規定

  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

  34、新法規中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是如何劃定的

  答:我市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的劃分是以五環路為界,五環路以外為準放區,允許常年燃放;五環路以內為限放區,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其餘時間不許燃放。

  35、新法規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什麼

  答:我市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煙花爆竹。

  36、新法規對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是如何限定的

  答: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37、新法規規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由誰確定

  答: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

  38、國家和本市慶典需在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39、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40、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41、兒童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兒童必須在成人的指導下,按照產品說明進行燃放,點燃的煙花爆竹發生熄火時,千萬不要再點火或伸頭去看。

  42、煙花爆竹燃放場地應如何選取

  答:應選擇在室外空曠、平坦無障礙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室內、樓道、陽臺上燃放,不得對人、對物燃放;嚴禁在繁華的街道、公共場所、建築、山林、高壓線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嚴禁酒後燃放。

  43、燃放吐珠類煙花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吐珠類煙花時,為防意外,應用物體固定成75度至90度角燃放,嚴禁手持燃放,嚴禁朝向人群、樓群或陽臺燃放。

  44、燃放噴花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噴花類煙花時,要平放地面,豎立穩固,點燃引線後立即離開到安全距離。

  45、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點燃時將人體偏離煙花一米以外,點燃後立即離開到50米外的安全地帶。如發生熄引或中途斷火,切勿探頭察看,15分鐘後再點備用引線或灌水處理。

  46、燃放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爆竹應在房屋外空曠的地方吊掛燃放,嚴禁手持燃放。

  47、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用小竹竿吊住線頭,點燃後手臂伸直,切勿靠近身體。

  48、燃放“二踢腳”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二踢腳”(即雙響炮)要直立於地面,不能橫放在地面上,嚴禁手持燃放。

  49、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時有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50、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什麼原則

  答: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廣大市民自律,社會公眾監督,基層組織引導,政府部門執法”的原則,確保燃放區內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第四部分 銷售

  51、本市對煙花爆竹專營有何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專營主要內容包括:由批發單位統一組織採購符合規定的貨源,並設立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專門儲存,配備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運輸專用車輛專門運輸和配送,由專門的銷售網點銷售。

  52、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53、銷售煙花爆竹須經哪個部門許可

  答: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54、銷售煙花爆竹需取得什麼資質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必須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取得安監部門核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55、銷售煙花爆竹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合法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後,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並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56、煙花爆竹銷售網點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銷售單位符合本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具備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相對獨立的銷售場所,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銷售地點距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性物質生產、儲存、經營單位設施等周邊100米以上;距離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以及高壓線保護區等周邊50米以上;在室外銷售的,需搭建統一的臨時銷售設施,臨時銷售設施應採用鋼架、防火材料製成;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裝置和器材;懸掛統一標識和張貼安全警示標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其他條件。

  57、怎麼樣領取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申請書

  答:在市和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廳領取或從網站下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址為: 。

  58、煙花爆竹銷售的行政許可有哪些程式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式進行許可,即為受理、稽核、複核、審定、告知五個程式。

  59、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時限為多少個工作日

  答:20個工作日以內。

  60、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品種、規格有什麼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

  售。 同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中規定,銷售網點應當採購、銷售本市批發單位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

  61、銷售網點向購買人出具的銷售憑證應當註明哪些內容

  答:應當註明銷售產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銷售網點的單位名稱和銷售人員姓名。

  62、銷售網點周圍有什麼安全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銷售網點周圍20米範圍內不得吸菸,不得用明火;50米範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63、銷售網點應當設定哪些警示牌和警示語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規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必須在網點附近的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語主要包括:嚴禁煙火、禁止吸菸、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等。

  64、臨時銷售網點什麼時間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臨時銷售網點從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五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至次年正月十五停止銷售活動。

  65、儲存煙花爆竹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必須設專用庫房,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儲存;二是庫房應設專人看管,嚴格保管、領發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帶入火具、火種、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部分 運輸

  66、運輸煙花爆竹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准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67、從外省市向本市運輸煙花爆竹辦理運輸證時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許可程式是什麼

  答:從外省市往本市運輸煙花爆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持供貨單位與購貨單位簽訂的訂貨合同(含煙花爆竹的具體品名、數量);二是《運輸爆炸物品申請表》;三是供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四是購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採購單位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辦理運輸手續。

  68、對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有何規定

  答:必須是有運輸爆炸物品資質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車。

  69、煙花爆竹運輸證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運輸證上應包括承運單位名稱,啟運地、途經地、運達地名稱,煙花爆竹具體品種、數量,運輸有效起止時間,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

  70、在本市範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有何規定

  答:在本市範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憑煙花爆竹專營單位市供銷合作總社的提貨單副聯專車運輸。

  71、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經營範圍是1類危險貨物運輸,方可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

  72、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運輸車輛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為1類危險貨物運輸。

  73、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三員”主要指哪三種人員上崗要求是什麼

  答:“三員”主要指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要求隨身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74、道路煙花爆竹運輸從業人員作業要求依據的標準是什麼

  答: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瞭解所裝運煙花爆竹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防護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確保運輸安全。

  75、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備什麼樣的技術狀況

  答:車輛技術等級應經檢測合格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

  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同時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061-2005)規定的技術要求。

  76、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標誌和安全附件應符合什麼技術標準

  答: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規定懸掛、安裝標誌燈和標誌牌;車輛外觀標誌和安全附件應符合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11/061-2005)的規定,並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保持車輛標誌和安全附件的清潔有效。

  77、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要求攜帶“安全卡”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答:交通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規定,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78、煙花爆竹是幾類危險貨物

  答: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2005)的規定,煙花爆竹屬於1類危險貨物。

  79、非法運輸煙花爆竹交通部門依據什麼規定進行處罰

  答: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80、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交通部門如何處罰

  答: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部分 罰則

  8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應受到怎樣的懲處

  答: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82、隨身攜帶煙花爆竹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嗎

  答: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客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83、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何責任

  答: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哪幾類

  答: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四大類:一是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二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三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四是不按燃放說明燃放煙花爆竹。

  85、違法燃放由何部門處罰,其處罰有何具體規定

  答:違法燃放由公安機關處罰,對違法燃放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6、運輸煙花爆竹不按運輸證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期限進行運輸的,公安機關如何處罰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處罰,並對煙花爆竹予以收繳。

  87、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應怎麼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行為,應按何標準給予獎勵

  答: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情況,應先向當地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舉報,由各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將舉報線索批轉至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 違法生產煙花爆竹的,按照生產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或者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按照採購、準備銷售和已經銷售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儲存煙花爆竹的,按照儲存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按照運輸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

  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

  88、受理舉報及獎勵程式是什麼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什麼材料

  答:一是登記,由市、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如實記錄,同時將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登記清楚。二是辦理,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接舉報後,立即轉市、區縣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的管理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或調查,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核實或調查的部門應於3日內形成書面材料報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三是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或被舉報的案件辦理終結後,自調查結束或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10日內,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應將是否獎勵的決定告知第一舉報人。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在1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或約定的密碼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稱,或約定的密碼)、聯絡方式及相關情況。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無法找到舉報人的,視為放棄獎勵。

  89、對固定攤點與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分別由何部門進行查處

  答:對固定攤點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對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

  90、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如何處置

  答: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就地銷燬,嚴禁與其它煙花爆竹同車運輸。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2

  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於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後,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後,三天內到厂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厂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准,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准;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准。憑批准檔案,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稽核同意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 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准。經批准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製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定,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的規定。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製度,設定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 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註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 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 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牴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 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裝置,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並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櫃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效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准後,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 嚴禁向未經批准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准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後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後,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 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衝撞、摩擦。

  第二十條 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 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託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並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 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 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後,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櫃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並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 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 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菸。 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溼。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菸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並按許可範圍依法經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於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5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並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並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後,方能上崗作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櫃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並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

  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菸。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溼。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菸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採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採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範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櫃應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採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後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並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6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菸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籤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採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櫃檯內禁菸。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彙報。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7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採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範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後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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