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的關係。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為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為規範,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裝置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裝置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九條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徵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後確定。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並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許可權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並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後,指定物業所在地社群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並於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並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後十日內報送材料,並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本,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並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並告知提出異議者複核結果。

  第十七條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並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並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2

  為了保證小區住戶的安全,杜絕各種事故的發生,保證小區工作正常運轉。特制訂本制度。

  一、忠於職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對進出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嚴盤細問,可疑人員和車輛未經批准,禁止入區。

  二、加強晝夜值班巡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報告,保護事發現場,出現重大問題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禁曠工、遲到早退,嚴格請銷假制度,從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負責區內的公共設施、裝置、共用設施裝置的看管工作,防止丟失現象發生,屬於責任問題依照內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五、實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晝夜24小時不斷人。

  六、本小區住戶什麼時候叫門及時開門,禁止私自給住戶和其它人員配發鑰匙。

  七、嚴格禁止與外來閒雜人員在門崗或門衛室聊天閒談,除領導臨時指定替換,不準門衛人員私自用任何人頂替值班。

  八、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員一定要把當天值班情況認真記錄清楚,雙方簽名,註明日期。

  九、負責門崗大門口到公路衛生區的環境衛生,不得堆積雜物和垃圾。必須經常打掃,保持乾淨、整潔。門洞內禁止住戶停放車輛,外來車輛一律停在大門外,禁止小商販入內。

  十、雨天掃淨門洞內積水,雪天全部上崗打掃轄區內積雪,如雪天無故不到,按處罰辦法處理。

  十一、做好安全預防事故宣傳教育工作,與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服從領導,共同把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領導臨時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三、實行獎懲制度,一年內不出現丟失現象和其它事故,每人獎200元。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3

  一、目的:

  規範全體員工行為,加強本公司員工隊伍的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

  二、適用範圍:

  新天美地花園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員。

  三、職責:

  3。1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有員工有義務嚴守規章制度、為公司利益而做出貢獻。

  3。2各部門負責人要對員工進行規章制度教育,並全面貫徹下去。

  四、關於服裝、裝束

  4。1進公司必須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乾淨;

  4。3進公司須戴工作證;

  4。4嚴禁工作證借給別人或借別人工作證入公司;

  4。5凡遺失工作證、工作服應儘快申請補領;

  4。6不得擅自塗改工作證,若要更改一定要經人事部辦理;

  4。7公司發放的安全鞋僅限在廠內使用;

  4。8公司發放的作業服、安全鞋、圍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關於上班時間

  5。1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5。2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外出;

  5。3僱員請假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主管批准後方可請假(特殊情況例外);

  5。4嚴禁無故曠工;

  5。5上、下班必須簽到;

  5。6不許代別人簽到;

  5。7不得塗改簽到表。

  六、關於廠內裝置和備件

  6。1裝置、備件要小心使用,應保持裝置整潔美觀;

  6。2注意整理整頓;

  6。3道路要保持暢通,不許擺放東西;

  6。4嚴禁對花園內的裝置亂塗、張貼;

  6。5節約用水,用電,不得浪費;

  6。6凡故意破壞裝置、設施,從嚴處理;

  6。7凡盜竊本公司財物,從嚴處理;

  6。8裝置引起故障時必須要及時報告相關領導,不得擅動機器。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本物業管理專案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型別:高層住宅;

  建築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牆;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裝置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慧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儘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大門口、佔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佔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裝置;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六)踐踏、佔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後大聲猜拳、酒後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製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說明情況,並在第三方(如、居委會、派出所或業委會委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5

  為保持乾淨整潔,使住(用)戶享有優雅舒適的生活環境,結合管轄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清掃保潔隊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不怕苦、不怕髒、不怕累,用辛勤汗水贏得社會的尊重和承認。

  (二)嚴格執行清掃保潔工作程式,按時完成各項任務,並按規定質量標準檢查驗收。

  (1)每天清掃行車道路兩次,上下午各一次。

  (2)每天早上清掃綠化帶、公共場所、人行道等各一次。

  (3)每天清運垃圾一次。電梯間、樓梯每週擦抹兩遍。

  (4)每隔三天清洗垃圾桶及其周邊一次。

  (5)每十天用藥物噴殺蚊、蠅、蟲一次,主要在垃圾桶、明溝、綠化槽、排水、排汙井等處。

  (6)每季度疏通沙井一次。

  (一)完成規定清潔任務後,應在區內認真巡查保潔,制止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二)業主、住戶提出預約上門衛生清潔服務或報告管道堵塞,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

  (三)保潔員在當班時間發現不衛生現象時,應立即予以清除,如工作量過大,應向領導報告,組織保潔員進行清除。

  (四)認真使用、保管各種清潔工具、機具,不得隨意亂放,以免丟失、損壞。有意損壞或丟失工具者,要照價賠償。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上班時不得無故離開工作崗位,不得無故曠工,請病、事假須得到上級批准。

  (六)注意儀容儀表,上班時應穿工作服、戴工牌,不得穿拖鞋、短褲上崗。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給予嘉獎、晉升:

  (1)對搞好清掃保潔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八)違反勞動紀律和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將按規定給予警告、停職直至開除的處理。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6

  為了強化物業保潔員的各項工作行為管理,提高物業保潔人員的工作效率,為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給大家一個乾淨、整潔、舒適的辦公環境,特制定本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

  一、物業保潔員工作職責、工作守則及工作時間:

  1、嚴格遵守企業管理制度、服從督辦人員指揮、服裝整潔、禮貌待人、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一絲不苟。

  2、保潔人員需每日全面、細緻的對衛生區域進行打掃、除塵。衛生區域包括:大廈(休閒區)、小樓(辦公室、走廊、衛生間、玻璃、百葉窗、暖氣片等)衛生。其中玻璃、暖氣片、百葉窗,每月擦拭兩次。

  3、休息日為週六(每月休二天)。

  4、物業保潔員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30下午14:00———18:30。

  二、物業保潔員工作制度及標準細則:

  1、物業保潔員上崗期間保持個人儀容儀表及個人衛生,維護公司良好形象;不大聲喧譁,嚴禁與公司同事閒聊,工作期間不影響員工正常工作;穿工裝上崗,保持工裝整潔、乾淨,工裝每週滌一次;不濃妝豔抹及佩帶不適宜的飾物;不留長指甲;不穿拖鞋上崗。

  2、工作時間內保證按時上崗,不得擅自離崗、不得私自使用辦公用品(如電腦、電話等)。

  3、按要求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所有工作在安排後必須立即行動。

  4、愛惜工作用具及公司辦公用品。如有工作用具損壞,可以舊換新。

  5、按工作職責每日全面清掃。環境衛生包括辦公室、前臺、走廊(掛畫),小樓衛生。其中辦公室衛生包括:辦公桌椅、公共辦公櫃、電腦、電話、室內玻璃、欄杆、地面吸塵、門框擦拭、辦公室內植物澆灌、擦拭魚缸、換水等。走廊衛生包括:掛畫、公司牌匾等。

  前臺衛生包括:前臺桌椅、飲水機、小櫃子、白板等。

  衛生間包括:洗手液、空氣清新劑(盒)、衛生紙等用品的及時更換。

  小樓衛生包括:辦公室、走廊(地面、地角線)、門窗、玻璃、百葉窗、衛生間(及時更換用品)、飲水間等。

  三、物業保潔員處罰規定

  1、凡查出衛生包乾區不衛生的,每次扣物業保潔員獎金50元,並責令其立即打掃。

  2、衛生管理人員(包括打掃衛生,打掃公共廁所人員)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髒、亂、差的每查出一次罰款100元。

  四、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附則

  1、本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解釋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2、本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物業公司環境清潔管理制度(通用7篇)7

  一、保潔員崗位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物業公司的規章制度,上下班乘坐消防電梯及走員工通道,不準使用業主電梯;

  2、不得在大堂、走廊跑動,大聲說笑,聚集聊天等;

  3、同事之間要團結友愛,不製造事端;

  4、對業戶要有禮貌,不能與業戶發生爭執;

  5、非工作需要,不準進入業戶房間或向業戶索要物品;

  6、撿拾業戶的物品、錢幣等,一律要上繳;

  7、對小區的設施,裝置要有責任心,精心愛護、保養,不能有短缺、損壞等;

  8、清理辦公室時,不準翻閱領導的檔案,更不準將檔案內容傳播出去;

  9、不得將小區內的任何物品私自帶出;

  10、不得在工作時間幹私活;

  11、自己負責區域內的衛生,須達到保潔標準;

  12、不得損壞保潔物品,如有損壞要賠償;

  13、上崗前不吃有異味的食物,保持良好形象;

  14、下班前,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檢查一遍,如有異常,馬上向上級領導彙報;

  15、每天的工作必須完工,將工具收好後,方可下班。

  二、保潔裝置領用制度

  1、保潔裝置要遵守“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

  2、領用裝置時,領用人自行檢查裝置的完好程度,因檢查不細,造成病機出庫而影響工作的,由領用人自行負責;

  3、使用裝置工作時,物業管理圈。如裝置發生故障,不得強行繼續操作,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4、因操作不當,發生機具、附件等人為損壞者,按規定照價賠償;

  5、歸還裝置時,必須保證裝置完好無損,內外乾淨,如有損壞應及時報修,並在領用簿上註明損壞情況及原因;

  6、為了計劃各部門收入支出,增收節支,使各項物品物盡其用,發揮其最大效率。

  三、清潔用具及消耗品物料使用制度

  1、常用清潔工具由保潔班長辦理領用手續,按實際需求分配給保潔員;

  2、申領的工具可存放於工具間,所用工具自行保管,需要使用時自行取用;

  3、使用工具中,應愛護清潔工具,如工具損壞影響使用的,可再行領用,領用時需以舊換新;

  4、工具使用完畢後清理乾淨及時放回工具間,不可隨意放置或丟棄;

  5、對於消耗品物料(各種清潔劑、空氣清新劑、香皂、衛生紙等)物業管理圈,由保潔班長辦理領用手續,按實際規定分發給保潔員使用;

  5、批准領取的清潔用品必須為清潔專用,不能挪為他用或者私用,一經發現,接受處罰;

  6、所領取物料若一次使用未完,可暫時存放於工具間內,待下一次使用時取出再用,應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不可隨意浪費。

  四、裝置操作制度

  1、在裝置使用前,瞭解裝置的效能、特點、功率;

  2、操作前,先清理場地,防止接線板、電機進水或因電線捲入正在操作的裝置中而損壞裝置;

  3、各種裝置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正確操作,正確使用;

  4、裝置使用後,按要求做好清洗、保養工作。

  五、保潔工具使用注意事項

  (一)裝置保養制度

  1、吸塵器每次用完後,擦去表面浮塵後,將電線纏好放到指定地點,每週將塵袋清理一次;

  2、多功能單擦機,每次用完後將剩餘的保潔劑倒掉並用清水衝淨,用抹布將機器裡外擦乾淨,以防鹼性保潔劑損傷機器;

  3、吸水機使用完畢後,將汙水倒掉,用清水沖洗裡外用抹布擦乾、上蓋開啟通風、以防潮氣腐蝕電機;

  4、玻璃器使用後需清洗乾淨,上水器要晾乾,清點無短缺後,放回袋內。

  (二)拋光機使用注意事項

  1、拋光前先檢查底盤是否上緊,以防拋光墊未夾緊而造成拋光墊變形,或底盤磨損地面;

  2、在拋光過程中注意不要碰到花盆、玻璃門、傢俱、牆等等一些堅硬物品,防止碰壞物品或滑破拋光墊;

  3、拋光機在工作中發現有異常聲音,要立即停機檢查,如強行工作會造成機器損壞;

  4、打蠟時,蠟水不易過多。正常一滴蠟水能拋一平米左右的地面;

  5、機器工作中要將電線放在操作者的身後,防止電線纏進機器裡;

  6、機器用完要將表面浮塵抹乾淨,電線纏好收回工作間;

  7、一到兩月檢修一次(找機器維修人員)。

  (三)吸塵器使用注意事項

  1、使用吸塵器時,不可吸潮溼地面。吸塵時要注意避開地面的潮溼部分;

  2、吸塵器不得吸大件物品(如,塑膠袋、紙屑、鐵丁、瓶蓋等異物);

  3、吸塵袋和過濾網需定期清理,兩臺吸塵器相互吸塵;

  4、使用時要輕拿輕放,不能碰撞,以免損壞機器。

  六、清潔工安全操作制度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安全操作;

  2、清潔人員在超過2米高處操作時,必須雙腳踏在凳子上,不得單腳踏在凳子上,以免摔傷;

  3、清潔人員在使用機器時,人不得用溼手接觸電源插座,以免觸電;

  4、清潔人員不提私自拔動任何機器裝置及開關,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5、清潔人員在不會使用清潔機器時,不得私自開動機器,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6、清潔人員應該嚴格遵守防火制度,不隨意動用明火,以免發生火災;

  7、在操作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先服從安全,以安全為重。

  七、物品擺放標準

  1、滅火器:與牆面一拳距離;

  2、立式垃圾桶:桶口與牆面平行,擺放在電梯按鍵正下方;

  3、窗戶:窗戶開放兩邊大小10cm,約一手掌寬;

  4、勞動工具:日常使用工具擺放在地下一、二層休息室;大件工具使用後放置在保潔庫房;

  7、拖布、掃帚、撮子:放在衛生間角落隱秘處;

  8、垃圾桶:統一放置在樓道左側牆角;

  9、紙簍:放置在便池右側;

  10、隨身使用工具:不得在人員離開時擺放在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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