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戶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史縣實際,特簽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一、零售商考核目標

  1、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經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規定專櫃經營,堆放整齊,分類堆放。

  4、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批發進貨,決不從不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5、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溼,配備消防器材,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6、根據《西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商及時繳納風險抵押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每個零售點繳納5000元風險抵押金,為安全經營,規範經營,奠定資金保障。

  二、經營負責人考核目標

  1、認真執行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負責。

  2、經營負責人必須組織銷售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增強安全意識。

  3、根據煙花爆竹的各個銷售時期,特別是“三大節日”期間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的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問題及時予以整改,並接受相關執法部門的安全抽查。

  4、經營負責人全面負責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3

  為確保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並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煙花爆竹安全責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煙花爆竹銷售安全制度。

  一是經營煙花爆竹的場所攤位擺放整齊,必須配置2臺以上4kg乾粉滅火器、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是經營業主要建立公平、誠信、規範、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必須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責任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

  三是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實行專櫃、專人銷售。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至少5—10米以上的距離,保證安全過道暢通;

  四是煙花爆竹經營業主不得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更《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是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只能向縣內合法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生產企業進貨,禁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煙花爆竹商業批發業務,嚴禁菸花爆竹經營業主私自從外地販運煙花爆竹或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

  六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5箱,進入市場銷售,必須貼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規定的相關標識,對無證經營、非法運輸和無標識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並處相應的處罰。

  簽訂責任書時業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影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4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經培訓合格、持有上崗資格證書、辦理安全責任險、領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之後方可經營。

  二、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內安全標誌、消防器材、各項安全制度必須齊全,之後方可經營。

  三、必須設立專櫃銷售,專櫃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四、儲存要符合相關安全規定,通道要保持暢通不得超量儲存(標準:15件以下),經營門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許儲存;如有非法儲存,限3日之內搬到倉庫儲存,過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經營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如專人燃放、拉、摔、砸三無產品和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違者一律查扣。

  五、必須有正規的進貨渠道;必須有完備的流向登記(備查)。

  六、必須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檢查。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吊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5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境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簽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經營單位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

  二是經營單位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三是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相對獨立,專櫃與其他商品櫃的距離不少於2米,保證安全通道的暢通;

  四是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每個經營場所不少於1個8kg的滅火器、20kg以上的消防用水,並在明顯的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誌。

  五是經營單位要建立公平、誠信、規範、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必須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責任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

  六是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更《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是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只能向市內合法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進貨,禁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煙花爆竹商業批發業務,嚴禁菸花爆竹經營單位私自從外地販運煙花爆竹或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

  八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箱數,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貼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防偽標籤,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違禁產品。對無證經營、銷售無防偽標籤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並處相應的處罰。

  九是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簽訂責任書時經營單位須持負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影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6

  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為預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朝陽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堅持控制總量,按銷售許可證指定的地點銷售。

  二、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業務。

  三、 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配戴胸牌上崗銷售。

  四、 銷售攤點嚴禁經營和銷售未貼標識碼的煙花爆竹,不得燃(試)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或有人舉報,除沒收所售無標識的商品外,將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五、 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在指定地點設定帳篷進行銷售。並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六、 安監站要加強與當地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檢查。對一證多用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等非法經營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七、對不按許可證批准數量儲存的,及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將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門店安全管理制度7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安全制度。

  1、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屬本轄區安全管理。

  2、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危化品必須持有特種行業的證件。

  3、非法生產、銷售土火炮、煙花爆竹等危險化學品,本轄區責任人有權禁止和舉報。

  4、危化品及煙花爆竹儲存必須有專用庫房,並離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運輸和儲存。

  5、本轄區內外流經銷的土火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有權沒收其實物並報告鎮安監辦。

  6、隨時對轄區的危化品和煙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並報鎮政府,如不履行職責,因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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