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1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加強我院的水、電管理,培養全體教職員工的節約能源意識,努力打造節約型院校,力爭能源使用高效、勤儉、節約,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水電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增強節水節電意識,積極開展各種宣傳活動,努力教育及培養全體教職員工及師生的節能意識,養成珍惜資源的觀念,做到節約人人有責。
2.定期對全院所有用水用電裝置進行系統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維修,做到小故障不過夜,大故障當日進行有效處理,兩個工作日內修理完畢。
3.培養良好的節約用水習慣,避免大開水龍頭,用水後及時關閉,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培養良好的節約用電習慣,避免“長明燈”現象。辦公室教室等用電場所要貼上警示標語,做到隨手關燈,人離燈滅,用電裝置如電腦印表機等關閉總電源,禁止處於長期待機狀態。
5.愛護樓內及公共場所的各種水電設施。各學生宿舍及辦公室內嚴禁私自亂接電線,安裝插座,私自改動供水系統,嚴禁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熱杯等大功率電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要上報上級部門批准方可安裝使用。
6.加強監督與檢查。對“長明燈、長流水”等故意浪費現象發現後要及時糾正,並給予嚴厲批評,使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增強節水節電責任感,養成珍惜資源的觀念。
二、節能目標及實施方案
1.全院用水用電費用堅持平均先進性和逐年減少的原則,不得出現增長狀態,全年水電費用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2.全部學生公寓改造安裝智慧控電裝置。
3.各樓公共用電照明裝置都更換聲光控燈口,室外照明都更換小功率節能燈。
4.室外照明景觀、亮化工程都安裝時控光控裝置。
5.學院內全部供水加壓裝置都用變頻櫃控制。
6.所有衛生間都更換節能型水嘴及沖洗閥自閉閥。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2
1、外來施工單位用水,必須到安監部門辦理用水審批申請,填寫《施工單位用水聯絡單》。
2、取水地點由執行專工指定,並通知單元長安排施工單位自行連線管路,所在執行班組監督管路連線工作,保證工藝符合要求,不影響生產。
3、施工單位的用水管路、閥門必須保證不洩漏,一旦發生洩漏、跑水或滴水現象,安監部門對施工單位按皮帶運輸處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4、室內用水嚴禁造成電氣裝置短路,嚴禁造成工具、牆面等設施淋溼汙染。
5、用水管道經過門窗時要採取保護措施,防止造成門窗損壞,否則按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6、施工單位在室外用水結束後,應將過門窗管道移走,關好門窗。
7、施工單位進入廊道開、關用水閥門,必須聯絡值班員,徵得同意後方可操作。
8、外施單位嚴禁私自動用消防水,嚴禁私自引接用水。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淨化管道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區域內透過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調節節約水資源。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縣(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水利、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財政、物價、公安、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節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協調發展。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再生水設施開發建設規劃。
城市供水推行分質供水分類用水,逐步做到生活用水供優質水或可直接飲用水,其他用水鼓勵使用河網水或再生水。
第七條鼓勵和支援城市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和節水設施的研製,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以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管理職責,經稽核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的高層建築或高地建築,建設單位應當設定二次加壓供水設施。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及相關資料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可以到達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深井取用地下水。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在市區範圍內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在縣(市)範圍內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應當採取招投標的方式。
招投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中標後,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人民政府與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供水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四條供水特許經營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的內容和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標準;
(三)價格或收費的確定方法;
(四)資產的管理制度;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約擔保;
(七)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八)監督機制;
(九)安全管理職責;
(十)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供水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淨水廠、管網設施的設定和建設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服務、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能力、必要的裝置設施和交通、通訊等工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水質的監督監測,每月一次透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公共供水水質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於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及時報經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透過新聞媒體或張貼通告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時釋出停水通知;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在搶修的同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者,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在十六時至二十時生活用水高峰期間未能恢復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應當實行計量用水。供水企業應當為使用者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鑑定合格的貿易結算水錶。對發生故障的貿易結算水錶,應當在接到報告後的三日內予以調換。
新建住宅應當實行貿易結算水錶一戶一表制。原未實行貿易結算水錶一戶一表制的住宅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造。
第二十條供水企業應當按實抄錄貿易結算水錶讀數計算使用者的用水量。因貿易結算水錶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供水企業可按前十二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二十一條使用者應當保護貿易結算水錶,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拆動、改移水錶;
(二)在水錶附近堆放障礙物影響抄表工作;
(三)阻礙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按規定拆換水錶。
第二十二條 未經供水企業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者向本供水戶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轉售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條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採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取水。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按規定權限制定。城市公共供水價格、自建設施供水價格、深度淨化管道供水價格應當統一納入價格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供水企業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水費,逾期未交付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使用者在接到供水企業催告單三十日後仍未交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水。
供水企業中止供水,應當提前十日通知使用者,被中止供水的使用者按規定足額支付了水費和違約金後,供水企業應當在十二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六條因拆除房屋涉及終止或暫停用水的,拆遷人或拆遷單位應當通知並配合供水企業收取水費及拆除供水設施,同時保證受影響區域非拆除使用者的正常用水。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戶貿易結算水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含貿易結算水錶)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進戶貿易結算水錶以內的用水管道和用水設施,由使用者或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需要移交產權或管理權的,根據產權性質不同分別採取下列移交方式: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和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二)物業區域內由業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將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三)除前兩項規定外的二次供水設施,用水單位可自主決定將產權或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
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後,應當及時做好該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執行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單位自建設施供水管網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應當事先徵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並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納入城市供水統一管理範圍。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在城市公共供水和引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建設施工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定額。
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定期對用水單位核定用水計劃,並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應當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可委託供水企業收取,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城市節水技術改造、地下水回灌和開展節水工作。
第三十三條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帳。
用水單位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節水評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
冷卻迴圈用水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用水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加用水計劃指標,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水的重複利用率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實際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單位用水定額的;
(三)使用間接冷卻水的單位,間接冷卻水迴圈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單位用水裝置、衛生潔具裝置漏失率高於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節水評估或水平衡測試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向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對符合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在十日內予以通水,並代為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用水指標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節水型用水器具。現有公共建築未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分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規定權限制定。
第三十八條新建游泳池和洗車企業應當建設並使用迴圈用水設施。尚未建設迴圈用水設施的,應當限期改造。
第三十九條城市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應當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有條件取用河網水的,應當取用河網水;尚無條件取用河網水的,應當設立專用水栓,裝表計量交費。
第四十條鼓勵開展汙水資源化和再生水設施的研究和開發,加快汙水淨化設施和再生水設施的建設,提高淨化汙水的利用率和回用率。
新建工程專案應當根據再生水設施開發建設規劃配建再生水設施。在城市集中汙水回用規劃範圍內,應當按規定使用再生水。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利用海水作為工業冷卻用水,推廣應用海水淡化技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高層建築或高地建築未按規定設定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專案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用水單位和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供水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及應急供水、恢復供水義務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安裝或調換水錶和抄表計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或更新改造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及時為建設單位通水並辦理臨時用水手續的。
第四十三條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供水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轉供、轉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或在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行為的。
有前款第二項至四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用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減少其用水計劃指標,並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或使用不合格的用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游泳池和洗車企業未建迴圈用水設施或未按規定使用迴圈用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業可以採取中止供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城市供水節水管理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有關用語含義: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市和縣級市、建制鎮的供水企業以其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三)深度淨化管道供水:是指以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的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為原料,經深度處理達到國家飲用淨水水質標準,使用管道供給使用者並可直接飲用的水。
(四)貿易結算水錶:是指供水企業與使用者發生計量貿易結算的終端計量水錶。
(五)再生水設施:是指將城市工業汙水或生活汙水經過一定處理後用作城市雜用或工業用的汙水回用系統。
第四十八條獨立工礦區的供水節水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增強節水意識,提高用水效率,全面開展水利行業節水機關建設工作,綜合各項節水措施,強化節水管理,將本單位建設成為“節水意識強、節水制度完備、節水器具普及、節水標準先進、監控管理嚴格”的標杆單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節水管理制度
1、實行定額管理。科學確定年度水耗總量、人均水耗、單位建築面積水耗定額。
2、加強用水消耗統計工作,建立統一臺賬。統計臺賬登記要全面、準確、及時,資料要與實際發生的原始憑證相符,不得造假虛填。
3、實行分級計量。辦公樓與餐廳、綠化等非辦公區要分裝水錶。
4、定期觀測,定量分析。安排人員定時、定期抄錄水錶,比較分析用量,發現情況異常,立即進行管網檢查。
5、加強用水統計分析。落實人員負責水消耗季度及年度統計彙總、分析報告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統計分析報告
6、注重辦公區用水節約。加強用水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嚴禁跑冒滴漏,避免“長流水”。大力推廣使用感應式、延時式節水龍頭和器具。
7、注重綠化用水節約。單位內部綠地用水儘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採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8、加強食堂用水管理。蓄水池應加蓋、加鎖,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汙染,減少浪費。
9、加強用水設施檢修。加強供水設施的日常檢修和巡查,重點檢查管網和預埋管道,發現問題及時檢修。
10、加強水資源迴圈利用工作。廣泛開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
11、在辦公區域顯著位置張貼節水標識,設定溫馨提示,公佈維修電話。
12、加強節水宣傳。充分利用每年“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節約水資源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水責任心。
13、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年度節水目標完成。對在節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股室)和個人予以表彰,對用水超支的'單位(股室)通報批評。
第二章節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一、目標責任制
根據節水有關制度,嚴格執行節水目標計劃。建立和完善節水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責任,將節水目標層層分解,逐級考核,加強監督,強化節水目標管理。
二、責任主體
節水目標責任由辦公室牽頭負責,明確專人管理、定期巡查及檢修工作。
二、工作職責
1、根據用水現狀,主要透過分析和挖掘用水系統中具有較大節水潛能來實現節水目標。
2、加強用水管理,儘可能降低消耗,逐步實現用水的迴圈利用。
3、大力宣傳節水知識,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節約每一滴水。
4、水計量器具定期維修保養、耗能資料登記留存。
三、考核及獎懲
1、節水工作考核評價,以建立的水消耗統計臺賬為基礎,重點核實本年度實際水耗和目標完成等情況;逐一-檢視節水宣傳、崗位培訓、制度建設、節水措施等落實情況。
2、對年度節水工作成績突出的節水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較差的節水管理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章節水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1、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組織全員人人參與節水工作,節水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
2、辦公樓節水崗位分為機關食堂、花草美化和衛生清潔工,由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機關食堂節水管理由水廠人員負責;花草美化和衛生清潔工的節水管理由水廠人員負責。
3、美化用水,應儘量採用噴撒方法,入冬水時應有專人看管,並保證管網連線緊密,無滋水、漏水,出現滴漏現象及時報告,並通知維修工修復。
4、機關食堂由水廠人員負責,並經常檢查水嘴的完好程度,保證無滴漏水現象,出現故障及時報告,並及時修復。
5、清潔人員負責辦公樓洗漱間、廁所的節水工作,水嘴、截門出現滴漏現象及時報告,並通知維修工修復。
第四章用水計量管理制度
一、用水計量崗位職責
1、做到用水實行全面計量、分級計量。
2、計量工作應確保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準確。本著真實原則進行資料的整理與轉換。
3、實行定額管理。按照各年度水消耗狀況,科學確定本年度水耗總量、人均水耗、單位建築面積水耗定額。
4、堅持水計量管理的規範化操作,每月指定抄表日期不得隨意更改,同時也保證用水月度的科學性。
5、用水計量、彙總、分析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二、用水計量器具管理
1、辦公室組織專人對用水器具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防鏽、保持計量器具的整潔完好。
2、計量器具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其效能、結構原理,按規程規範操作。非專業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換水錶。
3、加強節水護具宣傳。運用各種形式進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對節約水資源、愛護節水器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心。
第五章用水器具定期檢修制度
一、水計量器具定期檢定(校準)
1、用水裝置日常維修,採取報修和查修相結合。維修人員及時上門服務,小修不得超過12小時。
2、定期(每月1次)對供、用水裝置及管道進行巡視檢查。在巡視或抄表過程中發現水錶計量不準或表面不清楚,應及時進行檢查修理或更換新表。
3、宣傳全體人員積極保護用水裝置,誰發現情況都要及時反映,以便得到及時處理。
二、水計量器具管理檔案
1、水計量器具從進單位到報廢的全過程都要建立臺帳及歷史記錄卡片,要做到帳、卡、物三者相符。
2、購買用水器具需對裝置編號、裝置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購置日期、啟用日期、責任人等進行詳細登記、留存。
3、對用水量較大的裝置建立用水裝置臺帳,與當月月耗水量一起留存。
4、水計量器具定期維修保養要做好登記留存。
5、水計量工作的各類檔案、計量器具的技術檔案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編號登記後統一由專人儲存。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5
為加強用水的科學管理,節約資源,減少單位無效用水的費用支出,建設節約型公共機構,促進科學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經常進行節約用水的宣傳,增強全體職工的節約用水意識。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宣傳和帶領職工自覺愛護用水設施與裝置,提高水資源的迴圈利用率。
2.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做到“隨手關水”、“人走水關”,防止發生“常流水”的現象,禁止浪費水資源,發現漏水及時報修,杜絕安全隱患。
3.建立節水用水監督機制,加強節水用水監督工作。對單位內的節水器具,使用部門應加強維護保養,保證處於良好狀態,保持應有的節水效能。
4.建立節水用水監督機制,加強節水用水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浪費水資源的行為,嚴肅處理破壞、損壞節水設施、裝置的行為
5.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做到“隨手關水”、“人走水關”,防止發生“常流水”的現象,禁止浪費水資源,發現漏水及時報修,杜絕安全隱患。
6.加強節約用水檢查工作。安排專人定時定期抄錄水錶,對用水量及時分析,發現情況異常,立即查詢原因;發現供水管網漏水、水龍頭關不緊等問題,應及時維修。
7.水電管理人員應加強用水設施裝置日常管理。經常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維護,發現問題及時檢修,更換老化的供水管網及零件,堅決杜絕跑、滴、滲等浪費現象。新購置用水器材,應使用節水型器具。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6
為加強局用水管理,認真做好計劃用水,保護、節約和合理利用水資源,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成立局節約用水管理領導小組,局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開展節水宣傳,加強節水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光榮,浪費用水可恥”的良好氛圍;
2.進一步完善局辦公區水錶計量點,保持完好性,定人按月抄表,檢查平衡用水情況;
3.管理人員要堅持每日對辦公用水的巡視,每月定期檢查。並對各閘閥管道供水情況進行檢查,結合抄表,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並作檢修記錄;
4.有計劃、有步驟地採取用節水型潔具更換現有潔具;
5.對用水管理實行定額管理,節獎超罰。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7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障業主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對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衛生許可證供水,衛生許可證懸掛於醒目位置。
三、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防止飲水安全事件發生。
五、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周圍10米內不得有汙物等汙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於2次),並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七、專(兼)人負責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檔案完善,各項資料齊全。
八、當供水水質受到汙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程式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條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程式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並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並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汙染水質的活動。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專案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專案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四章城市供水經營
第十九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自來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自來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裝置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等制定。
第二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五條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產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二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錶、淨(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執行。
第二十八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水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水供水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水公司節水的管理制度9
一、生活水箱管理規定
1、每年應對生活飲用水水箱至少進行一到兩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二次供水水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質細菌學指標不合格者,必須進行消毒。
2、從事水箱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3、對生活水箱管水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4、保持生活水箱周圍環境清潔,與有毒場所或者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5、水箱排水管、溢水口、透氣口要做好防護,保障安全使用。
6、生活水箱設施檢修要保障水質衛生不被汙染,做好消毒及安全防範工作保障生活用水衛生安全。
7、生活水箱箱蓋隨時上鎖,鑰匙專人管理,不允許隨便外借。
二、供水管理制度
1、本制度使用空調水、採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統。
2、未經批准人員不得操作相關裝置及調整資料。
3、當日值班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4、對生活水系統出現的故障,必須要報告主管經理。
5、對生活水箱的開啟必須得到批准,方可借出鑰匙。
6、對其它空調水、消防水、必須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檢修、實驗工作。
7、隨時保持蓄水裝置,水泵等裝置的清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