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審會審查審計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工會經審會審查審計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會經審會審查審計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為了加強蔡甸區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審計檔案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工會法》和《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審計工作檔案,是指工會經審會在審計監督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存在的歷史記錄和檔案材料。審計檔案是審計專案終結完成後的歷史記載,是工會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審計檔案管理,是指工會經審會對審計檔案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統計和移交的活動。

  第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採取經審會負責制,配備專職(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對審計檔案材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應歸入審計檔案中的檔案材料是:

  (一)立項性檔案材料,如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計劃)方案;

  (二)證明性檔案材料,如審計證據(含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

  (三)結論性檔案材料,如審計報告、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複核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文書送達回證(回覆)、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記錄等;

  (四)與具體審計專案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記錄等舉報材料;

  (五)其他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檔案材料。

  第五條審計檔案材料按專案立卷。跨年度的審計專案,在專案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審計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結論性檔案材料、證明性檔案材料、立項性檔案材料、其他備查檔案材料四個單元為序進行排列:

  (一)結論性檔案材料,採用逆審計程式並結合檔案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二)證明性檔案材料,按與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評價意見相對應的順序,對審計證據、彙總審計工作底稿、分專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依據進行排列;

  (三)立項性檔案材料和其他備查檔案材料,按檔案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並結合檔案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第六條審計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檔案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後;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後;

  (三)批覆在前,請示在後;

  (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後;

  (五)重要檔案在前,次要檔案在後;

  (六)彙總性檔案在前,原始性(基礎性)檔案在後。

  第七條審計專案一經實施或確定後,審計組組長(立卷責任人)應及時收集該專案的全部檔案材料;審計終結時,立卷責任人應對該專案形成的所有檔案材料進行整理、鑑別和取捨,並按照立卷的方法和規則進行歸類整理、組卷,經審計組組長或經審會負責人複查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案卷的編目和裝訂,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後歸檔儲存。

  第八條審計檔案材料的歸檔,應堅持以審計專案案卷為單位進行交接,歸檔時間原則上不得遲於該審計專案結束後的次年6月底。

  第九條工會經審會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管制度,定期對審計檔案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審計檔案的借閱範圍,僅限定在工會經審會內部,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查閱,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審計檔案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經經審會主任批准。凡外單位需借用審計檔案的,應出具借用證明和寫明借用原因,經經審會主任批准後方可借用,並登記好借用時間和歸還日期。

  第十條對損毀、丟失、塗改、偽造、出賣、轉賣、擅自提供審計檔案者或者因翫忽職守造成審計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區總經審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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