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管理制度(精選6篇)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行政單位管理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1

  一、行政值班人員每天對園內各部門人員的工作進行巡視並做好記錄。每日離園做好全園檢查,關緊門窗,做好防盜工作。

  二、日常值班做好早晚護導工作,要保證安全,不出事故,要妥善組織幼兒各項活動,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假日值班(包括平時值夜班),值班人員必須準時交接班,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提高警惕,堅守崗位,多次巡邏,檢查發現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一般情況在值班簿上寫清楚。

  四、寒暑假期間必須認真做好保教工作,遵守作息制度,組織好幼兒的一日活動,不得做私活、不帶家人來園,不讓幼兒放任自流。

  五、假期值班期間要做好報刊雜誌保管工作,順序移交,最後一班要負責交到保管人員手裡。值班期間做好來電、來信、來訪記錄。

  六、值班者不得隨意將園內物品借出,不得私自動用幼兒園各類玩具。

  七、輪到值班有特殊情況需要調班者,必須經園領導同意。

  7:10—7:30 全園安全巡查、進食堂瞭解菜譜及教工準時上班情況;

  7:30—8:15 門口值勤,接待幼兒及家長,關心幼兒來園和保健教師工作。瞭解帶班教師來園接待情況。

  8:15—10:30 關注幼兒遊戲、生活、運動、學習活動及教工工作。

  10:30—11:00 關注食堂午餐準備。

  11:00—11:30 瞭解空班老師工作,關注保育員操作情況、幼兒生活活動和自由活動。

  11:30—12:30 瞭解教師交接班工作、幼兒散步和生活活動。

  12:30—14:10 處理自己工作。

  14:10—15:50 關注幼兒生活、運動活動。

  16:00—16:10 門口迎接家長、瞭解各班教師接待家長情況。

  16:30—17:00 關心留園幼兒。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現場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檢查指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執法檢查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兩種。定期檢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檢查作為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執法檢查工作。

  第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義務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條 現場行政執法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人員是否風紀嚴整,文明執法;

  (三)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四)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五)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六)執法活動所適用的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

  第七條 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現場執法活動中存在著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

  (二)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的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第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拒不接受執法監督檢查或執法監督決定的,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況建議或直接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3

  一、行政值日人員、導護教師必須每天提前20分鐘到校簽到,並根據分工,迅速就位。有關人員必須在校門口督促學生有序進校,並控制家長進入校門,晚放學時必須至校門口協同門衛維持秩序,確保交通暢通,保證學生的安全。

  二、行政帶班人員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督促導護教師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及時處理好校園突發事件,真正負起責任。

  三、導護教師要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負責相應樓層及活動區學生的安全,進行經常性的巡視,維持日常教學秩序,處理偶發事件,重大事件要及時彙報。

  四、行政帶班人員和導護教師要特別關注剛開校門時、升旗、出操、集合以及課間的學生安全。學生進退場時,導護教師要站在指定位置(如樓梯轉彎處)維持秩序,確保學生有序上下樓梯,防止擠踏事件的發生。

  五、導護教師在放學後20分鐘內必須負責各自樓層及活動區的學生清班、清校工作,檢查班級門窗關鎖、電源關切等情況。待該區域學生離校後,向行政帶班人員進行彙報,填寫好記載後方可籤離。

  六、導護人員在值班當天必須佩戴導護標誌,服裝整潔,儀表端莊,以積極的工作態度和飽滿的工作精神擔負起自己的職責。

  七、在工作時間內,由於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人員不到崗,行為不到位,而造成校園責任事故的發生,相關的行政帶班人員和導護師要負相應的責任。

  八、導護人員有公假或私事須提前告知當天的行政帶班人員,以便做好崗位調整補充工作。每期導護結束離校前必須及時歸還值日標誌牌。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4

  為加強技術監督工作,強化自身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保證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監督和規範執法人員的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與業務素質,較強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執法專業性技術知識。

  二、執法人員必須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從事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兩年以上工齡,經省局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後上崗。

  三、外出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上崗,儀表莊重,自覺維護自身及本局形象,嚴禁個人或僱人上崗。

  四、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辦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範。

  五、執法人員必須經常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知識教育,不斷進行監督、檢查、考試、考核,對不稱職、不勝任的執法人員經局領導研究決定予以調整或調換。

  六、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局規章制度辦事,所有案件必須及時向分管領導請示彙報、嚴格遵守程式不得越權辦事、否則根據情節追究個人責任。

  七、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涉及與個人有關的案件予以迴避。積極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檢查、諮詢服務工作。

  八、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5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中介服務執行,促進審批提速增效,我縣對縣政府各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集中清理規範,建立了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制度。

  一是嚴格把關,編制清單。

  在清理規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工作過程中,縣編委辦與縣法制辦密切配合,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研究論證,堅持“三稽核三把關”,即:各部門報送,縣編委辦進行初審,把好篩選關;縣編委辦同縣法制辦進行聯合會審,提出修改建議,把好聯審關;最後由各部門核實,把好確認關。經縣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審定後,我縣形成了《政府部門保留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67項)》和《納入縣政府部門審批程式的.技術性服務事項清單(9項)》。

  二是精細公開,動態調整。

  我縣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和技術性服務事項清單經縣政府審定後,在縣政府入口網站、機構編制網和部門入口網站進行了詳實公開。公開內容包括: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審批部門、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要件名稱、技術性事項名稱、是否向申請人收費等內容。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法律法規修訂情況,我縣還將對兩個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三是減負增效,最佳化環境。

  各部門不再實施兩個清單之外的其他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同時,我縣對應取消了中央和省、市已取消的中介服務事項6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依照規定納入審批程式的技術性服務事項由審批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開展,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提高了審批效率,將進一步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6

  為了維護統計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保護統計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統計行政法律關係,根據《行政訴訟法》,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認真參加應訴活動,模範遵守訴訟程式,維護法律尊嚴。

  二、市統計局執法檢查科作為本局法制工作辦事機構負責代理參加統計行政應訴。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

  三、認真做好應訴準備。

  1.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後,必須對送達回證簽名蓋印本局公章。

  2.認真審查起訴副本,審查原告的主體資格,審查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審查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假,審查原告的訴訟時效。

  3.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執法檢查科應向市人民法院提供書面答辯狀並對本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舉證。舉證的內容包括:證據和統計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的統計制度方法。

  四、在應訴中應充分運用應訴權、反駁權、答辯權、申請回避權、閱查或複製庭審材料權,請求維護行政行為權,申請強制執行權。

  五、認真履行訴訟義務。

  包括:

  (1)不能濫用訴訟權利;

  (2)接到法庭合法傳喚,要及時參加應訴;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應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

  (4)不得防礙行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5)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6)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7)對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自覺履行。

  六、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提出申訴;申訴意見未予採納,裁決未予變更時,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終審裁決有錯誤時,應向檢察部門提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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