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員工獎懲制度(精選5篇)

有關員工獎懲制度(精選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員工獎懲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獎懲制度1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大酒店管理制度。全體員工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本大酒店管理設立如下獎勵方法如下。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大酒店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辦法

  第五條 本大酒店管理設立如下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維護大酒店管理利益,為大酒店管理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 向大酒店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大酒店管理採納;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 其他對大酒店管理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有以上表現,大酒店管理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 獎勵程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 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 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 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大酒店管理安排的培訓課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 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 在禁菸區吸菸者;

  7、 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8、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 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大酒店管理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損失;

  4、 洩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大酒店管理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檔案;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11、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大酒店管理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大酒店管理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洩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翫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大酒店管理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 貪汙、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 洩露大酒店管理秘密,把大酒店管理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 散佈謠言,損害大酒店管理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 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大酒店管理秩序;

  20、 在大酒店管理內賭博;

  21、 在大酒店管理內有傷風化行為;

  22、 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23、 經常違反大酒店管理規定屢教不改;

  24、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 因行為不當,大酒店管理無法再對其信任;

  26、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大酒店管理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大酒店管理損失;

  1、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員工獎懲制度2

  1.總則

  1.1 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 獎懲的原則。

  2.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 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 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 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 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 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 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 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 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 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 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 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7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 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 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 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 透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裝置設施事故者。

  3.8.5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9.1 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 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9.4 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員工獎懲制度3

  1、目的

  為建立有功必獎,有過必究的激勵機制,鼓勵員工持續地創造性地實現工作目標,進一步端正工作態度,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個人技能和工作效率,逐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競爭力,促進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的提高。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建立、修訂、獎懲意見的稽核和執行的歸口管理。

  3.2各部門和管理處負責人負責按照本制度規定對所屬員工進行日常檢查、考核,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4.2.2條款規定處罰的審批。

  3.3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部門4.2.3條款處罰的審批及獎勵的稽核和4.2.4、4.2.5條款處罰的稽核。

  3.4總經理負責經濟獎勵及200元以上處罰的審批。

  4、工作程式

  4.1獎勵規定

  4.1.1獎勵條件和獎勵方式

  4.1.1.1對下列先進事蹟的個人將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1~2分:

  (1)拾金不昧,主動交公的;

  (2)關心企業的發展,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3)其他值得全體員工學習的先進事蹟。

  4.1.1.2對下列先進事蹟的部門或個人給予50-2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2~5分:

  (1)受到業主書面表揚的;

  (2)在節能降耗、控制成本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過實施並取得一定成效的;

  (3)為規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增加經營收入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的;

  (4)工作盡職盡責,為保護公司財產或業主財產做出貢獻且受到公司或業主表彰的;

  (5)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在當事業主(使用人)不理解而發生過激語言或行為時,仍能堅持原則,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

  (2)對突發事件處置得當,有效地避免了重大安全、火災事故以及重大治安事件的;

  (3)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4.1.1.3下列情況給予200——5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5~10分:

  (1)見義勇為,同違法人員作堅決鬥爭,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並英勇負傷的;

  (2)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4.1.1.4員工的經濟獎勵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情況於當月工資中兌現。

  4.1.1.5多次獲得以上獎勵的員工可獲得調薪調級的優先機會。

  4.1.2獎勵執行程式

  4.1.2.1屬4.1.1.1款規定的獎勵情況需在小區範圍內通報表揚的,由管理處負責人批准後執行,需在公司範圍內通報表揚的,應報辦公室按公司規定程式完善手續後執行。

  4.1.2.2屬4.1.1.2款、4.1.1.3款規定的獎勵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辦公室及分管領導稽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2處罰規定

  4.2.1員工處罰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經濟處罰由辦公室於當月工資中扣除相應罰款,扣分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在當季績效考核時扣除相應分值。

  4.2.2屬以下“輕微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3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2~5分。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稽核,填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1)不符合《員工服務行為規範》要求的;

  (2)工作時間或在工作區域內講粗話的;

  (3)未經批准使用客用設施的;

  (4)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不愛護環境衛生的;

  (5)最後離開辦公場所未檢查並關閉電源、辦公裝置等的;

  (6)擅自標貼、塗改或搬移公物的;

  (7)物業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裝置房等物品亂擺放、環境衛生不合要求的;

  (8)非工作時間著工作服在小區內活動時抽菸、進食、打鬧或著裝不規範的;

  (9)工作時間吃零食、打瞌睡、聊天、看報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0)小區在崗值班人員在崗位上接聽或把玩手機的;

  (11)各類工作日記、質量記錄等未及時填寫或填寫不實、不規範的;

  (12)一般工作疏忽失誤,但未造成後果的。

  (13)其他違規行為。

  4.2.3屬以下“一般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50元,第二次處罰10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5~10分。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稽核,當事部門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1)兩次犯有“輕微過失行為”的;

  (2)受到1次員工或客戶有效投訴的;

  (3)同事之間在上班時間爭吵的(給予雙方處罰)或不遵守辦公環境規範管理要求的;

  (4)工作計劃或領導交辦的事項未按時完成的;

  (5)對相關職能工作及計劃檢查、督導不及時或不到位的;

  (6)對公司的各項政策和指令不能及時貫徹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給予責任人處罰);

  (7)未按時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資料、報表的;

  (8)因組織不力、通知不明、準備不周致使會議、培訓、講座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

  (9)不遵守會場紀律的;

  (10)擅自攜帶家屬、小孩進入工作場所的;

  (11)擅自帶領家屬於員工生活區域住宿的;

  (12)違反公共區域禁菸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吸菸;

  (13)在工作或生活區域發現聚眾賭博知情不報的;

  (14)擅自換班、頂班、脫崗、竄崗的;

  (15)上下班交接不清的;

  (1)上班時間私自會客,影響工作;

  (2)上班時間上網聊天、打遊戲或使用公司裝置辦理私人事務或工作時間辦理私人事務的;

  (16)當班時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或可疑人員,使公司或業主蒙受損失的(給予當班值班人員及當值部門負責人處罰);

  (17)工作敷衍了事未造成後果的;

  (18)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後果的;

  (19)對小區公共區域、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裝置房等標識不明或無標識的;

  (20)小區門崗值班人員未嚴格履行職責,對外來人員未嚴格詢問、登記或不主動向進出業主致意的;

  (21)對小區各方面的監管不力,造成環境衛生、維修、裝修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給予當事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處罰);

  (22)無故不參加安排的培訓或會議;

  (23)小區內有不規範的張貼通知、廣告或有散發傳單(如公司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前小區未作處理的給予管理處負責人處罰);

  (24)小區張貼欄、看板等未及時更新的;

  (25)不服從上級安排、頂撞上級或未經上級許可而從事其他工作;

  (26)負責人對下屬疏於指導、監督不力,未盡領導職責的。

  (27)其他違規行為。

  4.2.4屬以下“重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200元處罰,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10~20分,或予以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稽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1)兩次犯有“一般過失行為”的;

  (2)受到2次員工或客戶有效投訴;

  (3)出現重要及重大情況不及時彙報、虛報或隱瞞不報的;

  (4)管理不到位,致使本部門工作目標連續兩次不達標的;

  (5)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後果的;

  (6)非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或圍觀賭博的;

  (7)非公事原因上崗前飲酒的;

  (8)散佈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本公司聲譽或客戶、員工名譽的;

  (10)在公司內挑撥、鬧事的;

  (11)有意提供假情況、假資料或假報告,造成不良後果者的;

  (12)工作敷衍了事造成後果的;

  (13)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

  (14)向他人索要小費或私分酬勞的;

  (15)危害、威脅、恐嚇公司員工或工作場合之任何人士的;

  (16)洩露本公司機密,含洩露薪金、獎金或打聽他人薪金、獎金等的;

  (17)在外另兼職按月領取報酬的。

  (18)其他違規行為。

  4.2.5屬以下“特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範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稽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1)毆打公司員工或相互鬥毆的;

  (2)藏匿或盜竊本公司或本物業及他人物品的;

  (3)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陷、提供偽證、製造事端的;

  (4)毀壞、塗改企業重要檔案的;

  (5)故意洩露企業商業機密,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的;

  (6)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7)盜用或偽造公司印章的;

  (8)利用企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企業名譽受損害的;

  (9)行為不良、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企業內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

  (11)以行為或語言調戲侮辱他(她)人的;

  (12)因失職或違反安全規定、操作規程,使公司、客戶以及同事受到經濟、財產、聲譽、生命的危害或重大損失的;

  (13)其它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2.6其它

  (1)違規行為未列入上述各類的,公司有權根據情節確定其過失性質並予以相關處理。

  (2)員工違規行為較嚴重的,公司除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處罰外,可根據其情節予以降職、降級,直至調換工作崗位或開除。

  (3)公司有權對《獎懲制度》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修訂。

  4.3申訴程式:

  員工對處理有不滿之處,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直屬上級申訴,受理申訴的直接上級領導或部門須於3天內予以回覆。如對裁定仍不滿意,在3天以內可再向上一級或本公司辦公室申訴,受理人須於5天內予以回覆。

  管理者打擊報復下屬員工的,員工可直接越級向公司總經理申訴,同時,總經理也可指派專人直接越級到最基層調查瞭解、收集員工反映的打擊報復的問題和證據,如查實有打擊報復的行為,相關責任人將按照“重大過失行為”進行處罰。

  5、記錄

  5.1《獎(懲)通知書》

  5.2《員工申訴受理單》

  員工獎懲制度4

  對有如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一、完成銷售計劃或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

  二、對於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取得效果的。

  三、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四、技術熟練,受到顧客表揚或在有關重在比賽中獲得獎勵的。

  五、當場抓獲或揭發摸、拿、偷、盜商品,銷售或其它有價值的憑單,情況屬實的。

  六、一貫忠於職守,奉公廉潔,拒收賄賂,謀私利有突出事蹟的。

  七、利用業餘時間修舊利廢,為酒店節約費用開支,有突出貢獻的。

  八、其它值得獎勵的行為。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員工獎懲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裝置,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洩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洩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菸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譁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閒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僱。

  第九條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佈眾知。

  第十條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定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