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個人租房合同3篇

北京市個人租房合同3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北京市個人租房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北京市個人租房合同1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北京市XX區XX小區XX號樓XX單元XX室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計xx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xx元(押金xx元),按季度年結算。每季季初xx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網費由乙方負擔,小區供暖費、物業費、衛生費由甲方承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合同實施時,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六、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x個月以上。

  五、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x天內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x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xx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北京市個人租房合同2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X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守信等原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人資格 本合同出租人屬於下列第 種情形:

  (一)出租人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二)出租人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授權)的管理機構,被委託(授權)單位以委託人或自身的名義與承租人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承租人資格

  本合同承租人屬於下列第 種情形: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_X籍農業轉移人口或X籍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_X籍外來務工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住房)坐落

  (二)該住房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見本合同附件2。該附件作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該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返還該住房時的完整驗收依據。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二)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員居住使用。

  第五條

  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領取鑰匙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3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6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2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 (三)承租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賃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調整租金標準,承租人承諾按照調整後的標準交納租金。

  第六條 租房保證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時,一併滿返還房屋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出租人全額退還租房保證金本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承擔

  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規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維修專案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租人,並保證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能夠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載明的《房屋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或蓋章,並移交該住房鑰匙為交付。

  (二)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申請續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須提前返還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內,將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裝置和相關物品返還出租人。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保持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狀態,結清租金、費用等全部款項。返還房屋後,承租人遺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相關物品的維修

  本合同所稱維修,包括但不限於對房屋、附屬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的維護、修理、更換。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下列專案的維修: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

  2、房屋基礎、牆體、柱、梁、樓地板、天棚等構件;

  3、相關規定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專案;

  4、依法由維修資金開支的維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下列專案的維修:

  1、房屋門窗的玻璃及門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戶水錶後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戶電錶後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件、配套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等; 5、其它:。

  (三)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聯絡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絡維修。

  (四)承租人負責維修的專案,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房屋所在小區對維修的專案在規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統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統一要求進行維修。 (五)出租人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六)出租人對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給予必要的協助。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該住房未及時檢查、維修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並承擔法律責任。 (七)任何一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損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它: 。 第十條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應安全、節能、環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屬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導致該住房、附屬設施裝置及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裝置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2、擅自改裝室內給排水、燃氣管線;

  3、在房屋內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4、在房屋內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載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設施和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置。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改善,必須在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補償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書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善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的變更 因實施城鄉規劃、房屋被徵收徵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該住房的`,應對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選擇住房繼續承租,雙方訂立變更合同。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承繼

  (一)租賃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裝置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2、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

  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並返還租賃房屋。承租人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按照合同約定解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餘租賃期限。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續簽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需要繼續租賃的,應提前3個月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實物配租續租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可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借、轉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及附屬設施裝置的;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5、逾期6個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條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一)因房屋權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出租人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

  (一)違反使用、維修、返還等約定義務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逾期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相關物品的,自約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房屋的強制收回

  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

  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份,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北京市個人租房合同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用甲方房屋,並就此租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供給乙方經營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用於該公司經營之用,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該房屋租金經雙方商定為每月__________元。該房屋總租金為__________元。

  三、租金於____________交付,每延遲一天按總租金的__________計罰。若_________天內仍未交納,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並按實際遲付天數依上述計罰比例向乙方收取罰金。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衝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從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總租金 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經公證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雙方共同認可並經公證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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