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城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如何起草城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城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城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行為,保障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市xx區城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xx市xx區物資局二樓

  第三條 公司有xx市xx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獨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本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經營範圍:專案投資、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諮詢服務。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壹仟萬元整。

  第四章 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九條 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如下:

  出資人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額

  實繳額

  比例

  xx市xx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貨幣

  1000萬

  1000萬

  100%

  第十條 出資人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五章 出資人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董事會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選配國家股權那代表參加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更換或罷免其委派的董事,並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4)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

  (5)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合併、分離、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決定;

  (9)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出資人不得收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出資人委派吳志強為董事長;胡麗娟、李松為董事;董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出資人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方案;

  (5)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定

  (6)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9)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形勢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出資人報告。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本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出資人任命吳志強擔任。任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公司設立加石灰,主席:袁清梅,監事:宋金平、盧毅明、黃沙春、江濤。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時及時改選,或監事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名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過半數以上監事透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出資人委派吳志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要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是做財務會計報告,並於第二年3月21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4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出現時;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離需要解釋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4)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隊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設計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由區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愛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區國資局制定,自20xx年x月8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資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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