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中國古代的重農抑商論文

正確認識中國古代的重農抑商論文

  重農抑商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其主張是重視農業,以農為本,限制私營工商業的發展。商鞅變法是該政策的首倡者,秦統一後將“上農除末,黔首是富”定為基本國策,刻在琅琊臺上,從此,“重農抑商”為歷代王朝所繼承並發展。

  中國古代堅持重農抑商的原因有:第一,根本原因是由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自然經濟決定的。農業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下主要的生產部門,也是最具決定性的生產部門。重視和發展農業,既能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保證社會安定,又可為封建王朝提供穩定的土地稅等財政收入。所以,封建統治者為維護統治秩序,歷來重視農業,認為“農,天下之本也”。第二,思想原因是受到傳統思想文化中“重義輕利”觀念的影響。孔子曰:“義者,宜也。”“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孟子曰:“何必曰利,惟有仁義而已矣。”作為封建王朝統治思想的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為推行重農抑商提供了思想基礎。在中國古代,農為國家之大利,為國家之最適宜者,故亦為國家之大義,重農即國家“重義”也。商為私人之利,為國家之大害,抑商乃國家“輕利”也。

  重農抑商之“重農”一般採取以下措施:第一,統治者反覆強調農為本,商為末,獎勵耕作。商鞅最早把農業定為“本業”,其他行業為“末業”,宣揚“事本”而“禁末”。秦始皇實行“上農除末”國策,朱元璋也認為“農桑衣食之本”,應“崇本而祛末”。第二,輕徭薄賦。第三,採取均田、限田等措施抑制土地兼併,保護小農經濟,穩定農業生產。第四,加強戶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動。

  從思想觀念、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來“抑商”。在思想觀念上“貶商”,將商業定為“末業”,春秋四民為“士農工商”,商為末,已有“貶商”之意。

  在經濟上“困商”,打擊商人的經濟勢力。第一,實行官府專賣、專營制度,限制商人經營範圍。如齊國管仲“管山海之利”,商鞅“壹山澤”,“使商人無得糶,農無得糴”(即禁止商人經營糧食買賣)。漢武帝實行鹽鐵官營,此後歷代王朝官府經營範圍不斷擴大。為了維護官府專賣,歷代王朝還設有嚴刑峻法打擊私商,如唐朝“私鹽一石至死”。第二,重徵商稅。

  商鞅變法“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漢高祖“重租稅以困辱之”,漢武帝實行“算緡”、“告緡”用徵重稅和鼓勵告發漏稅逃稅的方式對富商大賈進行打擊。漢代徵收人頭稅時規定“賈人倍算”,自漢代以後,歷代王朝莫不沿用漢制。第三,嚴禁商人購置土地,剝奪商人及其家屬對土地的佔有權。漢武帝時規定:“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以此,減輕商人對農業生產穩定性的破壞。第四,不斷改變幣值,使商人積累的大量貨幣貶值。漢武帝時“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併兼並之徒”,僅漢代改幣值就六次,為後代所效法,直到清末朝廷進行了數十次之多。第五,實行“海禁”政策,嚴格限制海外貿易。在明清時期最為明顯。

  在政治與社會生活方面“辱商”,貶低商人社會地位,侮辱其人格。第一,視經商為犯罪,實行法律上的人身制裁。秦始皇曾“發賈人以謫遣戍”,漢武帝也“發七科謫”(遣七種罪犯戍邊),之中就有“賈人”一科。第二,禁止商賈及後人做官,限制商人的政治權利。漢初,“賈人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漢武帝時,“賈人贅婿及吏坐髒者,皆禁錮不得為吏”。第三,從社會生活領域對商人進行限制,甚至侮辱,如漢高祖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

  對“重農抑商”政策的含義應正確認識:第一,“抑商”不是抑制商業發展,而是抑制“私營工商業”;對官商不僅不抑制,還大力保護和發展,並作為抑制私商的手段。關於商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古代早已認識到了。商鞅曰:“農、商、官三者,國之常官也。農闢地,商致物,官致民。”同時,“抑私商”也非抑制所有私商的.正常商業活動,而是主要打擊富商大賈,抑制社會奢侈品生產。富商大賈對朝廷產生了巨大威脅:“往者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採鐵石鼓、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大抵盡收流放之民,遠去鄉里棄墳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奸偽之業,遂朋黨之權。”商鞅說:“末事不禁,則投巧之人利,而遊食者眾。”這裡的“末事”當指那些奢侈品生產。因為商鞅明確指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既然把“禁末”列為富國強兵的條件之一,那麼他所指的“末事”就不能是正常的商業和手工業活動,而只能是奢侈品生產。

  第二,儘管商鞅是重農抑商的首倡者,但是他主要是在經濟上抑商,真正提出從政治上抑商的是韓非。他在《五蠹》中稱“工商之民”是無益於耕戰而有害於社會的“五蠹”之一,並明確提出要“使工商遊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趣本務而外末作”,使其“名卑”即降低商人的社會政治地位。這一理論提出後被嬴政讚許,並將其付諸實踐,明令將“賈人”與“治獄吏不直者,諸嘗捕之人,贅婿”等身份低賤者列為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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