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共政策中的性別平等因素與女權運動論文

論公共政策中的性別平等因素與女權運動論文

  當代婦女運動的中心問題依然是性別平等問題。這一問題存在於社會、經濟和政治等許多領域,尤其是後者。根據美國政治學學者卡琳·貝克維斯和基姆貝莉·考維爾—莫耶斯記載,到2005 年,在被調查的185 個國家議會下議院中,女性代表比例不足15% 的國家竟佔了104個[1]。這類問題的存在,不但對相關國家的政府,而且對女權主義組織而言都是嚴重挑戰;它們在推動婦女運動中的相互配合還是十分重要的。當前,對許多國家的人民而言,在促進婦女運動發展方面,沒有較多歷史經驗可尋,只能依靠他們自己的“真知灼見”了。

  一、性別平等和公共政策的分類及影響

  政府主要政策的問題可以分兩個方面來講:第一,一項政策是否對一個擁有地位的集團中所有婦女都賦予了權利或指出了階級不平等;第二,政策是否對宗教學說提出了挑戰或已集中了主要文化集團的傳統。這種分類可以用於識別與每類政策問題相關的政策執行者的所作所為。它有助於解釋這些綜合性問題和國家政策執行者變化的重要性。

  (一)以性別價值為基礎的公共政策對兩性地位的影響

  一些關於性別平等的政策指出了對婦女有害的攻擊。這些不公正的行徑又以某些途徑影響了所有婦女,不管她們的種族、族裔、階級和性別等地位如何。由於歷來賦予男性以特權和貶低與女性有關的每件事的文化價值的機構和模式的作祟,這些傷害拒絕承認女性作為人的地位及其應得的尊嚴。性別規範把男性作為標準,而認為女性是服從的“另類”並缺乏價值性。其後果則多得數不勝數,如針對女性的性傷害、性騷擾、性暴力、陳規戒律之束縛、女性的被邊緣化和不被承認公民權利等。值得強調的是,儘管這些不公平是對婦女的傷害和攻擊,但它們並不一定以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程度影響所有婦女,而且,所有的婦女在主觀上也沒有以相似的方式經受它們。

  美國學者瑪拉·赫頓和斯勞里爾·威爾頓對此感慨萬千,她們說:“我們呼喚糾正這種傷害‘地位的政策’”。它們攻擊這些實踐和把婦女視為服從集團的價值觀念妨礙她們作為政治和社會生活同伴的參與。這些政策包括:(1) 歷史上使婦女地位低於男人一等並使她們很少甚至無法擁有婚姻財產或工作能力的家庭法律;(2) 對婦女施行暴力——根源於家長制度中的一個問題;(3)反對和其他再生產的自由的有關政策,因為這種自由可以確保婦女對其身體和其他私人的事情做出選擇;(4)反對實行配額政策,因為“它可以透過提高婦女在決策事務中存在的人數而提高婦女在整個社會中的形象”。

  其他政策是在關於勞動分工中更直接指向婦女負擔的。當代多數社會分工把婦女置於個人圈子之中,並把照管孩子、年紀已高和生病老人以及照顧家庭的責任置於她們的肩上。儘管所有婦女都受到勞動性別分工的影響,但其結果是隨著其所屬階級或階層的變化而變化的。擁有錢的婦女擁有選擇權,她們既可以選擇外出工作,而僱保姆看護孩子,僱家庭工人清掃住房,同救濟院簽訂合同,照顧年紀已大的雙親,也可以選擇完全退出勞動市場。對於那些沒有選擇權利而只有為工資而工作的貧困婦女而言,沒有錢僱看護孩子和清掃住房的人,從而也就不可能對市場有什麼幫助了,她們只能依靠家庭成員和政府。

  (二)關於兩性平等的公共政策與宗教、部落組織之間的關係

  有些性別平等問題已觸及到政府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司法上的衝突,如親戚關係、再生產和性之性質等。在現代政府產生之前,有些機構如教會、宗族、部落和傳統的機構都支援與生命的再生產過程相關的事情並對其進行管理。例如,在歐洲和拉丁美洲,羅馬天主教教會負責生死登記,管理醫院和公墓,並主持結婚和離婚;亞—撒哈拉非洲的宗族和部落管理婚姻、家庭關係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繼承。即使時至今日,政府對這種權利的掌控也是不完全並且是具有爭議的。在亞洲、非洲和中東的許多地方,這類事務是由多種法律體制或宗教法管理的。在西方,一方面教會在某些政策爭論中使用否決權,另一方面,又宣佈自身是道德價值的守護者。

  由於許多宗教、部落和傳統權力機構都認為它們仍然擁有的權力是依靠其對親戚和再生產控制的,所以它們是關於這些問題政策辯論中的核心政策執行者。這些集團的教條和傳統規則通常也認可男性的主宰和女性的服從地位,尤其在家庭法、再生產和性之性質等方面。

  不過,並非所有的性別平等政策都會引起政府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這類衝突。這些問題是與宗教教條和傳統規則相背離的。它們關心的領域僅僅是與經文的接觸或更多的傳統宗教和習慣無法期望的現代困難。誰也無法否認,在一些方面,就連這些問題都有可能引起宗教界的反對。例如,在沙烏地阿拉伯,與性相關的工作領域是依據宗教法而設計的。

  這樣,我們還不得不首先進一步解釋一下“教條”問題,然後再說明一下“非教條”問題。教條問題在多數國家包括家庭法、的合法性、再生產的自由與對和避孕的支援。非教條問題包括反對性別暴力、性別配額、工作平等、夫婦休假、兒童託管以及性別平等的憲法條款等。不過,在不同國家還存在著交叉的問題。例如,一個問題在此國是屬於教條問題,在彼國就可能屬於非教條問題了。比如,在義大利是教條問題,但在日本就不是。

  無論如何,這種差異有助於人們理解為什麼一些國家親眼見證了非教條領域問題的進步( 如反對性別暴力、施行性別配額以及職場平等),而同時又禁止其他問題( 、離婚和實行家庭法)。就第一方面的情況而論,宗教和部落組織拒絕參與,而就第二方面的情況而論,它們又動用政治資本而預防改革。例如,烏干達以保留30%席位之政策把婦女推上了權力崗位,但不能實行改革讓婦女與男性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權。第一項政策對宗族權力的影響而言,是不可知的,而第二項政策則是對它的尖銳挑戰。就這一點而言,懷疑論者或許感到驚異,政治衝突和不協調不是取決於問題如何被設計以及此種情況並不是因為國家的不同而變化嗎?換言之,相同問題——如或性別配額——不是不可能在一個地方被政治化而成為教條,而在另一個地方則根據問題如何已被教會和婦女集團設計成為非教條的嗎? 正如前面已注意到的,問題是否是教條問題,是隨著不同國家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的。問題型別的劃分並不是根據它們如何被政策執行者設計而賦予問題以某種特點,而是以宗教與政治—經濟結構之間的關係為出發點的。

  無疑,前述瑪拉·赫頓和斯勞里爾·威爾頓兩位學者深知,框架設計是一種戰略手段,但又認為,對框架的爭論反映了分類預測的衝突。例如,在美國,宗教保守主義者既反對《憲法平等權利修正案》(ERA),又反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他們宣稱,這些措施可以加強權利。他們的戰略框架設計有助於動員由教條問題激勵的政策執行者的行動,它也分散了公眾對性別平等思想的關注。就這一例項而言,框架設計的效果並未改變憲法規定的平等的性質,從而闡明以及把它與的政治問題聯絡在一起的可能含意。政策執行者採用的是推進其戰略利益的框架,而他們或多或少是願意依據下述條件而獲得成功的:政治衝擊、反對程度及其與歷史政策模式的相適應。框架設計對相應關係和政治爭論制度化而言,僅僅是附帶現象而已。

  二、政府作為性別平等公共政策的執行者與其所處的現實政治環境之間的關聯

  政治問題的型別決定著政策執行者參與的途徑。不過,政策執行者並非是在真空之中活動的。國家政體的特點形成了政策執行者推進變革的權力。環境也影響對倡議者所提戰略以及問題被設計成框架方式的選擇。例如,在信奉天主教的國家,被認為是教條問題,但在信奉佛教的國家卻不一定。問題的型別也決定著國家環境的哪一方面是最切題的。例如,就勞動性別分工而言,改善婦女負擔的政府穩定取決於財政來源和能量。當政府實施夫婦帶薪休假和孩子託管時,人均GDP 是國家政體的重要方面,但或許對的合法性或與性別暴力的鬥爭又沒有多大關係了。由於國際壓力在性別地位上比在階級問題上更大,國際壓力的脆弱性對這些問題而言,將更加重要。這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效政府對性別平等的意義

  性別平等要求一個有效的政府,它應當擁有能力干預社會、職場及保護婦女不受性別暴力傷害和歧視,並提高她們的工作和所關心問題的價值。政府的效率在維護性別平等方面比對其他政策領域更重要,因為平等措施對固有的社會規範和利益構成了挑戰並推動了基本變革。在擁有有效政府的國家,其政府可以有力地執行法律並克服社會的抵制。然而,在政府低效的國家,即使擁有對性別平等的強烈政治承諾,實現起來也是很難的。這樣國家和政府幾乎完全不能執行一些型別的政策。例如,孟加拉國的農村婦女不可能依靠政府保護或保障她們接觸教育和工作。

  婦女集團在政策幾乎完全無法執行的軟弱環境下似乎無法獲得夫婦帶薪休假或為幼兒入托給予補貼的優惠。在這種環境下,女權主義者深知,她們的工作會更加有效,而且因此願意為花錢不多的政策工作。她們很少表現出強制性的姿態,或含有重要象徵性的一面,如實施性別配額或憲法改革。哪裡需求更強,而政府又擁有能力滿足這種需求,並願意為此而妥協,在哪裡就或許只需要不大的補償以及很小的阻力了。政府的能力意味著國家政治機構的效率,而且意味著對主宰社會的集團的挑戰。制度的能量顯然屬於特別行政部門的政治實力。有些政黨或許依靠有組織的工人的支援,或宗教集團的支援,但依靠誰被選上的這種變化有時也是出人意料的。作為政府組織的特點,機構的能力是影響政策的,無論誰執政,都是如此。

  (二)政策發展對性別衝突的調整

  政策的發展是沿著獨立的路線的:政府政策既影響以前的政治衝突,又造成臨時的政治矛盾。社會的發展是承前啟後的,一個年代基本矛盾被解決的途徑會影響此後年代的政策發展。在一些國家,這些衝突是透過宗教、種族或族裔集團的調節而解決的,如在加拿大、以色列和印度。然而,與它們對政府的支援相反,精英的代表名額獲得了保障。對沖突的這種回應使以集團為基礎而提供倡議的種種途徑制度化了。從這些傳統觀察,婦女權利倡議者的性別地位與其他被邊緣化者的地位被統一在一起了。例如,在美國,女權主義積極分子以美國黑人民權運動的成功為基礎而“搭車”贏得了以聯邦簽訂契約和反對歧視的立法形式的贊助行動。這類國家或許擁有改善關於婦女地位的政策,但缺少支援以階級為基礎的政策所需要鞏固的政治文化。

  其他如法國和挪威等國家則以普遍的`途徑回應衝突。所謂“普遍”傳統實際上是以下述藉口而拒絕婦女需求的:婦女已成為有地位的集團,她們關於普遍利益的要求已得到改善。例如,在法國,2000 年制定的《平等法》中已對婦女在政治上的要求給予了明確“規定”,但其論據是,性別的差異以及其與國家的關係是普遍的,婦女的代表並非是特殊利益集團的。不過,這些內容對婦女的地位而言顯然是片面的。

  (三)民主政治對性別平等的影響

  一般而論,一個國家越民主,其公民社團就越發展,其政府獨立的組織工作也就越公開。婦女集團,尤其是草根或勞動階級的婦女運動都必然擁有更大的影響。民主也將經歷複雜的過程,它在賦予一些婦女集團權力的同時,或許還會加強反對變革的宗教機構的實力。

  獨裁政權僅僅具有欠發展的公民社團或者根本就沒有公民社團。一方面,政府精英對決策工作擁有更加強烈的控制,以致使掌權政黨的意識形態和選擇直接形成了結果。另一方面,精英婦女和其他進步的改革者可以在獨裁統治下擁有接觸權力崗位的特權。這種情形在保守政府的控制下也可以導致婦女權力的驚人進步。

  (四)國際社會的倡議對性別平等的推進

  眾所周知,在20 世紀的最後25 年期間,全球經歷了關於婦女權利倡議網路和協議出現的爆炸性形勢。這些網路資助和訓練的地方積極分子,對政府施加壓力,從事研究並提高認識,而且共享跨國思想和資源。這些網路在政府間的協定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北京行動綱領》道德槓桿的支援下,號召各國改變歧視婦女的法律並採取性別平等的政策。不過,這些壓力或多或少地引起了面對不同形勢的國家的共鳴。貧國尋求財政資本和合法性;獨裁和新興的民主國家希望展示它們的民主改善和人權證據。因此,這些國家與富國和老牌民主國家相比,在面對外部壓力時,就顯得更加脆弱了。

  無論如何,對希望邀請全球聽眾的國家而言,國際倡議網路和協議擁有更有力的影響。例如,一個國家在為婦女權利和人權網路要求讓步的壓力下可以擺脫失敗而把重點轉向性別平等的某些方面,甚至在這類問題上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奈及利亞,女權主義者在改革家庭法《兒童權利法》當中是最成功的,而該國原總統奧魯塞幹·奧巴薩尼奧在這項改革上獲得了“世界冠軍”,因為他覺得在人權領域需要有種重要調節[6]。秘魯前任總統阿爾伯託·弗吉莫里也採取過類似行動,從國際舞臺上採用性別平等政策,改善其關於人權的政策。在世界譴責他終止國會和以自我政變的形式攫取政權之後,他變成了出席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1995 年,北京)的唯一政府首腦,並命令他控制的國會多數成員支援由女權主義者倡議的“性別配額法”。

  三、女權運動的發展對國家公共政策的展望

  對世界婦女運動的發展而言,性別平等課題顯然相當重要,但要真正付諸實施,也確實不容易。當代美國女權運動迂迴曲折的發展,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美國女權運動著名理論家尤迪思·瓦尼2014 年2 月在紀念貝蒂·弗裡丹的名著《女性的奧秘》發表50 週年時指出:“例如,事實上,美國面對的兒童之災難需要解決,若不然,它為何被寫進了本週由總統發表的《國情諮文》之中了。這件事情顯然表明,婦女運動未完成的事業在很大程度上已變成了每個人的事業——經濟政策、‘真正’與政治問題密切相關的事業。”這種情況,不但存在於美國,當然也存在於世界其他一些國家。然而,如何解決呢? 尤迪思·瓦尼也表明了個人思路,她說:“倘若我們能做些什麼,我們只能像弗裡丹那樣,呼籲全國人民提高民族意識——將男人和女人的‘奇怪浮躁……不滿情緒……嚮往’和鬥爭意識轉化為令人振奮的變革需要。如全國婦女和家庭聯盟的工作與家庭計劃主任維基·沙博最近對我所說的,我們需要有‘生活應該是何種模樣的真知灼見’。僅僅回首過去不會給我們提供採取行動的模式。現在正是為弗裡丹未曾‘明言’的問題尋找一系列答案的時候了: 這就是生活的全部嗎?”

  總而言之,就整個世界婦女運動的發展前景而論,實現確確實實的“性別平等”,對許多國家的人民而言,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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