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報酬契約與會計政策選擇中的機會主義與效率性論文
管理報酬契約與會計政策選擇中的機會主義與效率性論文
一、公認會計准則的不完備特性與會計政策選擇、
在契約理論的框架下,企業可視為一個法律虛構(a legal fiction),其功能是作為企業的各方參與者,如股東、經理、債權人、僱員與政府機構等之間的一組複雜契約關係的連線點(Jensen and Meckling,1976;Alchian and Demsetz,1972)。在企業這個契約連線點中,企業的各方參與者,按所訂立的各種契約來取得其於企業中分配現金流量與其他資源的權利。瓦茨與齊默爾曼(Watts and Zimmeman,1976,CH·8)認為,財務會計的一個重要功能即在於為企業中的各類契約的訂立與執行提供相應的資料,以界定契約關係。然而,在企業之中,經理擁有“自然控制權”,這其中也包括了對企業會計資訊系統的控制與操作。那麼,在自利意識的驅使下,經理可能有意或無意地操縱會計數字,以使各種契約關係的實際執行出現有利於己的結果。這種對會計資訊系統的操縱如果惡化到一定程度,則企業的其他參與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可能被迫採取“逆向選擇”的策略避免成為這些契約關係的當事人。這樣,企業的事實上將對以成立。因此,由於契約對會計資訊的利用,會計資訊的生產必須透過一定的制約機制進行,透過這樣的制約機制使得經理無法完全實現對會計資訊生產上的任意操縱。
對會計資訊生產的一種制約方法是在企業成立之時,企業的各參與者即制定出一份契約,對有關會計數字的計算程式與方法作出約定,透過這樣的約定對經理操縱會計資訊系統的能力加以限制。這樣,有關會計程式與方法的約定理應成為企業中各種契約的一個重要組成。然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企業的有關契約中均未包括這一方面的內容。謝德仁(1998)認為,公認會計准則實際上就是一種對會計程式與方法作出約定的契約,其對經理操縱會計資訊系統的限定作用同私人契約並無太大區別,無非這份契約是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制定的而不再由企業的各個參與者自行制定。因而,猶如公司法等適用於所有企業的社會“通用契約”(張維迎,1996),公認會計准則的存在,使得經理在會計資訊的生產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企業的各參與者可以根據公認會計准則來理解會計數字在契約中所表示的經濟含義,並據此訂立各類契約,以取得其於企業這一契約連線點中分配現金流量等資源的權利。然而,在契約訂立的事後,經理仍有可能採取機會主主行為,即經理不按事前的約定以公認會計准則來提供會計資訊,這使得原先的契約關係失去實質意義。為了防止這一現象的出現,可以聘請獨立於企業經理人員的註冊會計師對經理向外部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審計,以驗證這些會計資訊的生產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准則。審計的這種監督作用可用於審計報告中註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的表述得以體現。例如,註冊會計師表明其對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的認可時,會在審計報告中明確地陳述: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符合公認會計准則,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貴公司19××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19 ××年度的經營成果以及19××年現金流量的變動情況。……
如上所述,為了防範企業的經理對會計資料生產上的任意操縱,會計資訊的生產是在一定的制約機制下進行的,這些制約機制主要包括了在事前約定經理應按公認會計准則來提供會計資訊以及事後註冊會計師對會計資訊的生產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准則的審計。然而,正如哈特(Hart,1995)所歸納的,契約總是有著不完備的特性。對於公認會計准則來說,準則的制定機構不可能在針對每一類經濟事項的具體情況給出相應的會計處理程式與方法,這是因為經濟環境複雜的且不好預測,準則的制定者很難將所有可能發生的經濟事項都事先考慮周全並規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即使假設可以做到這一點,那麼準則也將變得龐大無比以至無法為人們所理解與使用;最後,慮及這種“完全”準則在制定上的成本之高可能令人無法接受,因此,公認會計准則只能是一種不完全的契約,它所能做的僅是為人們在訂立有關契約時所需的會計資訊提供一個大致的估計,在企業成立之後,企業的經理在會計處理程式與方法的選擇上必然擁有一定的剩餘控制權,透過這一控制權的行使,就形成了所謂的“會計政策選擇”。
二、管理報配契約與會計政策選擇
在企業中,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企業的經理有可能以其自身利益而非股東的利益作為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目標,這種經理與股東之間潛在利益衝突導致了企業中代理問題的發生如前所述,企業在本質上是一個契約的連線點,管理報酬契約即為眾多契約中的一種。這一契約透過與經理人員報酬的構成作出決定約定,激勵經理去選擇和實施可增加股東財富的活動。管理報酬契約因其可調和經理與股東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而成為一種控制代理問題的重要方法。管理報酬契約因其可調和經理與股東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而成為一種控制代理問題的重要方法。管理報酬契約應當是一種以企業總利潤為變數的線性報酬方案。實踐中的管理報酬契約通常由固定工資與分紅兩部分構成,分紅是與企業利潤相掛鉤的獎金,這樣,企業的會計數字如總利潤就成為管理報酬契約制訂與執行的一個重要依據。
然而,由於財務會計資訊是對企業過去的情況進行反映的一種歷史資訊,以當期的會計數字確定經理報酬存在著一個重要缺陷;經理當期的經營努力無法體現於當期的會計數字中,這樣的缺陷導致了經理經營的短期化問題。例如,以營網路的建設可以提高未來期間的銷售,但卻導致了當期的費用增加與利潤下降;又如,以擴大信用方式來增加銷售可以增加當期的利潤,但可能導致以後期壞帳的增加。因而,單純以會計數字來計量業績是行不通的,這會直接激勵經理去操縱會計系統,並導致漠視有很大淨現值(NPV)的投資專案,而偏好於有著更大的即期會計利潤、但淨現值較小的專案。為了解決這種以會計資訊計量業績而帶來的股票價格資訊。股票價格資訊進入報酬契約大致有兩種形式:一是根據股票的回報率(RET)作為確定現金獎金的依據;二是直接以股票或股票認購權作為對經理的獎勵。在股票市場有效的前提下,股票價格可以正確地反映出當前經理決策所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變化。因而以股票價格作為報酬金契約中的變數可以克服會計數字的固有缺陷。例如,經理並不會因為加強了營銷網路建設而受到當期報酬下降的懲罰,也不因擴大信用政策而得到獎勵。一個有效的市場並不因會計數字的不同而被“愚弄”。
因此,在管理報酬契約的同時利用會計資訊與股票價格資訊的情況下,經理同股東一樣,成為分享企業剩餘的索取者,其對企業剩餘的分享一部分來自於分紅,另一部分則來自於因企業股票價格變動而導致其個人財富的變動。
由於管理報酬契約中分紅計劃對會計數字的利用,經理有機動利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來改變動用於契約之中的會計數字,以增加其報酬,這構成了實證會計理論三大假說之一的“分紅計劃假說”(Watts and Zimmerman,1996,ch·9)。這一假說認為,實行了分紅計劃的經理更有可能採取可提高當期報告收益的會計政策,在董事會的報酬委員會未根據會計政策的變動對經理報酬進行調整的前提下,經理透過這樣的會計政策選擇可以增加經理分紅的現值,從而提高其效用。但實際中企業分紅計劃的運作方式說明了分紅計劃對經理會計選擇的影響卻不是如這一假說中所表明的如此簡單。一般而言,企業的分紅計劃採取的是一種分紅基金的形式,通常報酬委員會規定若經理要取得一定的分紅,則企業當年以會計數字為主要計量標準的業績必須達到某一下限之上,而後報酬委員會從高於下限的利潤部分中提取一部分獎勵進入分紅基金中;分紅計劃亦往往規定,企業的業績若超過了一定的上限,則超出部分的利潤不作為分紅基金的計提基礎。因此,帶有分紅計劃的報酬契約就不一定會激勵經理去採納可增加利潤的會計程式與方法。希利(Healy,1985)預測,若企業的實際利潤低於分紅計劃中的下限,則經理有動機利用可行的會計程式,如提前確認費用或遞延確認收入,以進一步地降低當期收益,這樣做有望提高下一年度的收益從而提高了經理在下一年度獲得分紅的機率;若當期的收益高於上限,則這一部分利潤可望形成的分紅將會永久性地喪失,那麼當企業的實際利潤高於上限時,則企業的經理也會採取能降低當期收益的會計程式;僅當企業的實際利潤界於分紅計劃的上限與下限之間時,經理方有動機採取增加當期利潤的會計政策以提高其分紅的現值。基於這樣的看法,希利以那些報酬方案僅包括了以當期收益為基礎的分紅計劃的企業為樣本,利有淨應計專案(net accruals)經營現金流量與淨收益之間的差額為判斷的標準,希利發現收益介於分紅計劃上限與下限的企業較其他企業更多地採取了減少收益的會計政策;而收益高於(低於)上限(下限)的企業則普遍地採取了可增加收益的會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選擇中的機會主義與效率性
“分紅計劃”假說及有關的經驗資料常給人一種經理具有很強的機會主義行為的印象。這是因為,在企業總價值未因不同的會計政策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如果經理偏好於採取那些有利於增加自身財富的會計政策,這樣的選擇提高了經理對企業總價值分享的比例,卻在實際上降低了股東等外部人在企業總價值中所他享的份額。但這是一種不全面的看法。一方面,如簡森與麥克林(1976)的分析所表明,在資本市場有效的情況下,企業的外部股東在購買企業的股權時會認識到經理有可能採用包括會計政策選擇在內的機會主義行為,這樣的預期降低了他們因購買經理的管理才能而願意支付給經理的報酬,因而經理的這種機會主義的會計政策選擇中的機會主主定義為:經理以超過股東等外部人在訂立契約時所形成之預期的方式,在公認會計准則尚未明確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上作出選擇,透過這樣的選擇可以增加經理的財富,但卻相應減少了外部人的財富。另一方面,經定經理因報酬契約的存在而成為企業的剩餘索取者,經理亦有動機來採取那些可增大企業總價值的會計政策,由於企業的總價值因這些會計政策的採用而得到增加,因而經理可在不減少企業其他參與者財富的基礎上實現自身財富的增加,因而這類會計政策選擇實現了帕累託增進,是有效率的。例如,在以下情況下,恰當的會計政策即可起到增加企業總價值的作用。
(一)企業的內部管理同樣需要利用會計資訊,為了使決策較優,以反映出使用相關資料的機會成本,採用恰當的會計政策,如與固定資產經濟壽命與使用方式更為相關的折舊計提方法,可以幫助企業的管理人員作出較優的決策,也可有效地考核相關人員的績效並起到激勵作用。儘量在理論上,內部管理所用的會計資訊與對外報告的會計資訊不必強求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存在著資訊系統的成本問題,在更多的場合下,二者往往是相同的。因而恰當的會計政策可以透過管理的改善來提高企業的價值。
(二)會計政策選擇可以起到降低企業的稅負的作用。許多減少收益數的會計方法,如存貨流動的後進先出法、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法等,即可實現這一效果。在特殊情況下,如企業有著允許抵稅的前期虧損且即將到期,採用增加收益的會計方法也能達到這一效果。
(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債務契約的存在,在經營之中有可能因意外情況的出現,導致企業的收益及其他財務指標出現波動,從而導致企業出現技術性違約。利用可行的會計政策選擇,企業可以避免這一現象的出現,從而保持其對外的融資能力。對某些處於衰退行業中的企業,避免違反債務契約有著更重要的意義,這些企業因產業的需求函式發生變化而陷入財務困境,若可避免違反債務契約,這些企業可以有序的方式退出該行業,從而避免了破產行業對企業各參與方所導致的巨大損失。
四、管理報酬契約與經理在會計政策選擇上的權衡
一個理性的經理究竟採取機會主義式的還是有效率的會計政策選擇,將會在會計政策選擇對企業價值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因管理報酬契約的`存在對經理個人財富的影響之間進行權衡。
在具體的企業中,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這些會計政策採取之後對企業價值產生的可能影響以及管理報酬契約的具體形式等因素都會對經理最終偏好於哪一種型別的會計政策產生影響。而在一個大的經濟環境中,究竟會計政策選擇主要體現為哪一種效應則純粹是一個經驗研究的問題了。研究者往往從經理人員最大可能採取機會主義式的會計政策選擇的環境中選取樣本企業,透過這些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主要取向來對會計政策選擇所形成的主導作用作出判斷。克里面斯蒂與齊默爾曼(1994)所作的一項研究採取了這一思路。他們認為,由於更多的非企業價值最大的行動,包括了行使機會主義的會計政策選擇。基於這一假設,未成為接管目標的企業肯定會比這些接管目標企業採取更少的機會主義式的會計政策,因此以接管目標企業作為樣本足以判明會計政策選擇究竟何種效應占主導:若事實上接管目標企業未採取或很少採取機會主義式的會計政策選擇,那麼大部分的企業行使會計政策選擇應當是以提高企業總價值為目標的一種有效率的行動。因企業的成為接管目標之前,企業的經理為了:
(1)企業被接管從而自己被接管者解聘之前增加自己的報酬;
(2)防上自己因業績的表現不佳而被現有有股東解僱,這些企業的經理將更多地採用可增加收益的會計政策。研究的結果表明,成為接管目標的企業確定比同行的其他企業採取了更多的可增加收益的會計政策,包括存貨計價上的先進先出法、固定資產的直線折舊法以及投資稅款貸項的流盡法。但是,研究同時發現,這些企業採取這些增加收益的會計政策更多地是基於利用可抵稅的前期虧損額和避免違反債務契約的目的,而非經理單純為了提高自身效用的結果。透過這樣的會計政策,有助於這些企業逐漸退出其所屬的行業,從而避免因破產所導致的巨大成本與損失。因而,克里斯蒂與齊默爾曼認為,即使在接管目標企業之中,儘管存在著一定的機會主義的會計政策選擇,但效率性對這些會計政策選擇卻具有著更強的解釋力,從而對於大多數企業而言,會計政策選擇的效率性應該是起主導作用的。
五、推論
在制定了管理報酬契約的企業中,經理因管理報酬契約的存在而成為企業的剩餘索取者。單純以會計資訊作為管理報酬契約依據的情況下,經理有著更大的激勵來採取機會主義式的會計政策;如果在管理報酬契約中恰當地利用股票價格資訊,則經理會偏好於以提高企業總價值為目的來採取有效率的會計政策。對於股東等企業的外部人而言,他們應關注如何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設計出其不意一種合理的管理報酬契約,以激勵經理更多地採取有效率的會計政策,而不是驅使其一味地選擇機會主義式的會計政策。
目前,隨著會計準則制訂工作的深入,我國國有企業所面臨的公認會計准則這一“通用契約”愈來愈多地體現出“靈活性”多於“統一性”的特色。同時,更多的國有企業正在開始對企業的主要經營者試行“年薪制”這樣的管理報酬契約。因而,國有企業中的經營者們一方面開始面臨著更為廣闊的會計政策選擇空間,另一方面也有著更強烈的動機來進行會計政策選擇行為。這樣,國有企業的會計政策選擇行為將會呈現出比以往更為複雜的情形。針對這樣的情況,如何設計出一種更為合理的年薪制,克服單純以會計資訊作為管理報酬契約唯一依據的缺陷,以防止國有企業中的經營者過度地利用其控制權來操縱會計資訊系統,採取機會主義式的會計政策,損害國有企業股東——國家的利益,應當是國有企業推行年薪制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