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與效率原則在我國社會保障法中的價值定位探討論文

公平與效率原則在我國社會保障法中的價值定位探討論文

  一直以來,能實現效率與公平的雙贏是發展的最理想目標,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效率與公平很難實現絕對的共贏,它們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如何實現效率與公平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思考的問題。研究這一時期如何實現效率與公平在社會保障法中的價值定位具有現實性意義。

  一、社會保障法中的公平與效率

  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對於效率與公平講究的基本原則就是注重兩者之間的結合,透過公平中體現效率,效率中包含公平的原則實現社會保障法的至高境界。社會保障法中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透過將再分配與儲蓄相結合,實現二者作用方面的互補,進而構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系統。此外,社會保障法的另一原則就是實現多支柱的保障系統建設,就是從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面實現多重保障,完成社會保障的至高目標。社會保障法的制定就是要透過國家的宏觀調控手段弘揚社會公平,國家透過相關措施和強制手段的實施,能夠實現對於社會資源的管理和再分配,為全體社會成員在精神和物質上提供保障措施,維持國家和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目標。目前,我國要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本著共享發展的理念,鼓勵全民參保,形成真正意義上機會均等的社保體系建設。社會保障法的公平性要體現在制度能夠給予所有社會成員以平等的發展和保障機會,同時針對弱勢群體要適當給予基本的社會生存保障,使社會成員享有過程公平。社會保障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國家要透過強制手段利用再分配來調節當前嚴重的收入差距問題,透過調節收入再分配,讓社會成員享受結果公平。社會保障法中體現的效率是社會保障系統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的基本保障,提升整體社會成員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高效發展。對於社會保障法中公平與效率的關係研究,大多數學者認為在社會保障中,公平應是首要任務,且這種公平應該體現在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社會公平和底線公平等眾多方面。雖然國家無法實現全體成員的結果公平,但是可以採取積極措施儘可能大的減小這種結果的不公平,為社會成員創造有利條件,保證他們能夠實現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從社會層面上看,統籌城鄉發展就是國家採取相關制度措施實現城鄉公平發展機會的手段,公平與效率不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只要輔以有效的指導和制度保障,就能實現公平和效率的共贏。

  二、公平效率原則在社會保障法的作用

  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基本問題:一是確定什麼樣的保障水平,二是如何保障,三是如何改革。在我國保障法學界,如何看待公平與效率問題,對於該問題研究之初,考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倡“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有限考慮效率。效率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視公平,甚至以犧牲公平為代價來保障效率,對於效率與公平之間關係的處理,要堅持以效率優先,但同時不能輕視公平,必須兼顧公平,因為公平是提升勞動者和創造者工作效率的前提和保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而如果一味強調效率,而讓勞動者和創造者在過程中感覺到公平的喪失和權利的侵犯,就會使他們的工作和創造熱情大打折扣,此時不但不能提升效率,反而是效率大大降低。

  三、效率與公平在社會保障法中的'具體體現

  1、土地流轉中的效率與公平研究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土地較少的國家,目前耕地面積大約在18.26億畝左右,約佔全世界耕地面積的7%左右。但是我國人口卻佔全世界總人口的22%左右,人均耕地面積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近些年,我國人口不斷增長,耕地面積缺日益減少,糧食問題日益突出。我國發展面臨如何增加糧食產量,保證糧食安全的重要問題,對於依安縣而言,此問題更是亟待解決。要想解決此問題,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的現代化,從而不斷提高農業生產能力是及時有效的途徑。土地流轉政策是國家本著城鄉公平發展的原則,根據我國基本國情,為農民量身打造的新時期發展戰略,能夠不斷提升農業的機械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此舉能夠大大提升我國農村地區農業生產效率。自從我國惠農政策實施以來,農業發展成績可喜可賀,農業效益不斷提高,農業合作組織不斷壯大。各地農村大力推廣農業合作社作為土地規模經營模式,主要使用“合作組織+基地+農戶”的運作模式。農業合作組織透過轉讓、轉包、租賃和入股等土地流轉方式從有土地流轉意願的農戶手中獲取土地的經營權,規模經營土地,運用較為先進的農業機械與農業科學技術,將農業生產資源進行最佳化組合,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農業合作組織具備規模化的優勢,可有效的集體生產組織成員,提供有償服務的活動,它們的產生,收集和的農民在該地區的其他方面,形成規模經營。對農業合作組織進行管理是一種操作方法,適應性較強,也更為靈活,發展農業合作組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農民擺脫市場弱勢地位,不斷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從而達到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目的。先進機器與科技、農業生產等等推行和利用需要土地規模經營。就目前而言,從事土地規模經營的生產大戶對於科技認識具有較高的水平,實踐經驗使得生產大戶願意運用並推廣較為先進的農業機械。土地流轉經營的實施,使得生產成本降低,農民收入增加。農業空頭企業與育種公司簽訂了訂單,不斷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價格,畝效益與單產水平都有著明顯提高,進一步增加農戶收入。鼓勵自主創業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為農民提供了動力與機會,很多農民外出務工或者發展養殖業。大多數農民擺脫思想束縛,將土地流轉,想要從事更為廣闊的事業。農民將土地流轉出去,不僅能夠得到土地租金還能從事其他行業,得到更多的收入。要想實施土地流轉經營,其必須建立在具備完善的土地制度的基礎上,這是保障土地流轉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要想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關鍵在於保證合同權利,兼顧效率與公平,並非由於土地流轉動搖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制度中體現了社會保障的公平和效率,該措施能夠不斷加快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和進步,城鄉差距不斷拉大的局面將得到有效緩解,社會成員將享受過程和結果的公平。

  2、個稅中的效率與公平實踐

  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增收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七大群體實施激勵計劃,推出差別化收入分配激勵政策。此次分配政策改革凸顯了公平、效率並重的原則,既有利於改變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結構性問題,縮小居民收入差距,同時激發的落腳點也有助於生產率提升及經濟增長。《意見》提到的七大群體大致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中低收入者,如技能人才、新型職業農民、基層幹部隊伍、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一個社會的公平來自於低收入群體福利最大化,這也是改革要“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內在要求。另一部分是科研人員、小微創業者、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增加這部分人的收入是為了體現收入分配的激勵原則、經濟效率原則。這有利於提升全社會的生產率,因為效率是公平分配的重要基礎。尤其應該看到,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以效率激發各方力量促進經濟增長仍是現階段的主要任務。因而,收入分配必須找準公平與效率的平衡點,為社會保障法切實保障社會群體的生活打好基礎。透過提高個稅起徵點以解決當前問題,並結合通脹、居民收入等指標進行合理的動態調整,使中低收入者少交稅。要發揮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協同效應。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初次”和“再次”兩條腿走路,才會均衡。個稅改革等初次分配需要效率優先,再次分配則需要堅持公平優先。因此,我國應儘快研究遺產稅等財富稅的開徵事宜。

  四、總結

  社會保障法就是要保障社會中的全部成員能夠實現優質的生活目標,保障他們享有同等權益。現階段,我國各地尤其是城鄉之間收入差距較大,這是一種不公平的社會現象,但國家正在積極採取措施為鄉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提供支援和動力,已經實現了明顯的成效。實現公平和效率的共贏是社會保障法一直努力的方向,在社會保障法中,公平和效率要明確定位,兼顧效率與公平,就需要國家和政府強有力的制度措施加以支撐。網際網路經濟發展在為社會帶來高速發展的同時,還需要國家不斷加強相關法制規範的建設,為公平和效率的雙贏目標實現打好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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