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英國法下合同解釋的進路選擇優秀論文

淺析英國法下合同解釋的進路選擇優秀論文

  一、“文字主義”已死

  英國合同法的傳統合同解釋規則對合同本身的語言文字非常重視,強調按照合同本身的條款和用語進行解釋,形成了所謂的文字主義( literalism) 。文字主義是指進行合同解釋時,要嚴格按照合同的語言文字進行解釋,而不能考慮合同文字之外的其他因素,即解釋物件限於合同的“四角之內”。在最近的一系列案例中,法官運用的合同解釋方法都宣告了對文字主義的拋棄,可以形象地說,文字主義已死。在The Antaios 案中,涉及對標準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中的撤船條款的解釋,該撤船條款賦予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情況下撤船的權利,該條款的關鍵語句就是“任何其他違約行為( any otherbreach) ”。

  然而,法院判決“任何其他違約行為”不是指任何其他違約行為,而僅限於根本違約。該判決顯示了法官對文字主義的拋棄和對基於商業常識( businesscommon sense) 的解釋方法的支援。在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判決的Premium Nafta Products Ltd v FiliShipping Co Ltd 案中,法院判決不再對仲裁條款中“由合同引起的爭議”中所使用的詞語“arising under”和“arising out of”進行區分。對此,Hoffmann 勳爵說,對二者進行區分於英國商事法律無益,法院這一新的決定是合理的。因此,很清楚,文字主義已死。當然,文字主義的死去不代表傳統的合同解釋規則已經完全被拋棄,只是那種完全侷限於文字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方法已經顯然不合時宜。當下,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並在以後不斷運用和發展的新的合同解釋規則與傳統合同解釋規則呈現出兩種不同的解釋進路,其各有利弊,在司法實踐中也各有適用,以下將分別對其進行分析。

  二、傳統轉向現代:

  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

  ( 一) 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概述及理解

  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了五個合同解釋的規則如下。

  1. 合同解釋旨在確認合同向一個有著訂約時雙方當事人均合理具有的背景知識的理性第三人傳達的意思。

  2. 正如Wilberforce 勳爵所指出的,“背景”是指或者包括訂約時的語境,它必須是合理的能為雙方當事人所知曉的。除後述內容之外,它一定包含理性第三人所理解的影響合同措辭的任何因素。

  3. 法律排除當事人訂約前的談判和他們的主觀意圖作為訂約的背景,除非是進行合同更正的時候。

  4. 合同檔案對理性第三人傳達的意思與合同詞語的意思並不一樣。詞語的意思是靠詞典和語法來確定的,而合同檔案的意思是使用這些詞語的當事人在一定背景下意圖合理使其所具有的意思。這種背景不僅能使理性第三人在詞語意思不清楚的情況下選擇詞語的可能的意思,甚至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出於某種原因而使用日常生活中偶爾發生的錯誤詞語或句法。

  5. 按詞語的自然和通常意思進行解釋的原則反映了一種常識性的認識,即我們不容易接受人們會犯語言錯誤,尤其是在正式的檔案中。另一方面,如果可以從背景中得出合同語言出現錯誤的結論,則法律不會要求法官在解釋合同時賦予合同當事人顯然不曾考慮過的意圖。Diplock 勳爵在The Antaios 案中更強力地闡述了這一觀點,即如果商業合同中的語句分析推匯出的結論違反商業常識,那麼它必須讓位於商業常識。Hoffmann 勳爵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關鍵在於確認合同當事人的客觀意圖,而排除其主觀意圖,正如Clarke 勳爵在Rainy Sky SA v Kookmin Bank 案中所說,解釋合同,尤其是解釋商業合同的最終目的在於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所表現的意圖是什麼,包括理性第三人所理解的意圖是什麼。為了確認當事人的這種客觀意圖,必須考慮當事人訂約時的背景,也要考慮符合商業常識。自從1997 年ICS 案判決之後,Hoffmann 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被廣泛援引,其成為英國法上確立合同解釋規則的著名案例,更被譽為英國合同解釋規則從傳統向現代轉變的一個標誌。

  ( 二) 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的問題

  雖然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被廣泛援引,但是對其的批評也從未中斷。筆者認為,該解釋規則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理性第三人的問題

  首先,理性第三人的標準具有不確定性,誰是理性第三人以及從何種方面確定他應被視為理性第三人是一個問題。有學者提出,所謂的理性第三人標準是指,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發生歧義時,法官應以一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的身份理解合同條款的內容,並以該第三人理解的意思為確定的標準。但是,何謂通情達理,例如是否是要熟悉一般語言用法,熟悉特定交易領域的特定語言用法和交易習慣,凡此種種,法官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就達不到特定案件所要求的理性第三人應具有的知識和水平,另外也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其次,採取理性第三人的標準確定合同當事人的客觀意圖時,不會考慮到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語言的明顯的實際的共同理解,這樣的解釋其實有違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2. 確定訂約時的背景的問題

  Hoffmann 勳爵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中,依據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背景來確認他們的訂約意圖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但其在司法實踐中會產生困難。第一,要區分哪些是訂約時的背景而哪些不是有時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合同雙方當事人會在訴訟中提交大量訂約時的資料以證明其訂約時的背景,但其中哪些反映了當事人的主觀意圖而不應採納,哪些反映了當事人的客觀意圖而應予採納,這常常不容易區分。第二,訴訟時雙方當事人提交大量的證據以證明訂約時的背景,這無疑會佔用許多的法庭時間並且花費大量的成本。

  3. 商業常識的問題

  自從Diplock 勳爵在The Antaios 案中利用商業常識進行合同解釋以後,英國法下商業常識成為法官解釋合同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Hoffmann 勳爵在其確立的規則第五點中對商業常識的重要性表示贊同。當代英國法對商業常識的態度是,如果發現商業合同中詞語的語義和句法分析導致解釋結果與商業常識相背離,則必須修改該解釋使其與常識相適應。因此,英國法院需要考察商業常識來解釋商業檔案,以避免挫傷合同雙方的合理期待。但是,法官以商業常識進行合同解釋會產生問題。商人都是精緻的利己主義者,而法官並不是商業上的專家,法官以商業常識的名義解釋商業合同來決定其含義並不總是讓人信服。另外,在合同語句和措辭非常明顯,能夠確定其含義的情況下,法官以商業常識賦予合同條款另一種含義也並不總是恰當的。而且,用商業常識來進行合同解釋會造成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而這顯然是合同當事人不願看到的。

  三、傳統合同解釋規則的迴歸?

  儘管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被廣泛應用,但是最近的一些案子卻與之相背離,這反映了英國法下一定的向傳統合同解釋規則迴歸的趨勢。傳統合同解釋規則的進路包括三個方面。

  ( 一) 合同的措辭應按照通常的意思予以解釋,除非其解釋的結果是荒謬的,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

  ( 二) 如果當事人選錯了合同中的詞語去表達他們的意圖,那麼適當的方式是尋求對合同進行更正。

  ( 三) 只有在合同措辭的意思含糊不清或者不確定的時候,才應當依據訂約時的語境尋求更加商業化的解釋。在傳統的合同解釋規則下,第一步尋找合同措辭的模糊之處是很重要的。如果合同措辭的含義沒有模糊不清,那麼就必須按照合同措辭通常的含義予以解釋,只有在合同措辭有歧義的情況下,才能依據訂約時的語境進行合同解釋。在Multi - Link Leisure Developments Ltd v NorthLanarkshire Council 案中,Hope 勳爵認為只能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詞語確定他們的意圖,並給出在合同語境中的通常的意思。在Thompson v Goblin HillHotels Ltd 案中,法院認為當合同的文字有通常的含義時,只有找出該含義所導致的商業荒謬,並且該荒謬是明顯而清楚的.,否則必須按照通常的含義予以解釋。該觀點也與傳統的合同解釋規則相一致。有趣的是Rainy Sky SA v Kookmin Bank 案,在該案中,Clarke 勳爵一方面以商業常識為合同解釋的依據做出了判決,另一方面,他又說,當合同當事人使用明確清楚的語言時,法院必須採納,即使它會導致不適當的商業結果。此外,還有許多案件運用傳統的合同解釋規則進行了解釋,傳統的合同解釋規則大有迴歸之勢。不過,許多案件則依然按照Hoffmann 勳爵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進行解釋。可以說,兩種不同的解釋規則當下各有應用,司法實踐中還並未形成統一的做法。

  四、英國法下合同解釋的進路選擇

  ( 一) 多種合同解釋的進路選擇

  關於合同解釋的進路選擇,許多法官和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Sir Bernard Eder 在其文章中指出,雖然文義解釋主義已被拋棄,但是關注條款措辭通常的含義仍然是必要的。拋開傳統合同解釋規則有損於商業合同的確定性,而對商業常識的追求更增加了這種危險。確定性原則要求根據傳統的規則進行合同解釋,這是英國法的核心,不應被遺忘。

  David McLauchlan 在其文章中主張:

  ( 1) Hoffmann勳爵的合同解釋規則不管合同文字是否有模糊之處,都要考慮以理性第三人的標準和訂約的背景確定其含義。但是如果某個詞語有其通常的含義,則暗示其很可能就是以該含義被使用的。

  ( 2) 合同解釋的問題往往是事實問題,以合理第三人標準確定合同詞語的含義要考慮很多因素,包括語言的明確性、合同的要式性和起草的質量、合同的屬性、交易的基礎和目的、其他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背景、雙方的爭論點等。

  ( 3) 傳統的解釋規則和Hoffmann 勳爵在ICS 案中確立的解釋規則都需要平衡合同的內部語境和外部語境。

  ( 4) 即使基於文字解釋的結果很荒謬,但一個合同顯得很偏向一方當事人並不足以說明合同詞語表達的不是這個意思。

  ( 5) 理性第三人確定的合同的語言的含義依賴於合同內部語境和外部語境的平衡。Neuberger 勳爵在Arnold v Britton 案中進一步闡述了合同的解釋規則,即當解釋合同時,法院關注於透過具備合同當事人相關背景知識的理性第三人所理解的含義,確認合同當事人的意圖。它關注在文字中、訂約時的背景和商業語境下的詞語的含義。

  該含義的確定應關注到以下幾點: ( 1) 條款的自然的通常的含義;( 2) 合同其他相關條款; ( 3) 整個條款和合同的目的;( 4) 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知道或推定知道的事實或條件; ( 5) 商業常識; ( 6) 不管當事人的主觀意圖。Nurberger勳爵的闡述可以說是對Hoffmann 勳爵所確立的合同解釋規則的進一步發展。

  ( 二) 筆者認為適當的合同解釋進路選擇

  筆者認為,合同,尤其是商業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在經過磋商之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精明的商人,合同簽訂過程中往往也有專業的律師介入。因此,最終形成的合同文字應當較好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訂約意圖,法院在進行合同解釋時,不論合同的語言是否明確而直接以理性第三人標準確認合同當事人的意圖實屬不必要,反而還會增加合同的不確定性和商業成本。筆者贊成傳統合同解釋規則的第一步,首先判斷合同條款的一般的通常的意思,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對於條款措辭的定義,條款之間的關係的規定都可以幫助確定該條款的通常的意思。而這種進路也更符合當事人起草合同的實際情況,因為當事人總是試圖將自己的意圖在合同中清晰明確地表達出來以確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在締約時還要想辦法保留締約過程中的一系列材料和檔案以備將來產生爭議時以之證明自己訂立合同的意圖。如果合同的條款有清晰明確的定義,那麼就應當依照該定義進行合同解釋。不過,合同當事人使用的語言通常都會有一種以上的意思,這種情況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律師的介入則會變得更加容易發生,而法官在判斷時亦應持更加靈活的態度,以避免傳統的合同解釋僵化地侷限於合同的“四角之內”。此時,就需要依據訂約時的語境進行合同解釋。

  訂約時的語境包括內部語境和外部語境。內部語境包括Neuberger 勳爵所說的合同其他相關條款、整個合同和條款的目的等。而對於外部語境,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法官依據合理第三人的標準進行判斷,與ICS 案所確立的原則的第一步相同,此時法官的主要任務在於確立當事人的訂約意圖。而對於商業常識,法院應做限縮解釋,法官應當承認自己作為法律專家而不是商業專家的地位,只有在合同解釋有兩種以上可能的意思的時候,選擇更符合商業常識的解釋,而依靠雙方當事人出具專家意見的方式有利於更好地確定什麼是商業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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