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康德道德神學的證明及其意義論文
淺談康德道德神學的證明及其意義論文
康德的批判哲學體系由《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和《判斷力批判》三大部分組成。1781年,康德發表《純粹理性批判》,希望指出人類的全部知識都是感官所得的感覺材料和人類知性先天固有的思維形式組合而成的,所以人類的一切知識只在經驗中有效。康德以此為由批判了理性神學關於上帝存在的種種證明,從而徹底批判了傳統神學。然而,康德又認為,理性不能證明這些信仰,也不能駁斥這些信仰。
一、康德在知識論層面對理性神學證明的批判
康德在他的《純粹理性批判》裡把傳統神學有關上帝存在的全部論證劃分為本體論證明、宇宙論證明和目的論證明三大型別,然後逐一加以批判。
(一)對本體論證明的批判
本體論證明試圖從“上帝”這個觀念推出上帝存在。第一個關於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是由 11世紀英國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倫提出的,內容如下:即使是一個愚頑人,他心中也會有一個最完滿的東西的觀念;最完滿的東西無所不包,也肯定包括存在,所以最完滿的東西存在;這個最完滿的東西就是上帝;因此上帝存在。到了 17 世紀,懷疑主義哲學家笛卡爾也提出了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我透過懷疑知道我不完滿,那肯定有一個最完滿的東西,而最完滿的東西應該必然地包含著存在,因此上帝存在。這個證明是安瑟倫的證明在近代的重現。
(二)對宇宙論證明的批判
宇宙論證明由托馬斯·阿奎那提出,是以批判安瑟倫的本體論證明為基礎的。托馬斯·阿奎那認為,安瑟倫證明中的大前提(“上帝是最完滿的東西”)使得這個證明充其量只能使原本信仰基督教的人更加堅定他們的信仰,而不能讓不信仰上帝的人信服。由此他作出了與本體論的“先天證明”完全相反的“後天證明”———“托馬斯五路證明”,其中前四路證明都是宇宙論證明,在邏輯結構上具有同構性:(1)既然世界上每一物體的運動均需他物推動,那麼追溯起來必有一個自身不動的第一推動者,構成了別的事物的動因,這個第一推動者就是上帝。(2)萬物作為一個結果都有起因,這些原因的上溯停止於一個“自因”的存在者,它是構成萬物存在的“終極因”,這個“終極因”就是上帝。
(三)對目的論證明的批判
在論證了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和宇宙論證明的不可能性之後,康德說道:“如果無論是一般事物的概念,還是任何一個一般存在的經驗,都不能提供所需要的東西,那就只剩下一種辦法了,即試一試一個確定的經驗、因而現存世界的事物的經驗,它們的性狀和秩序能否提供一種證明根據,有助於我們可靠地達到對一個最高存在者的存在的確信。”托馬斯·阿奎那的第五個證明就是這樣一個目的論證明:自然界的萬事萬物,包括許多無生物都在完成目的,因此必有一個最高智慧存在,使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趨向一個最終目的,這個最高的智慧就是上帝。
二、康德在道德論層面對上帝存在的證明
康德在其《純粹理性批判》的“先驗方法論”中,曾把人類理性在思辨和實踐這兩個方面的“一切興趣”概括為三個的問題:1.我能夠知道什麼(《純粹理性批判》主要解決該問題)?2.我應當做什麼(《實踐理性批判》主要解決該問題,併為解決第三個問題進行奠基工作)?3.我可以希望什麼(《判斷力批判》進一步論證該問題)?這三個問題最終指向一個新的問題,那就是:假設我做了我應該做的事,即我實踐了我的道德之後,我可以希望得到怎樣的幸福呢?這就涉及到“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知識,同時也正是“道德界限內”的宗教知識。康德認為,道德本身是自足的,然而它“不可避免的要導致宗教”,這一命題成為了他宗教哲學的出發點。
(一)道德律
康德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是一個理性動物,我們同自然物是有區別的,這主要表現在我們行動的“合法則性”與自然物行動的“合法則性”的不同。有理性者的行動不像自然物那樣按照自然法則運作,而是透過意志來指導,即“按照對法則的表象”來行動,因而是一個合乎目的性的過程,這是實踐理性的特點。但是,如果一種意志除了受到實踐理性的規定外,還受到經驗或者愛好的影響(這時的意志就是偏離法則表象的和具有偶然性的了),那麼實踐理性的規定對於它來說就成為了“命令”,分為以下兩種:一是假言命令,是為了達到某個具體目的而作出的實用性勸告,這種命令因為它是有條件的運用實踐理性而使其法則失去了絕對的普遍性;二是定言命令,是不以意圖為條件而直接決定人的行為、不涉及行為質料而只關乎行為的形式的,這種命令因為它是出於純粹的實踐理性的、無條件的而成為了“絕對命令”,要求人們只按照你同時也能夠願意它成為一條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去行動,這就是建立在“絕對命令”之上的道德律。
(二)“至善”作為康德道德神學的核心問題
在道德律的基礎上,康德著重對“至善”概念進行了分析,這實際上也是康德在道德論論證中所要回答的核心問題。正因為人同時受到自然律支配而追求幸福,受到道德律支配而追求德行,所以對人類的實踐理性來說,幸福與德行同樣是不可或缺的,而只有在道德的基礎上同時達到了幸福與德行的完美結合,才能稱之為“至善”。這是因為,在康德看來,善的概念除了包含理性的“道德律”,還同時包含有感性因素在內。德行無可爭辯是善的最高等級,但德行本身由於嚴格受“絕對命令”要求是排除了感性的善,所以它並不是最完滿的(“至善”)。只有加上感性層面的、與德行相匹配的幸福才能構成完滿的善———即“純粹實踐理性客體的無條件的總體”,或簡言之,是“實踐理性的真正客體”。
(三)基於至善基礎上的懸設———上帝存在
我們看到,在人類的'實踐中常常會發生這樣的矛盾:追求德行的自由意志總是受到追求幸福的肉體的感性部分的制約,從而違背道德。康德認為:肉體所追求的幸福是當下滿足:餓了吃飯、渴了喝水、困了睡覺這一類需求的達到是很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人同時又要追求德行,這卻是很難達到的。因為道德自律所指向的最高的道德境界是要求人類擺脫外在的束縛和誘惑來完成的,這個過程往往很艱難,需要修煉。而且我們發現在這個世界上,追求德行的人往往在肉體上是不幸福的,而追求幸福的人往往是以踐踏道德為前提的。
三、康德道德論證明的意義
(一)對傳統神學的揚棄
從道德的需要引出上帝存在,在西方早已有之。從思想淵源上看,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蘇格拉底、柏拉圖的“善的理念”、亞里士多德及斯多葛學派和伊壁鳩魯學派;英國莎甫茨伯利、哈奇森等人的道德情感理論,霍布斯、洛克、休謨等人的經驗主義道德理論。從宗教根源本身出發,則不可忽視《聖經》裡關於良心和天賜的道德教誨,即道德義務是“神聖的命令”。
(二)對宗教道德根基的建立
康德認為,若像傳統的本體論證明那樣,企圖用人類有限的認識能力去證明無限的上帝的存在是十分荒謬的。康德所作的道德論論證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證明,康德並沒有聲稱道德的存在為有神論提供了“理論的證據”(theoretical evi-dence),而只是說,如果某人作為有理性的、實踐的存在者而負有道德責任的話,那麼“上帝存在”就成了必要的懸設。所以,康德的論證應歸類於“實踐性的道德論論證”(practical moral arg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