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委會矛盾的法理學分析論文範本

兩委會矛盾的法理學分析論文範本

  村民委員會自治運動已在 中國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展開,從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發》(以下簡稱《村組織法》)試行以來,我國的直接民主程序也在農村展開。村民自治運動因而對我國的方方面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學者認為它可能導致我國政治執行方式的整體的變化,而且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重視。也有人把它譽為我國農民的三大創造之一。(另兩大創造為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和鄉鎮企業)。但由於農村直接民主的實行也引發了許多問題,其中最敏感的一個就是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關係問題。在實踐層面表現為村兩委(村支部與村委會)的衝突問題,在現階段表現得非常尖銳,法學論文《兩委會矛盾的法理學分析論文》。

  一、兩委矛盾的歷史

  其實兩委的關係問題並非在現在才出現,早在我國人民公社解體以後,為填補農村的權力真空及無政府狀態,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並既而被我國1982年憲法所確認成為1982憲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而黨的支部在農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據地時期。因此可以說黨支部在農村發展的歷史遠遠早於村委會。但由於過去我國黨政不分的體制及片面地強調黨對人民群眾的領導權,農村實際上的權力中心只有黨支部,而沒有另外的組織。撤社建鄉以後,村委會漸漸發展起來。實際上在農村出現了兩個領導中心。在村委會取得法律地位特別是在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實行後,村民直選得以確立,兩委關係問題隨即出現,可以說兩委關係問題是我國層層民主發展的產物,也是黨政分離在農村引發的必然結果。關係問題早在黨支部在農村建立起來那天就為兩委關係問題產生埋下了伏筆。而由於強調黨對一切的領導把問題掩蓋起來。也是政權從全能主義到後全能主義 轉變過程中的必然產物。由於兩委問題長期沒有解決好,引發了許多其他問題,如村內耗嚴重,農民的權利沒有很好的保障,黨的政策無法真正落實及黨的權威在農村下降等,村民的民主權利被虛置等等。因此

  解決好兩委關係問題關係著農民的切身利益,也關係著村治的.健康發展及黨的領導的實現。

  二、兩委關係問題的表現及實質分析

  我國《村組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協助維護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主要職責。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村黨支部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回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兩者在條文上明顯地存在矛盾:一是重要問題與涉及村民利益問題交叉;二是由於農村的現狀導致農村的事務錯綜複雜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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