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管理的論文

銀行信貸管理的論文

  【摘要】文章透過對中、外資銀行信貸管理制度的調查分析與差異比較,提出了中國應借鑑國外銀行的先進做法,儘快建立適應國際化競爭的信貸管理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信貸管理;風險防範;差異;對策和建議

  一、中外銀行信貸管理制度的主要差異

  外資銀行在長期的商業化經營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科學、規範的信貸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對貸款准入原則、貸款程式、貸款審批、貸款風險分析和計量、風險控制體系等有規範而嚴格的要求,從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貸風險。相比之下,國內銀行的信貸管理機制目前尚處在調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諸多方面與外資銀行有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組織結構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水平制衡,國內銀行重視垂直管理

  外資銀行在信貸組織架構上通常採用條塊結合的矩陣型管理體系。信貸業務的組織除了有縱向的總行一分行的專業線管理之外,十分強調橫向的部門之間的分工與制約,較好地實現了風險控制與資源配置效率的結合。外資銀行通常會設定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多個部門共同負責信貸業務的組織管理,如信貸政策制訂部門(市場營銷部門或信貸政策委員會)、風險評估部門、風險審查和管理部門、不良貸款處理部門以及內部稽核部門等等。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在業務上相互溝通、協作又相互監督。貸款審批是信貸風險的關鍵控制點,在這一環節,外資銀行多采取由隸屬於不同專業部門的授權人員共同審批的辦法,即由若干(一般為3到5名)信貸審批官共同背對背獨立審批,全票透過或者達到有效票數後貸款審批透過。而行長主要負責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並不直接參與貸款的審查與籤批。其審批流程強調獨立、客觀、公正。

  國內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組織結構與專業銀行時期相比,基本架構沒有實質性的變動,仍是與行政體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機構,表現為管理責任關係和資訊的彙報渠道均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網點之間以及機構內部行長、科長、經辦之間的垂直分級管理。與外資銀行比,縱向管理鏈條過長,而橫向的分工與制衡關係不夠。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各級分行進行了內部結構調整,相繼成立了資產保全部和風險審查部門負責處置不良貸款和評估貸款風險,舊體制下信貸部“包辦”信貸業務流程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變,但信貸政策管理、信貸資產組合風險管理等職責仍然基本由審貸部門承擔,部門的分工合作和相互制約不充分。貸款審批實行逐級上報、層層審批制度,行長或主管信貸的副行長具有最終決策權。

  (二)風險防範意識和控制手段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事前防範,國內銀行重視事後化解

  外資銀行十分注重信貸風險的早期評估計量和防範,將管理風險作為整個信貸業務流程的核心,在各個業務環節採取了多種措施防範金融風險。主要有:1.透過確定目標市場、制定詳細的風險資產准入標準來篩選客戶。如每年會根據信貸政策委員會確定的地區最高額度指標,確立市場目標及風險接受標準,只有符合目標市場條件的客戶才能發放貸款。風險管理部門透過行業研究,列出可接納客戶的條件及細節,包括對公司規模、管理者經驗、股東資本、槓桿比率等方面的指標限制,信貸人員以此為依據尋找符合條件的客戶進入貸款程式。2.透過現代計量方法和藉助各種軟體工具對客戶進行動態評估與分析,對客戶的第一性進行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廣泛運用於信貸管理的各環節。3.建立大客戶專管制度。大客戶的貸款由總部統一專管,總部每年對其總公司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分公司申請貸款時在總的授信額度內統籌考慮,透過這種方式實現集團企業授信風險的集中控制。4.透過對信貸資產組合進行評估,儘可能地選擇多種相關度較小或者負相關的資產進行搭配,以便分散風險。5.透過不定期的.風險測試,提前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如風險管理部門會定期對貸款組合進行風險測試和敏感性分析,透過假設某些宏觀(政治/經濟)事件發生,測量信貸資產可能遭受的影響。根據測算結果,一些敏感性和波動性較大的貸款其五級分類評級將會下調,有關客戶的信用等級也會相應下調。6.設立獨立機構評估風險與績效。如渣打銀行設有獨立的風險稽核小組對各分行信貸組合和信貸管理程式進行一年一度或兩年一度的稽核。稽核小組透過計算信貸組合的加權平均損失機率,確定信貸組合的風險級數,5級以上為合格。如果不合格,稽核部門將及時給予改善建議,要求業務管理部門改進,並在6個月後複查,12~18個月後再次複查,直到確保風險隱患消除。

  與外資銀行相比,國內銀行由於歷史包袱較重,把很大一部分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風險的化解上,風險的早期度量和防範沒有得到充分重視。我國商業銀行較少進行行業研究、地區市場分析和市場細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審查借款企業的合規性,包括企業執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審、對外投資比例、有無違法經營行為等之後,就與企業建立信貸關係,對行業和企業缺乏深入細緻的研究和個案分析,對如何科學搭配、合理運用信貸資產,將資產風險降到最低缺乏全盤考慮。突然的表現就是近幾年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無論規模大小盲目“搶大戶”的情況,新增貸款大量湧入交通、電信、電力等壟斷行業、基礎建設行業和上市公司,集中於少數貸款大戶。貸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雖然能增加銀行盈利,降低不良貸款,但從長遠看,貸款大戶的系統性、行業性、政策性風險大,一旦發生貸款損失,對放貸行甚至整個銀行業都將帶來較大的衝擊。在風險控制的其他環節,國內銀行雖然借鑑外資銀行做法,建立了風險評級制度,但信用評級一般只能在新客戶申請貸款時和每年年審進行,不能即時反映風險,評級系統的可操作性、指標體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設定的科學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評級結果的普遍運用也與外資銀行有一定差距。

  (三)信貸人員管理手段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人員激勵,國內銀行重視人員控制

  外資銀行強調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業務開展和管理中給予了信貸管理人員充分的自主權。信貸管理人員通常享有較強的獨立性,從總行到分行垂直管理,各級分支機構的信貸管理人員由上一級甚至上兩級信貸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並對上一級信貸主管負責。並且十分重視對信貸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逐步提高信貸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水平,並根據其工作經驗和能力,將其分為若干等級序列,授予相應信貸審批許可權。信貸管理人員的“超然”地位既保證了他們有足夠的獨立思考空間,有效地避免了貸款的審批與發放過多受到市場部門和行政方面的干預,又充分調動了信貸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在外資銀行,道德風險的防範主要透過三個途徑實現:一是實行科學評價,動態管理。如在某些外資銀行,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一年一定,藉助業績評價系統對信貸管理人員的“表現”打分,上級信貸主管據此決定提高或降低該信貸管理人員的審批許可權等級。審批許可權的動態調整一方面給信貸管理人員造成了一定的壓力,督促其提高貸款審批和風險管理質量,另一方面便於管理層在短期內能夠查明風險、採取對策。二是透過設計科學的激勵機制,採用激勵措施,如股票期權制度、內部持股制度,將股東價值最大化、信貸人員自身報酬最大化和人力資本增值的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從源頭上遏止信貸管理人員由於外部影響而無法盡職的可能。三是透過設計相互制衡的組織體系,透過權力的分工和分配實現人員間的權責制衡,有效制止內部人控制行為。

  國內銀行強調對員工加強管理以控制信貸風險,但國內銀行內部制衡的組織體系尚未健全,各種財務激勵措施尚未落實,貸款審批權也基本上是靜態管理、多年難變,對人員的控制主要落實在貸款責任制上。各家銀行建立了信貸資產質量第一責任人制度和不良貸款終身追繳制度,制定了詳細的考核辦法和嚴厲的處罰辦法,期望在資訊不對稱、監督困難的情況下透過加大違規成本的方式制約信貸人員的放貸行為。許多要求和規定相當嚴格,如一些銀行規定如果確因員工的過錯形成不良,則經辦人員將立即被解除合同,有關負責人也要受到相應行政處分。但事實上,由於存在資訊嚴重不對稱和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問題,再嚴格、細緻的責任制度也無法防範道德風險,近年來信貸人員違規事件以及內外勾結詐騙銀行資金案件仍然層出不窮便是明證。與不斷加強的控制力度相對照,人員的激勵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一方面,貸款審批權基本按行政職務層層下放,基層以及中層信貸管理人員自主決策的空間有限,積極性受到挫傷。另一方面,激勵手段和措施仍然單調,基本還是傳統計劃體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財務激勵措施——按照績效考核進行的獎勵變成了較為固定的獎金,實質上成為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失去了應有的激勵作用。

  二、外資銀行信貸管理對我們的啟示

  綜上分析,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制度的科學性和成熟性上與外資銀行有較大差距。這種差距直接導致了中外資銀行在競爭能力、經營效率和風險控制水平上的距離。因此,借鑑國外銀行先進做法,改革現有信貸管理制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借鑑外資銀行日趨成熟的信貸管理經驗,按照權力制衡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遵循信貸組織機構設定的三大原則,在現有信貸制度的基礎上強化信貸部門內部橫向制約機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牽制原則,即信貸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權力之間形成一種約束制衡機制;二是遵循程式定位原則,各部門各崗位、各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和授權批准,相互之間必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能超越職權;三是遵循系統協調原則,各部門要圍繞一個共同的目標動作,理順關係、增強實力、杜絕內耗。如在現有的風險評估部門、貸款管理部門和資產保全部門的基礎上,加設信貸資產組合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對全行信貸資產組合、資產多元化、整體信貸資產回收特點進行分析,對全行潛在集中風險進行評估,並向銀行董事會、高階管理層、銀行監管機構、投資者提供報告,根據既定的整體資產最佳化策略對各業務部門、區域經營管理的信貸資產狀況進行監察。還可設定信貸政策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制訂地區性信貸政策、草擬信貸檔案,與信貸監管機構進行溝通等。透過建立健全的信貸組織管理體系提高風險管理的水平。

  (二)樹立以人為本、激勵與約束並重的信貸經營管理思想,從人與制度上築起防範信貸風險的雙重閘門

  信貸管理的核心是對人的激勵和控制,目前我國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強調透過制度加強控制,對人的激勵顯得不足。過分以責任制來制約信貸管理人員,並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責任人為了避免出現貸款損失從而避免處罰,往往對有問題貸款在到期前進行不應有的展期或給予新貸款以收回舊貸款的本息,反而隱藏了風險;為了將個人責任變為集體責任,往往將所有貸款,無論金額大小都推給審貸委員會研究決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現時的問題應是強化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信貸管理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貸審批許可權按行政職務大小層層下放的舊框框,實行審批放貸和行政完全脫鉤。可按實際能力和以往業績給予信貸管理人員相應審批許可權,並每年進行一次審定,視情況決定提升或降級,創造既有壓力又有動力的工作環境。第二,把實際工作中過多的負激勵轉為正激勵。加強正面引導和管理的同時,充分尊重和發揮員工的能動性。第三,改革現行工資分配製度。堅持市場化的報酬原則,調大績效工資比重,破除行政級別的工資制度,全面推行客戶經理等級薪酬制度。

  (三)客觀評價銀行信貸風險,改變信貸營銷觀念,正確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提高效率的關係

  我國銀行業在信貸管理中往往陷入兩個極端:一是靈活性過強。對上市公司、壟斷性企業等客戶群體,在信貸管理中放鬆條件,不顧企業負債總規模和償債能力,為企業多頭開戶、盲目授信,甚至於違反國家賬戶管理、現金管理等有關制度,依賴壘大戶帶來的短期效益。二是過於教條。在商業銀行貸款企業結構中,中小企業仍是絕對主體,但在信貸管理中,過份強調形式上的風險防範,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擔保手續,不能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品種,消極逃避信貸風險。靈活性過強實際上是沒有原則性,過於教條則制約正常發展。銀行本質上就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不可能消除信貸風險,只能透過制度的完善適度規避信貸風險,對風險的過度約束必然制約商業銀行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在重新樹立正確的信貸風險觀念,在防範信貸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經營效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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