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論文

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論文

  本人從交通肇事罪的性質、定義上開始闡述。主要從交通肇事罪研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後,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在實際工作操作中存在的不統一性進行改過。對解決實際工作問題和確認罪行罪名上有主要的實際意義。小編精心為你整理了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論文,希望對你有所借鑑作用喲。

  文章分別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論述,一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從主體到主觀方面,又從客觀方面到客體。二是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是肇事是否構成肇事罪,如構成肇事罪應受到處罰。三是對肇事人因逃跑後給受害人帶來的痛苦和傷害。四是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就是交通肇事罪與一般犯罪的區別,在法律上使用的程式和刑罰也不一樣。五是為預防肇事罪發生所提出的八個方面的建議,為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國家的利益損失,再此提供了很好的預防對策。總之,道路交通與社會生活中的每個人息息相關,交通肇事的發生和預防,解決社會生活實際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是解決司法實踐中具體問題的主要依據。

  近幾年來,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日益發達,車輛增多,公路里程加長,全國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連不斷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經成為一種多發性犯罪,它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群眾生活和生命財產的安全,成為社會安定的一大隱患。刑法修訂及最到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後,司法實務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城市了認識上的不夠統一,並且出現了許許多多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按照從司法實務的需要出發,來針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以及交通肇事罪有關的問題作一簡單討論,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關鍵詞: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 預防交通肇事罪

  一、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一般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事故案件具有複雜性、多樣性的鑑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是十分細緻,看是否違反地區性交通管理規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門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運輸人員肇事、如非司機開車撞死行人或翻車造成死亡,又如騎車人違反交通法規將行人撞死,也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運輸人員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主要包括四類人員:①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

  ②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排程員。③是交通裝置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④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指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違反了操作規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過失是行為人對危言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肇事者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而致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制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司機酒後駕車、超速超載行車、強行超車、疲勞駕駛等。它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彼此聯絡、缺一不可的部分:

  ①肇事人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它就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②肇事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制度。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制度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肇事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制度,它就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也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就是國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還包括交通運輸之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營運的各種規範性檔案。如《交通道路安全法》

  ③肇事人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在遭受損失的嚴重後果。這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肇事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制度,但是沒有造成以上敘述法定嚴重後果的 ,就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④肇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彼此聯絡的因果關係,如果違章行為和後果之間沒有之這種系就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四)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 ,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說明財產的安全造成了侵害,那麼他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理解

  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鑑定的,都應負全部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肇事人具有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款規定的情形之內,在發生交通肇事後,不想承擔法律責任而逃跑的,要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必須把握一下幾個問題。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都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肇事人本身沒有構成交通肇事罪,那就無法加重處罰了,只能行政手段處理。

  2.肇事人必須知道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已經觸犯了刑律。如果肇事人自己不知道發生了交通肇事就而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的,那就不能適用這一情節加重處罰。

  3.肇事人的逃跑行為就是違背自己的道德良心,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它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也是因為肇事人在 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可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而逃離了發生事故的現場,他根本就不顧及受害折的'傷亡情況,肇事後開車逃逸,致傷者無人救助而死亡,主觀惡性比較重要。在法律實踐中,肇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他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追究,逃離現場,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主動交醫療費用,並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就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如張三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後,張三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且在其後隨著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車到醫院,為受害人辦理了住院手續;並在案發當天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張三不具備有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張三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又如揚某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後,不是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而是把受害人掛在車下繼續前行,使受害人死亡,並在案發當天逃逸,使司法機關難以鑑定,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鑑定後,法院認為楊某具有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主觀目的,就應該對楊某進行加重處罰。再如雨雪剛過,地面也非常滑,一般駕駛員都知道在駕駛過程中要特別專心,可是劉某在駕車過程中還用手機打電話,這時正好撞到一騎腳踏車的人,騎車人當場死亡,而劉某不但沒有停下來還把車速加大準備逃逸,被一目擊者舉報後經司法部門鑑定,劉某不但負全部責任而且還加重了處罰。

  三、對“因逃跑致人死亡”的解釋

  因逃離現場致他人死亡,是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於肇事人的行為導致了本來不必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它主觀惡性大,所以刑法規定對“因逃逸緻死亡”的情節惡劣的處7年以上徒刑。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知規定,指造成兩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在認定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肇事人有逃逸現場行為,即為逃避法律追究責任而逃跑,不願履行求助責任和逃避事故責任,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明確,也就是說對逃避行為持故意態度。假如肇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本不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駕駛車輛離開了事故現場,造成了死亡結果,那麼它就不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就不能認定為逃逸緻人死亡2.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就是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3.被害人受傷當場未死亡。假如被害人受傷後當切立即死亡,那就排除了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對肇事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結果的規定處罰即可。

  4.肇事人對死亡結果的態度是過失,包抱以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肇事人在明知道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因輕信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就不知道也沒有預見到可能會造成死亡結果,逃離了事故現場的,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一定發生在同一起事故中 。有觀點認為,肇事人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不僅是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緻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後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肇事而致使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本人不同意這種觀點。肇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在逃跑過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構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條中“因逃逸緻人死”所說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對這種情況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關規定處罰即可。如果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後,因為逃逸撞死、撞傷很多人,他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一)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界限

  在認定交通案件中,多數是一般違法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規的行為,少數構成交通肇事罪,前者是一般交通肇事,後者是重大責任,區別是是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要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以便分清責任正確處理,要著重把握下面兩個問題:一是要看肇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假如肇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要看肇事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危害後果,肇事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後果,且對該後果負責的條件下,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死者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那麼駕駛者不承擔責任,更談不上夠成交通肇事罪了。假如由於駕駛員不能預見或不可抵抗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談不上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與其他罪的區別

  1.與過時致人死亡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區別的要點在於事故發生的時間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處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第135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等規定罪處罰。

  2.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區別的主要在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顯然為故意犯罪。發生交通事故後,以下兩中情況自古以來就是按故意,故意傷害罪論處的,一是肇事後,為了殺人滅口,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而故意把受傷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司機明知道被撞傷的人被拖掛在車下,還繼續逃逸也不顧被傷害人的生死,以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3.與以危險的方法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的犯罪,而且必須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且造成嚴重後果的;並且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的,行為物件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五、犯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六、為預防肇事罪發生

  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我們要健全交通法制,使交通參與者在交通活動中的行為規範是處理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為了適應道路交通的發展和變化,要制定和完善門類比較齊全的交通法規體系,包括道路管理、車輛管理、交通管理、事故處理等方面的法規並努力加強宣傳教育,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要加強公安交通管理隊伍的建設,一方面要儘快增加交通幹警的數量,一方面要採取確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提高現有交通幹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文化素質,使交通幹警隊伍儘快實現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對社會各單位的交通安全隊伍也要不斷充實提高,使其在交通肇事中更好的發揮作用。

  2.科學組織交通流可以使道路交通的宏觀控制合理。它不但可以合理使用道路,疏散主要幹線的交通流,還可以對交通流實行空間分離、時間分離、減少衝突點,有利於交通安全指揮疏導是對交通流進行時間分離和空間引導微觀控制,是防止車輛衝突,減少肇事的重要環節,微觀控制越科學合理,城市就越能安全暢通,交通違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交通違章和交通肇事可以說是成正比例的關係,所以糾正和取締交通違章是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方面,特別是對那些易於發生交通肇事的違章,如非司機開車、酒後開車、疲勞開車、超速行使、強行超車、騎車搶行猛拐、行人不走人行通道等,要逢違必糾,當罰則罰,才能保證交通安全。

  3.加強駕駛員管理,包括大力發展駕駛學校和教練場,使司機培訓正常化,嚴格駕駛員的考核和年度審驗,不斷提高駕駛員的素質,要採用扣分制度使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減少違章和事故發生,提高汽車的安全效能,儘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或發生後減輕傷害程度。

  4.雨天對駕駛員行車的影響,因為雨天路面上附著力減小,很容易使制動力超過附著力引起側滑,為不引起側滑,應使左右方向的離心在0。2g以下。降低行車速度,下雨時道路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行為與晴天大不一樣,駕駛員要善於觀察和掌握下雨時道路上其他參與者行為特點。

  5.不斷改善道路的線型,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級並完善交通安全設施,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創造條件。

  6.在交通管理中,我們要採取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特別要依靠黨政領導,加強單位內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任務推向社會,落實到全社會;提高廣大群眾和全體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努力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7.根據現存的因搶救不當和不及時造成肇事傷者殘廢,死亡比較嚴重的狀況,要在廣大群眾和駕駛員中普及交通事故傷者急救知識,要建立急救業務體制,建立急救醫療機構,培養急救專業醫生,保證交通事故的傷者得到及時的搶救,不斷提高急救水平。

  8.開展交通肇事科學研究,不斷探索交通事故的成因規律,預防方法和手段,努力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參 考 文 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體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2、徐發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3、張穹:《新刑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第43頁。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體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體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6、《道路交通安全手冊》第九章交通事故第3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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