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通用8篇)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通用8篇)
認真品味一部名著後,大家一定對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需要回過頭來寫一寫讀後感了。那麼我們該怎麼去寫讀後感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1
約翰·羅爾斯,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年生於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在該校獲博士學位,以後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1950-1952年)、康奈爾大學(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學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學(1962-)任教,現為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
《正義論》一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現行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
羅爾斯有一句名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不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糾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認為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層面)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入理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要妥善協調、統籌兼顧社會各方面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及時化解各種社會風險。其次,(決策層面)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時,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群眾的意見,要綜合考慮給群眾帶來的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要找準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階層、不同群體具體利益的平衡點。第三,(操作層面)要高度關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財政資金地用於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和解決低收入階層的困難和問題,對困難群體給予的關心和幫助。第四,(制度層面)要建立健全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長效機制,有關促進公平正義的改革措施必須整體推進,相互配套,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與社會等多種手段,使絕大多數人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2
本書被譽為是二戰後“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本書涉及法學、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諸領域,對正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以“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理論預設為前提,提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並論述了正義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公平與差別原則。也是自由主義的重要著作。什麼是公平?羅爾斯的回答絕了:”無知才能公平“。沒有偏見就是無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麼人。當一個人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屬於哪個階層,不知道自己的天賦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追求什麼的時候,他的決策就是毫無偏見的。當所有的人都在這樣一重”無知之幕“背後作決策時,他們所一致公認的社會契約,就是正義的。這就是我讀完《正義論》後的最深的感受!
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出的人們會選擇的對制度的設計的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與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個原則的機會公平原則優於差別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有關公民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部分。
在《正義論》的閱讀中,我感觸很深,想知道什麼是正義,就要知道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應該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必須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中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中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例如,範跑跑事件中,中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範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責任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一定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透過二條途徑來反擊。就是透過中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意義。
正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正當的一個子範疇,或者說,正義即是應用於社會制度時的正當。按羅爾斯的說法,倫理學必須包括正義論,而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等於是說,設計一種正義的社會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平等。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達到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即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的出發點方面的差距。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雖然自然資質的分佈只是一箇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樣對待和處理它們卻表現出正義與否的性質。他反覆申明這兩原則決不會導致一個英才統治的社會,不會導致一個差別懸殊的社會,甚至不無天真地表現出這樣一種預期:倘若始終遵循這兩個原則的話,未來社會的人不僅將在制度形式上保證平等,而且能夠接近事實上的平等。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3
羅爾斯的理論,也可以說反映了現代西方社會里政治事務日益世俗化的現實———政治過程逐步擺脫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開始尋求建立自身的目標與規範。多元社會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公正規則與程式辦事。
除了程式和規則外,對於相互衝突的價值觀念之爭,政府必須嚴守中立。也因為這個緣故,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場,或者講沒有立場。
可以這麼說,政治自由主義的目標,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來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義的社會,能夠包容多種不同的價值理想和多樣化的生活形態。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想達到這個目標。除了兩個基本點———基本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社會經濟不平等必須照顧底層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義原則力圖與各種相互衝突的價值觀,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這一點,給了它自由主義的特色。
不過,這並不是說,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就是價值觀中立的。正如羅爾斯所說,雖然邏輯出發點是價值觀中立,由此所推匯出的結果卻往往不是價值觀中立的。正義原則的一大功能,就是規範和限制可以被允許的價值觀的內容。任何行為,若是違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於公平立場所選擇的原則,都是一個該譴責的錯誤行為。相應地,要靠這類行為才能得到滿足的價值觀,也必須受到限制。這就是他的正義優先性原則:個人的特殊價值觀,不得違背正義原則的要求,否則便沒有合法地位。
從《正義論》的觀點來看,機會均等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它區別於功利主義的特別之處,在於它強調國家要實現正義,即某種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實現。而機會均等規則是保障個體自致性的發展起點和過程的平等的基本準則。當前,佔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階層的教育、就業和保障存在相當嚴重的機會不均等,這個問題的解決與否關係到我國能否從根本上消除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關係到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敗。
羅爾斯理論的另一個特點是:在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中,表現出一種試圖達到全面、綜合和平衡的傾向,從而使他的理論具有巨大的理論上的伸縮餘地和迴旋空間,以致具有相當不同傾向的理論家以致行動者都能從他的著作中找到證明自己觀點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評的物件。他的正義論既可以滿足那些仍緬懷和執著於構造某種一般正義理論的人的思辨興趣,又可以為那些焦灼地面對社會現實中的嚴重不正義而絞盡腦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論根據或啟發;既可以透過強調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平等主義傾向、尤其是最關懷最不利者的差別原則來使美國意義上的.自由主義左派獲得某種支援,又可以說透過強調設計社會基本結構要考慮到的穩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義傾向的人們也不難從中得到某些辯護和建議。當然,前一種傾向是更突出的。但無論如何,他是試圖為他所處的美國民主社會提供一個合適的、能最廣泛地為人接受的道德基礎;他試圖發掘這一社會的活力,建立這一社會的良性迴圈;他直率地承認,他的正義論要透過一種反覆比較、互相修正,達到與這一社會所流行的、人們深思熟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接近一致的狀態,並且把這種“反思的平衡”作為證明他的正義論的一種方式。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4
約翰·羅爾斯,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哈佛大學教授。《正義論》是他代表作,他被譽為西方最好的政治哲學家之一。正義論,是他針對現在西方主流政治價值觀——功利主義而作的。
在文中的第一句話就表達出了作者的核心觀點: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他認為公平就是正義。公平的正義在這些著作中被詮釋為在一個憲法民主制社會中人們關於一個健全的、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條件的共同觀念,因而是一種內含於關於一個健全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觀念中的正義觀。
在我看來,正義的實現首先要保證人們都能瞭解到什麼是正義,如果人們都不認可正義,那麼我們所說的正義是第一美德也只是空中樓閣。所以在書中,他以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在此之上建立發展,強調自由的力量。自法國啟蒙運動以來,西方國家一直在強調人性的自由和人自身的能力的發揮。以自由為基調的正義論在先天上就被西方社會所認可。
在當今的社會,我們被物質慾望所迷惑,無止境的追求物質上的享受。人們內心的道德觀、正義觀已經開始變的扭曲。當看見老人摔倒之時,想的不是趕快上去幫助老人,而是抱著一種看戲的態度,冷眼相看。當問及為什麼不上去幫助時,給出的答案卻是: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敲詐我的錢?
如此可笑的邏輯,讓我們的社會價值觀變得醜陋、扭曲。我們一直在強調製度上的失衡,要從制度層面對中國進行改革。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就對制度提出了兩個原則,其中第二個原則就是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
其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們要保證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和強大的執行力。不能讓法律僅僅是針對平民階層的,對那些官員,富商的約束力小的可憐。在現在西方的觀點中,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於調節人們的行為,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正義要成為社會的第一美德,除去要在道德、制度等層面上營造一個好的環境,還要有強大的法律為其保駕護航。
中國古代所提倡的忠義孝悌、廉恥誠信不正是對羅爾斯所最求的正義的另外一種體現嗎?所以,對社會健康,正確的發展的觀點以及健康人性的追求。古來今往都是大都一致的。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5
大一第一學期的時候,學院舉辦一個讀書沙龍的活動,就是那時,我讀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關於這本書,本人覺得很有深度,其實我多少有點看不明白的,或者我根本駕馭不這本書。
《正義論》這本書顧名思義就是研究正義的,我在讀這本書之前一直認為正義兩字只能跟道德聯絡起來,正義是一種道德行為,但是羅爾斯所認識的正義確遠比我所認識的要複雜,它涉及政治、經濟、道德等領域。作者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提出關於正義的兩條原則:第一條是所謂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包括差別原則與機會平等原則。前者要求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於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就是說,利益分配應該像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們傾斜;後者要求將機會平等的原則應用於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術與動機的人們享有平等的獲得職位的機會。我覺得這兩條原則既反映人類社會的基本現狀和廣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現實中每個人都存在著各種差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公平的機會,而人們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權和公平的機會。
羅爾斯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大類: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但是羅爾斯對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都是不贊成的,而且尤其反對功利主義作。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佔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一,不改變一個社會佔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使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批判物件。
根據《正義論》的內容,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著幾個弊端:(一)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慾望之間的原則區別,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正義否認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為妨礙基本權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個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大是不足取的,這裡沒有把人們將一致贊同的原則視為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無法成為調節全體人的宏觀標準;(三)它是一種目的論的理論,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的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的,不能從結果來看正義與否;(四)它認為任何慾望的滿足本身都具有價值,而沒有區別這些慾望的性質,不問這些滿足的來源和性質以及它們對幸福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怎樣看待人們在相互歧視或者損害別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嚴中得到快樂的行為。這裡直接表現為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也間接地批評西方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正現象,如分配不平等,慾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問題等。
雖然我並沒有解到西方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但是。從這點中我的確認為羅爾斯是個正義之人,而且極具挑戰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羅爾斯先生。
《正義論》作為經典,博大而精深,基於它的難度,我也不能做太多的評價,並且我覺得自己有機會應該多看幾次。另外,關於正義,在現代中國社會中,正義變得越來越貧乏,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堅持正義……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6
《正義論》這本書,越往後看,越晦澀難懂。但也因此,讓我越來越喜歡這本書。我在不斷地學習過程中,不僅收穫了書中的知識,也開始反思:哲學對我來說,有什麼意義?可以說,王陽明的“心即理”或者說尼采的“權力意志”,磨練了我的毅力。而羅爾斯的正義思想,則逐漸鍛鍊了我的思維能力。總之,到目前為止,哲學改變了我的內在。也許隨著時間的推移,哲學會給我帶來更多。但實際上,“毅力”和“思考能力”,在我的人生道路上就已經很受用了。我也漸漸總結出了一些學習方法。知識就像水,探索知識的過程就像挖井。不一定要挖的很寬,但卻一定要挖的足夠深。
羅爾斯的“公平的正義”這一正義觀念,受了社會契約論很大啟發。社會契約論具體是什麼,它具體包含了哪些內容,在此不做深究。雖然“公平的正義”與社會契約論一脈相傳,但我認為我們更應該看到“公平的正義”與“社會契約論”二者之間的差別。簡單來說,社會契約論是一種在歷史某一時期存在過的為解決現實問題而產生的理論。而“公平的正義”,則以假設為前提。正如我們之前所說的理想的正義觀念一樣,“公平的正義”這一正義觀念,即是理想的。我個人這樣理解“公平的正義”:這種正義觀念,毋庸置疑是理想的。但它卻不像社會契約論那樣,目標明確的要解決現實社會的問題。而毋寧說,“公平的正義”恰恰是要為那些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理論提供一種指導。
《正義論》當中的兩段話,大概可以支撐我的觀點。第一段話是,為一個暫時被理解為同其他社會隔絕的封閉社會的基本結構,概括出一種合理的正義觀來。這一特殊情形的意義是明顯的,無需解釋。我們可以很自然地推測:我們一旦有了一種對於這種情形的正確理論,藉助於它,其它有關的正義問題就能比較容易地處理了。只需做出適當的修改,這樣一種理論便可以為別的正義問題提供鑰匙。第二段話是,我相信,我們從理想的理論(idealtheory)開始的理由是,這種理論能為系統地把握那些較緊迫的問題提供唯一的基礎。我們也許還可以做一個不太恰當但在我看來卻很形象的比喻。人是由幹細胞分化而來的。由於幹細胞的存在,我們才有了皮膚、骨骼、血液、五官、內臟等人體結構。似乎可以說,幹細胞蘊含了一種可以變成人體各種成分的能量。於是,我似乎就可以說:“公平的正義”就好比干細胞,它蘊含了一種可以變成各種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理論的能量。在此有一個直觀的印象:如果一種理論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那麼恐怕無論這種理論的目的是多麼的好,其本身仍然存在缺陷。正如一種現實的正義觀念,無論它多麼的想解決與之對應的現實社會的不平等,其本身仍然無法徹底消除這一現實社會的不平等。
因此,在羅爾斯看來,一種現實的正義觀念,如果能最大限度上解決某一現實社會的不平等,這種正義觀念就是有存在的價值的。那麼在這層含義上看,“公平的正義”,作為這種現實的正義觀念及類似於這種現實的正義觀念的其他正義觀念的抽象,在羅爾斯看來,就必須是絕對的平等的。
為了更好的說明這種絕對的平等,羅爾斯假設了一種原初狀態作為輔助。這種原初狀態如同社會契約論裡所講的自然狀態,但二者仍然存在差別。正如《正義論》中所提到的那樣,這種原初狀態當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種實際的歷史狀態,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種真實的原始狀況,它應被理解為一種用來達到某種確定的正義觀的純粹假設狀態。這一處境(situation)的基本特徵是:沒有一個人知)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面的運氣。我甚至假定各方並不知道他們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的特殊心理傾向。正義的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後被選擇的。這可以保證任何人在原則的選擇中都不會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在這一原初狀態下,由於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和他人處在社會的什麼位置,因此每個人不僅希望自己是處在社會最頂層的那一個人,同時也都會擔心自己是處在社會最底層的那一個人。每個人都這樣想,那麼人和人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共識。在這樣一種共識的基礎上,人們在選擇正義原則的時候就都不會考慮社會地位(包括階級地位、個人天賦等因素)這一條件。因為社會地位這一概念對他們每個人來說都是不確定的。由於他們每個人都會這樣選擇,因此我們也可以說他們共同的確定了一個考慮到所有人的正義原則。亦即羅爾斯所說,這說明了“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的性質:它意示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概括的說,羅爾斯在原初狀態中,建立的平等是一種從出發點就開始的平等。
如果在一開始人們就確定了一種正義原則,並且這種原則是被普遍接受並且是絕對正義的,那麼由這一正義原則所選擇的社會制度,就是絕對正義的。由這一社會制度所決定的社會結構,也是絕對正義的。《正義論》中提到,在選擇了一種正義觀之後,我們就可推測他們要決定一部憲法和建立一個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等,所有這些都須符合於最初同意的正義原則。我們的社會狀況如果按這樣一種假設的契約系列訂立成一種確定它的規範體系,那麼它就是正義的。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7
約翰·羅爾斯(JohnRawls1921—),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年生於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在該校獲博士學位,以後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1950—1952年)、康奈爾大學(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學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學(1962—)任教,現為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
《正義論》一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現行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
羅爾斯有一句名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不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糾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認為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層面)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入理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要妥善協調、統籌兼顧社會各方面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及時化解各種社會風險。其次,(決策層面)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時,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群眾的意見,要綜合考慮給群眾帶來的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要找準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階層、不同群體具體利益的平衡點。第三,(操作層面)要高度關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財政資金更多地用於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和解決低收入階層的困難和問題,對困難群體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第四,(制度層面)要建立健全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長效機制,有關促進公平正義的改革措施必須整體推進,相互配套,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與社會等多種手段,使絕大多數人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篇8
花了12天讀完了這部鉅著,對我觸動還是挺大的。剛逛了下豆瓣,發現給這本書作評論的人特別少,而且很多人反應這部書難度,我就突然對自己的信心倍增,因為我沒有覺得它難度,只是覺得羅爾斯是個太謹慎的學者了,總是不斷給自己設定理論上的限制,並且從先驗和經驗兩條路徑來系統而仔細的論證自己的正義原則。
在第一編“理論”部分,羅爾斯主要從原初狀態出發,為了讓原則更加的簡單而且易於推出,他還預設了無知之幕,由此,他論證了處於無知之幕狀態下的人們會傾向於統一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原則即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及差別原則。雖然主要內容只有這麼多,但是謹慎的羅爾斯花了整整一編來說明這些問題,包括對無知之幕的限定,對原初狀態的說明,以及為什麼要假設這樣一個前提,透過與功利主義、直覺主義的對比,說明人們為什麼會選擇正義原則(最大最小值推理),正義原則有著什麼樣的特徵,而這兩個正義原則之間以及內部又有怎樣的詞彙序列,這種詞彙序列是如何形成的……總之,羅爾斯在不斷的與各種功利主義對比中,詳細而又全面的說明了正義的兩個原則是如何被選擇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羅爾斯主要是描述滿足兩個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結構並考察它們給個人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應該說,這是理論應用於現實的制度和個人的部分。這也是使理論不至流於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環。在應用於制度時有四個階段的序列,即接受正義原則、立憲階段、立法階段、法官和行政官員把指定的規範應用於具體個人階段,這四個階段也是去無知之幕的過程。而正義原則的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和差別原則在經濟分配製度中也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羅爾斯還考慮用儲蓄正義來解決代際間的正義問題。至於在個人的責任和義務部分,羅爾斯基於正義原則推匯出了許多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如忠誠、承諾等。另外,羅爾斯還特別考察了社會出現不正義法律的情況,他強調這種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且人們還必須去遵守,因為這是過半數原則所通過了的,但是人們也可以透過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絕等方式來表示抗議。總之,在這一編裡,羅爾斯的是將理論上的正義原則和現實情況結合起來,從而為政治制度和經濟體制的安排提供了一些具體的方案。
第三編“目的”部分,羅爾斯主要是對正義原則的一些補充說明,解決其穩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問題,這涉及到討論什麼是善,在選擇善時所需要的合理選擇原則及審慎合理性原則,正義感與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義感如何獲得等等。我感覺這部分的條理不是很清楚,但是主要論述的還是關於穩定性和一致性的問題,而其中牽扯到了很多道德哲學的概念。
應該說,羅爾斯《正義論》的邏輯還是挺清楚的,而且論證也特別的仔細而清晰,從演繹的和經驗的兩條路證明了正義的兩個原則,成為能替代功利主義的新的倫理觀。羅爾斯走的是一條契約論的路線,繼承而又超越了傳統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並借鑑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試圖恢復社會的正義,堅持公平正義的理想,這樣一種堅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欽佩的,而且我覺得這是當下社會的每個人都應該堅持的理想,如果每個人都能堅持了這樣的原則,那麼社會也就會治理的更好了。可是,當前在西方國家尤其是中國,人們的思想都太過於功利了,人們把人當做手段而不是目的,從而更加註重發展一些工具性的東西,賺錢甚至成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個社會成為了一個技術型工具型的社會,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無助。我總在想,這樣一種社會風氣的形成到底是社會體制的問題還是教育的問題還是歷史的必然呢?
羅爾斯的回答必然是社會體制的問題,因為正義的原則還沒有被人們普遍的意識到接受並貫徹:平等自由並沒有放在第一位,並且人們往往同意犧牲平等自由而換取更大的經濟效益,或者國家打著和諧的旗號去肆意的踐踏人民的自由權,機會也不是對每個人都敞開,往往富裕的有權的人有的機會並且更容易取得成功,這也就是為什麼中國出現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現象,並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獲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會的發展也並沒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農民,農民工們作為社會最底層的人並不安居樂業,他們對於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極其的不滿和憤慨,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國,正義原則的任何一條原則都沒有得到貫徹和落實,一個真正公平正義的社會在中國能建立起來嗎?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之路還有多遠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為著中國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