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法理學比較與認識

公共利益的法理學比較與認識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

  以法理學的角度來講,研究公共利益,需要從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認知和了解法的原則、規則以及概念。如何形成對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從社會現象和事實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將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內涵和外延範圍,同時,藉助各大學家對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見解,總結歸納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認識,形成科學的判斷標準。

  (一)外國學者理論

  “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 6 世紀的古希臘,城邦國家制度在古希臘孕育了一種“整體國家觀”,這種觀點將公共利益作為整個國家統治的重要紐帶,古希臘許多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整個城邦社會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價值,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國》一書中,柏拉圖將“公共利益”定義為“統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認為在作為整體的城邦制度中,整個國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統治者的利益。亞里士多德將柏拉圖的觀點進一步深化,把國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團, 其目的是實現“最高的善”, 這種“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會層面的反應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種認為國家是一種整體社團的觀點。在古羅馬,烏爾比安則是以“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劃分法,闡述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法學理論,實行了公私法分離,認為“公法是有關羅馬國家穩定的法, 私法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事實上, 它們有的造福於公共利益, 有的則造福於私人。” 這與古希臘學者出現了相反的見解。此後,托馬斯阿圭那在《阿圭那政治著作選》中,將公共利益作為統治者政權性質的衡量,強調統治者在滿足個人慾望的同時,必須考慮到公共利益問題,否則政權無道。

  進入近代以來,隨著民主制度意識逐漸甦醒,關於公共利益的理論出現了多維度拓展。18世紀法國學者愛爾維修將“個人主義”和“公共利益”作為理論的兩大範疇,關注於統治和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權衡,愛爾維修認為個人利益不能與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相違背,同時提出以法律手段約束統治者的權力和引導民眾,以達到統治者的權力行使會為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考慮,且個人謀求利益時不損害公共利益。18世紀末19世紀初,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提出,公共利益就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總和,主張個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具體權力,而公共利益只不過是一種抽象的表述,其“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判斷理念形成了之後的福利經濟學思想。法國學者盧梭一直是民主理論最重要的闡述者之一,在他看來,“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公共利益並非是所有人的利益,公意只著眼於公共利益,它是永遠公正的。德國法學家耶林關注於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聯絡問題,強調對“社會利益”的關注,成為了利益法學派的思想淵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進資本主義法律從“個人本位主義”向“社會本位主義”的作用 。

  進入20世紀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問題開始暴露,如何維護和完善社會制度成為學術的導向,對公共利益的觀念進入了全面化多方位的階段。在社會法學派龐德看來,法律需要解決各種利益衝突,對利益進行科學劃分是保障全面解決社會矛盾的關鍵,基於此,他將利益劃分為了三大型別: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他對公共利益的具體化上落腳於各類政治組織的希望和要求。舊福利經濟學之父、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庇古,將邊沁的哲學理論用福利和效用進行了定義,福利經濟學中可分為個人福利和社會總福利兩方面,在舊福利經濟學家看來,公共利益就是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政策來確保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值,達到“最大幸福”。

  (二)我國研究

  我國的法理學觀點形成於上世紀,相關研究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但是整合目前國內學者的思維方向,大致可以將我國的主流觀念進行分類:一是從實體角度研究的法律化公共利益,二是從程式法角度研究的實踐性公共利益。

  在公共利益實體化的研究中,各大學者關注於如何明晰公共利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將片語拆開分別解釋和分析後,再整合到一起,從各學科角度出發最後形成結論,這和語義分析法大致相同,但是更為細化和方向化,韓大元、王景斌、沈榮華等學者便是該研究方法的支持者。這一方法能夠豐富人們對公共利益的看法,在不斷的總結和歸納中產生新的思路,但是很明顯缺乏完美的定義來收尾。

  關於公共利益的程式研究,這一研究承認了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概念,如何具體落實到實踐才是問題所在,這一路徑將人們的視野從“什麼是公共利益”調整到“是誰來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上來,並且以界定主體的不同劃分出三類模式,即立法機關明確規範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對公共利益進行裁量以及司法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衡量。   第一種立法機關規範模式,主要是指依憲法規定享有立法權的機構,能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制定或認可立法,保障了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它能夠使所規定的公共利益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第二種行政機關裁量模式,即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對公意問題進行處理,其行政行為具備公共利益性,這一觀點和古希臘學者觀點近似。第三種司法機構衡量模式,提出司法機關在個案中貫徹維護公共利益的理念,從而形成了公共利益的具體內涵,這一模式與王利明教授的觀點相一致。司法機關的解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這些抽象性法條得以落實,因而公共利益也會在這一轉化過程中得到解釋。第四種綜合分析法,強調的是三大機構同時參與到公共利益的探討活動中,結合各自的權力行使狀況,形成一個完整的界定過程。

  整個關於公共利益的理論歷史隨著社會發展進步而處於不斷變化之中,這也印證了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確定性概念,但是,正是這種變化,使得人們對公共利益的認識得以昇華,社會制度也逐日完善。不可不說,無論是哪一類學派觀點,都不否認公共利益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等領域中的重要作用,公共利益的研究在社會的各階段都意義非凡。

  二、與相關概念的辨析

  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除了表現在概念上外,其外延也是處於不斷變動的表現,我們可以對公共利益和相關概念進行對比,進一步認識公共利益的含義。

  第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對於這一組概念,單純可以看出它們的差異在於主體的不同,公共利益是針對社會大多數人來講,而私人利益明顯是針對個人而言,雖然“公”、“私”分明,但在界定公共利益的過程中不難看到它與私人利益之間關係的思考。有學者認為兩者是對立關係,如烏爾比安的觀點,而有的學者則認為兩者是包含,如邊沁的觀點。事實上兩者在外延的關係正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係,不能隔離也不能重合,其同一性是指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相互轉化,特定條件下具有一致性,而其對立性是指雙方並無可能包含對方,衝突是可能存在的。

  第二,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在我國,政府所行使的權力來自於人民,行政也是為了人民,從本質上來講政府是不具有自身利益的,它是人們利益的一種代表。但是,現實生活府利益是客觀存在的,這是將政府放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中而形成的,政府本身需要強大的行政權去管理社會,這種利益就是指的全體行政人員的利益。從該角度出發,不難發現政府的利益可分為合法政府利益和非法政府利益,其合法利益是有助於公共利益的維護而存在,有利於社會穩定,而非法部分則是破壞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必須進行處罰,以示對公共利益的救濟。

  三、公共利益的特點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公共利益作為一個典型的學科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正如上文所述,無數學者都嘗試下定義,但少有一種固定性的表達。在現實社會中,公共利益常常要和一定的物質載體相結合,如環境問題中的公共利益具體為生態汙染的解決、大氣質量的提高等等,其高度抽象性不言而喻。

  第二,公共利益具有社會性。首先,公共利益反映的往往是一群人的利益問題,而人類活動天生具有社會性,如果沒有社會這一規定的範圍,那麼人的利益也會脫離,不再成為公共利益中的那一類群人。其次,公共利益在不同社會階段有不同的見解,其研究歷史和人類社會變動是步伐一致的,社會的變動產生人們利益的變化,進而公共利益也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發生變化,不會超越現行社會制度之上的公共利益選擇。

  第三,公共利益具有相對性。公共利益常常要和其他相關聯概念比較才能穩定,它不是一個絕對的利益範圍,在不同條件和情況中,它可以在各種利益群中出現轉化。另外,公共利益在地域方面也表現出差異,每個國家的公共利益是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一個國家的公共利益和另一國有可能出現完全相反的情形,或者國際上承認的國際利益問題在其他國家不能實現,公共利益應當充分尊重現實。

  註釋:

  陳新民.德國公法基礎理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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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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