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預算管理制度範本
鄉鎮預算管理制度範本
鄉鎮預算管理制度範本一
一、預算編制
1、鄉鎮財政應按照全面推行綜合預算的要求編制年度財政預算。鄉鎮單位預算收入的編制:遵循所有經常性收入納入預算的原則。將各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其他預算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納入預算收入管理。
2、鄉鎮單位預算支出的編制:遵循以收定支,輕重緩急,綜合平衡的原則。按照個人經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的順序安排支出預算,確保工資有保障。預算編制草案,報經鄉鎮政府稽核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然後以政府名義行文下達執行。
二、預算執行
1、收入徵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預算內外收入。任何部門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減徵、免徵、緩徵或截留、佔用、挪用應徵收入。
2、嚴格按照預算計劃,按進度、按程式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
3、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上級追加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更改用途,更改計劃。
三、預算調整
預算調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則。合理是指調整有依據,有調整專案,有調整金額;合法是指預算調整須經鄉鎮政府稽核,鄉鎮人大透過。
四、決算
決算遵循按預算計劃或調整計劃的原則。決算要求:年度終了時,應及時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數字的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帳工作。決算各項數字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以估計數字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五、預算監督
1、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監督。
2、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接受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3、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對不規範的口頭交辦,便條批覆的撥款必須堅持原則,一律拒絕辦理,否則,將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鄉鎮預算管理制度範本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全省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進,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見》(雲政發(2008)69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行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堅持鄉鎮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和財務審批權不變,債權債務主體不變,獨立核算責任主體不變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129個縣(市、區)(下同)所轄鄉(鎮)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鄉鎮站所已上劃縣級管理,其工作經費原委託鄉鎮財政所代管的,維持原管理方式不變。
第四條 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實行“預算縣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票據統管”的預算管理方式,在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由縣財政局直接管理鄉鎮財政收支。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鄉鎮財政所作為縣財政局的派出機構,代行縣財政的相關職能。主要職能:
(一)承擔鄉鎮財務收支計劃、決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預算調整、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鄉鎮所屬預算單位財務核算和監督;
(三)負責鄉鎮財政票據的申購、領發、繳銷以及資金的解繳;
(四)負責財政支農資金的監管,各項農民補貼的核定兌付;
(五)負責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
(六)負責村級資金的專戶儲存、核撥和監督管理;
(七)負責鄉鎮國有資產管理;
(八)負責鄉鎮政府性債權債務的管理;
(九)負責財經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執行。
第六條 縣財政局預算股和國庫股的主要職責:
(一)預算股的主要職責:1.負責指導鄉鎮編制年度財務綜合收支計劃,稽核鄉鎮財務收支計劃,統編縣鄉財政收支預算;2.管理鄉鎮專案支出預算專案庫;3.制定鄉鎮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會議費、業務費等支出的標準和定額;4.審查和批覆鄉鎮部門預算及政府採購預算;5.提出鄉鎮發展經濟、節約支出和化解債務的政策措施和建議;6.統一辦理鄉鎮預算調整事宜;7.稽核鄉鎮用款計劃(含政府採購)及工資統發資料;8.監督檢查鄉鎮財務收支執行情況。
(二)國庫股的主要職責:1.負責根據稽核後的用款計劃及時撥付資金;2.指導鄉鎮財政所會計業務;3.統一管理鄉鎮各類資金的銀行賬戶;4.負責鄉鎮組織的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繳入庫管理,以及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捐贈收入、企業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管理;5.按月分析鄉鎮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會同有關股室對鄉鎮預算內外資金財務收支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6.會同票據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鄉鎮財政票據的使用;7.負責組織鄉鎮部門決算的編制和稽核。
第七條 鄉鎮財政所設統管會計、專戶會計和資金會計。
(一)統管會計職責:1.負責鄉鎮基本賬戶、收入匯繳專戶和村級資金專戶的會計核算,按月編制財務收支月報、會計報表及財務執行情況分析;2.負責鄉鎮財務綜合收支計劃編制和預算調整工作;3.負責鄉鎮財務預算指標管理,辦理與縣財政的會計結算事項;4.編制鄉鎮分月用款計劃,辦理經費的請撥事項; 5.組織辦理年度鄉鎮政府部門決算編審、彙總和上報工作;6.其他應由統管會計辦理的各項工作。
(二)專戶會計職責:1.負責鄉鎮專項資金專戶的會計核算,按專項資金性質分類按月編制會計報表;2.負責預撥報賬制資金管理及報賬工作;3.負責財政票據的申購、領發、繳銷和使用管理;4.辦理已開票據的錄入工作,負責清算和解繳鄉鎮財政預算內外收入及其他收入;5.其他應由專戶會計辦理的各項工作。
(三)資金會計職責:1.負責鄉鎮財政資金的現金收付、繳存和日常報賬工作,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2.及時將所經手的`收付款原始憑證分類整理彙總後,定期移送統管會計或專戶會計;3.辦理工資統發的相關業務;4.負責銀行賬戶的對賬工作;5.其他應由資金會計辦理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鄉鎮財政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要求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九條 鄉鎮財務收支計劃實行綜合預算,鄉鎮的各項收入統一納入縣級預算管理,鄉鎮的各項支出統一由縣級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條 縣財政局按照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有關規定製定鄉(鎮)預算單位基礎資訊管理、鄉(鎮)基本支出預算管理和鄉(鎮)專案支出預算管理等管理辦法,明確鄉鎮財務收支綜合預算編制的標準和辦法。
第十一條 鄉鎮財務收支綜合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部分構成。
(一)收入預算包括:1.財政撥款(補助)收入;2.預算外收入;3.政府性基金收入;4.使用財政結餘資金;5.事業單位經營收入;6.其他自有資金。
(二)支出預算包括:1.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支出、機構運轉支出、維護社會穩定支出和村組支出等;2.專案支出。包括鄉鎮財源建設、產業結構調整、涉農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等方面的支出;3.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基本支出由鄉鎮按照預算定額標準和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編制鄉鎮基本支出計劃。
第十三條 專案支出由鄉鎮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透過可行性論證後上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對鄉鎮的專案實行滾動管理。縣財政局在保證鄉鎮工資發放和機構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統籌安排,納入鄉鎮的年初預算。
第十四條 鄉鎮財務收支計劃編制完畢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日內召集鄉鎮有關負責人會議,通報財務收支計劃編制的依據和有關測算情況,並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確需調整的財務收支計劃進行相應調整後,經鄉鎮長審查簽章後上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對鄉鎮上報的財務收支計劃進行稽核後,統編縣鄉財政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稽核,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由縣財政局批覆各鄉鎮執行。年度執行中需調整的預算,由鄉鎮提出申請,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稽核,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四章 賬戶設定與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及所屬各部門在各金融機構的所有銀行賬戶一律撤銷,由縣財政局國庫股統一規範賬戶的開設。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改革試點的鄉鎮,由縣財政局國庫股在各鄉鎮具有開戶資質的金融機構為各鄉鎮統一開設“零餘額賬戶”;未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改革試點的鄉鎮,由縣財政局國庫股為各鄉鎮統一開設“基本賬戶”,以及“專項資金專戶”、“村級資金專戶”和“收入匯繳專戶”。
第十六條 “零餘額賬戶”或“基本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鄉鎮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資金收支活動。必須建立健全基本支出明細賬和專案支出明細賬,專案支出與鄉鎮單位日常預算經費須分離,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專戶”專門用於核算國債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縣級各職能部門向鄉鎮撥付的其他各類專項資金等。
第十八條 “村級資金專戶”專門用於核算和反映鄉鎮代管的村級資金。村委會及村組幹部的補助透過銀行卡直接撥到個人賬戶;村委會公用經費由財政所按照有關規定撥入“村級資金專戶”;在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實施的財政性專案資金,一律透過“基本賬戶(零餘額賬戶)”或“專項資金專戶”核算和反映,不得撥入“村級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收入匯繳專戶”用於核算鄉鎮組織的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以及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捐贈收入、企業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該賬戶存款除向縣財政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繳款外,只收不支。繳款時使用《雲南省財政收入繳款書》和《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繳款書》,嚴禁使用支票支取現金或向其他賬戶轉款。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鄉鎮預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組織財政預算內外收入。所有收入應及時結賬,並在取得收入的2日內解繳縣財政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其中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由鄉鎮透過“收入匯繳專戶”集中匯繳縣級國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捐贈收入、企業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鄉鎮透過“收入匯繳專戶”集中繳入縣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隱瞞、截留、坐支、挪用財政收入,嚴禁將應繳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第二十一條 鄉鎮預算單位從上級撥入或領回的專項資金以及收取的押金等往來款項的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的鄉鎮,納入鄉鎮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建立往來款項明細賬;未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的鄉鎮,除應納入專項資金專戶管理的資金外,其他資金納入鄉鎮基本賬戶管理,建立往來款項明細賬。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鄉鎮財政收入票據的領購、使用和核銷,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審批、存量控制、限量發放、規範填開、及時錄入、對號核銷、票款同步”的管理辦法。鄉鎮財政所向縣財政局票據監管部門提出財政票據領購申請,縣財政局國庫股根據票據使用及繳款情況,對領購票據進行稽核並簽署意見,縣財政局票據監管部門透過票據管理系統將票據的起止號碼錄入計算機後,方能將財政收入票據領給鄉鎮財政所。
第二十三條 鄉鎮財政所應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建立票據登記臺賬,責任明確,妥善保管票據。嚴禁私自印製、買賣、轉借、違規使用、串用、塗改、偽造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 鄉鎮財政所應每月定期清理鄉鎮預算單位領用的票據,及時辦理收入結算,票據繳銷,並將已繳銷的票據存根聯報縣財政局票據監管機構查驗,同時辦理新票購領審批手續。每年4月底前,對鄉鎮財政所上年度財政票據的領購、保管、使用、繳銷等情況進行年度審驗。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應根據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日常零星支出由鄉鎮財政所長稽核,報鄉鎮政府分管財政的領導審批;鄉鎮政府分管財政的領導審批大宗支出時,須經鄉鎮政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嚴格執行財務集體會審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種津貼、補貼嚴格按照規範津補貼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不得巧立名目,濫發獎金、實物、補助;或者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第二十七條 非工資性支出業務發生30日內,支出憑證持有人必須辦理財務報賬審批手續,逾期不予受理;已審批的支出憑證90日內未報賬的,須重新報批;審批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崗的,從宣佈離崗之日起,審批的所有支出無效;已審批未及時報賬的憑證,由新的分管財政領導重新審批。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嚴格按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執行。對實行縣級報賬制的專項資金,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由縣級有關部門憑專項資金審批單將資金直達鄉鎮“專項資金專戶”,鄉鎮財政所建立明細賬分類核算。對各項涉農補貼資金和農村公益基礎設施建設等專案資金,鄉鎮財政所要嚴格實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八章 政府採購
第二十九條 鄉鎮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嚴格按政府採購程式實施統一採購。按月申報採購計劃,採購支出納入鄉鎮年度綜合預算。
第三十條 實施採購時,由鄉鎮財政所填寫《政府採購需求申報表》,經鄉鎮分管財政的領導、縣財政局國庫股稽核後,報縣政府採購辦審批。支付採購資金時,鄉鎮財政所需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隨同申請支付的原始單據透過網路傳送縣財政局國庫股稽核後,透過縣財政國庫撥付或支付。
第三十一條 5萬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專案必須先落實相應的資金來源,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在縣政府採購辦及有關部門的監管下,實行公開招標。
第九章 資金撥付
第三十二條 資金支付程式:
(一)鄉鎮上報計劃。鄉鎮財政統管會計根據該鄉鎮年度綜合預算,於每月5日前編制《財政資金分月用款計劃表》經鄉鎮財政所長稽核,鄉鎮政府分管財政的領導審批後,透過網路上報縣財政局預算股、國庫股稽核。特殊性突發事項的用款,實行臨時用款計劃申報。
(二)縣財政局審批計劃。縣財政局預算股、國庫股根據預算指標,對鄉鎮上報的《財政資金分月用款計劃表》按照進度進行審批,資金使用超進度的用款計劃,須報分管國庫的領導審批。
(三)資金支付。縣財政局國庫股按照先工資後其他的原則,結合國庫存款情況,根據稽核後的用款計劃撥付資金。鄉鎮每月的工資性支出由縣財政局國庫股按工資統發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職工個人賬戶。
第十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加強鄉鎮債權管理,限期清收單位或個人借款,將債權視為鄉鎮化解債務的資金來源之一。鄉鎮應將所有債權專案於每年6月或12月全面清理,並書面催收一次,取得借款單位法人代表或借款人簽收的回執單,同時將清理結果在鄉鎮政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認真清理核實鄉鎮單位債務,透過查合同、憑證等原始依據,對原有負債進行重新認定。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完善債權債務會計核算制度,按債權人和債務人設定明細賬。並對鄉鎮清理後的債權債務實行網路化管理與動態監控,清收債權、償還債務必須在網路上反映。並制定還款計劃,逐年償還。
第三十六條 鄉鎮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舉借債務。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財政局預算股、國庫股、監督檢查股等股室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財政法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鄉鎮預算執行情況、賬戶資金和相關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各業務股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處理。
第三十八條 鄉鎮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造成財政性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鄉鎮負責人和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嚴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騙取財政性資金。凡採用虛報、冒領、挪用、虛列、編造、多領等手段騙取財政性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凡違反實施細則有關預算管理、賬戶設定、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等方面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